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456立法背景7立法背景8立法背景9立法背景10立法背景11立法背景12131415161718192021222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年3月月1日实施)日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2、第八条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小时制记录制记录。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