《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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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解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二、条例的十大亮点及主要内容三、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四、刑法相关及两高司法解释一、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一)是重庆市贯彻执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是重庆市贯彻执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成果成果 四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

2、度。(二)是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成果(二)是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成果 1.国务院201520号要求,安全生产法出台后要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2.我市原有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我们的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既是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传统的传承,又是对当下的创新。(三)(三)是进一步做好全市是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保障法律保障 目前,全市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任务繁重、自然条件较差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安全生产的投入还有欠账,生产力水平总体还比较低,因此,在国家法的基础上,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法规给予补充,增强针对性、操作性,使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覆盖所有的地方。使安全生产管理有法可依。(四(四 )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是:1.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重庆市安全生产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条例的适用范围是:1 1 时间适用时间适用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 2 空间适用空间适用

4、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3 3 主体适用主体适用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其特征有,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社会管理性、手段多样性。4 4 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适用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5、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消防、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条例。(五)条例的出台是重庆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五)条例的出台是重庆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历史沿革: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1998.5-2005.5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05.6-2016.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6.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6、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六)对(六)对构建重庆市安全生产法制体系构建重庆市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具有高屋建瓴的意义具有高屋建瓴的意义 1.作为重庆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对制定本市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具有一般的指导和规范作用;2.对安全生产法确定的法律制度,结合重庆的实际进行细化,在基本概念同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丰富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制定了有重庆特点的制度;总结了全市十多年来的经验,体现了重庆市地方立法的新意和特点。(七)补充、完善、建立了以明确责任、严厉追究

7、违法行为(七)补充、完善、建立了以明确责任、严厉追究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法规制度为重点的法规制度 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政府、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明确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以上就是本条例立法的重要意义以上就是本条例立法的重要意义2015年 2015年6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30日,重庆市人大常务会第一次审议 9月23日,重庆市人大常务会第二次审议 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8、 表决:51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二、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十大亮点十大亮点 1.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主要负责人规定了八项义务,增加了报告事故的职责;对其他负责人规定了各自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如承担综合安全监管岗位的负责人有五项职责;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所没有规定的。在专项工作负责人当中专门规定了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在国内立法中属创新。(一)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2.2.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明

9、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职责 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整改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的细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当家”,理所当然地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总共有十个方面的义务规定。3 3.对设备设施对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的日常运行管理做了制度做了制度规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本条对设施设备使

10、用阶段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了整个过程的制度规定。在这一规定下,每个行业,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有自己的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或者安全标准规定;如:日常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测规定、检修及更换的规定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4.对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对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

11、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5.5.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进行了具体规定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需要确认作业人员基本资格,其身体条件符合现场作业要求;(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

12、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6.6.对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了规定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8.8.规定了规定了储存和堆放储存和堆放危险危险物品仓库物品仓库和和其他场所的其他场所的安全安全要求要求 为吸取天津“8.12”事故教训,明确规定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

14、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9.9.对从业人员每次上岗前进行安全检查做了具体规定对从业人员每次上岗前进行安全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要求及安全标准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在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

15、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10.对安全生产条件增加了地方标准,这是一个否决条件对安全生产条件增加了地方标准,这是一个否决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二)完善完善了了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及及部门监管职责部门监管职责 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监管责任(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二是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综合安全的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的不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八条)。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承担

16、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三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督促其他部门对本行业组织排查、限期整改的情况跟踪督办;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审批;组织事故调查。(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四是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17、、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国资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五是明确了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督管理。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18、。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目前,重庆市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在两个市政府文件当中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90号)(渝府发【2011】90号)进一步明确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四)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9、部门职责(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三)(三)明确了基层安全监管职责及委托执明确了基层安全监管职责及委托执法法规定规定 第六条、第三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规定,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监管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四)强化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四)强化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

20、管理作用 对我市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管理当中的法律定位做了更加具体更加超前的规定。(第十条)我们在上位法规定的“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的基础上,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建设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本条本条规定规定的的具体具体新内容新内容 (一)协会组织的工作可以深入进生产经营单位内部 (二)协会可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协会可以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 (四)协会可以直接参与社区建设服务 (五)协会可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五)五)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立安

21、全生产地方标准 条例中增加了地方标准作为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之一,成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的一条红线,一条底线,有利于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标准的规定体现在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这必将对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高和持续提升,规范管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安全(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机构安全职责职责 根据我市和全国一系列重大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的深层原因往往都有技术层面的问题,技术缺陷已成为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强化技术负责人、技术机构、技术人员职责,对于遏制事故发生具

22、有重要意义。(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案列案列:重庆市丰都县长江二桥“1012”重大围堰坍 塌事故(一)直接原因 围堰结构与构造不合理、围堰结构应力超限、稳定性安全储备不足,在水压力作用下,钢围堰在隔仓混凝土顶部位置突发断裂,是造成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开始虽然编制了施工方案,但未按照交通部的规章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因为水位上涨增加了围堰高度后,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却未编制变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也未按照交通部和重庆市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隔仓混凝土的浇筑高度也不够,导致围堰结构不合格,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技术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的重大

23、事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七七)规定了规定了物业机构的物业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职责 目前,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但却难以找到事故的防范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求其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有监管职责和责任。填补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空白。我们这里所引居民小区只是物业服务企业之一。(八八)对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做了具体做了具体规定规定 对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

24、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从经营条件、建筑主体、设置标志、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有关责任人要求、应急救援演练、容纳人员数量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九九)确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确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责任认认定的法律规范定的法律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19条规定,事故调查权属地方政府事权,由地方立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政府授权作为本市事故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确定了事故调查和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对因谎报瞒报事故造成的

25、责任认定、对因失踪造成的事故统计认定做了明确规定,解决了事故调查实践当中的难题。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情况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制度 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八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十条规定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当中没有规定的新内容。针对本条例前面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

26、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制定的义务,相应设定了行政处罚。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本次立法充分考虑重庆的市情、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遍经济状况,充分考虑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使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大致上平衡,真正使法律责任能够普遍适用。一是一是总共有五条(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共涉及20种违法行为,这些都是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情形。五十三条和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和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27、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二是是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整改指令的。制定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没有做出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地方实践针对性,有较强的操作性。三是三是法律责任的其他规定1.

28、明确本法规行政处罚主体。2.处罚权的授权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3.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事项、范围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三、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三、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需要做好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配套立法工作。如重庆市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规定;隐患排查的规定;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等。(二)关于地方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即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具体执法依据上,可参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实施。(三)对第三十六条的实施,是指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9、落实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现行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30、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行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137条:建设

31、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行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32、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33、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第二条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第三条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

34、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第五条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

35、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六条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36、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条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37、,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38、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

39、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九条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十第十条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40、、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十一第十一条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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