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讲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二、我国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三、国际消费者联会四
2、、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 (一)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公平交易权;4.选择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二)消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三)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产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
3、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非缺陷产品非瑕疵产品 产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4、产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案例讨论:案例讨论:东芝笔记本电脑案东芝笔记本电脑案第二节 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一、消费者投诉无门消费者投诉无门现行消法是否应现行消法是否应适用于网络空间?适用于网络空间?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法第3条:经
5、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问题三、信息不完整及广告误导问题信息不完整及广告误导问题四、数字化商品的法律定性问题数字化商品的法律定性问题 数字化商品是指以0和1位元形态存在的无形商品。分为:(一)以知识为基础的商品 (二)能在网络上递送商品与服务的符号、记号和概念 (三)有关人们互动或通讯处理的程序与服务五、网上购物的退货及验货问题网上购物的退货及验货问题六、责任界定与追究责任界定与追究七、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八、电子商务中某些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问题电子商务中某些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问题第三节
6、各国解决网上消费者问题的对策一、中国北京市的先驱立法 2000年6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 1.经营者在利用因特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凡在网上签订销售合同的,合同应至少保留两年。2.有关“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之产品或服务”,能够在网上说明或明示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时,应当在网上明示。不能在网上明示的,应当在实物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3.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北京市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在主页上设置工商备案标识。4.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站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北京市工商
7、局网上工作平台(HD)进行在线投诉。二、欧盟远程契约指令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有权在自收到经营者的商品之日起或者在与经营者缔结服务合同之日起7天内,不说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一旦合同被解除,经营者必须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在下列情形中,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消费者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一)服务合同是经消费者同意,服务已经开始,而7天期限已届满的;(二)有关商品或服务合同的价款是基于金融市场而浮动,非供应者所能控制者;(三)所销售商品是应消费者所设定的规格或个人化需求(personalized)或商品依其本质(nature)无法退货或易于变质(deteriorate)或过期
8、;(四)经消费者拆封的视听产品或电脑软件(五)报纸或定期期刊和杂志的供应(六)关于游戏(gaming)或彩票(lottery)服务 第四节 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一、ISP:对使用者提供网络通路的机构(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分为:(一)网络内容提供者: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即ICP(二)网络中介服务者:为网络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主体 1.接入服务提供者(无法编辑信息)2.主机服务提供者(可以编辑信息)二、网络商家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时,ISP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
9、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
10、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二)网络中介服务者的法律责任 1.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2.接入服务提供者不负事先审查义务,但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3.主机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之后的“合理时间”内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4.主机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之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5.网络中介服务者负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ISP是否存在因诽谤而陷入被诉的可能?抗辩:抗辩: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且没有理由怀疑其行为帮助了诽谤性言论的传播四、侵犯第三人权利的责任 ISP在知悉有侵权性信息存贮于其系统之上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排除该信息五、储存非法信息的责任仇恨性信息、禁止公开的信息、色情图片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