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第八章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1 一、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 (一)概念与性质(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概念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DOC(9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人、本人)(管理人、本人)2.性质:事实行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性质:事实行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2 (二)制度目的(二)制度目的 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
2、利益与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利益与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之二者的关系,以期实现此二种会共同利益之二者的关系,以期实现此二种利益最大限度的契合。利益最大限度的契合。即,无因管理制度在于实现私法自治原即,无因管理制度在于实现私法自治原则(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社会通行之道德则(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社会通行之道德观念(鼓励互助行为)的平衡。观念(鼓励互助行为)的平衡。3 (三)构成要件(三)构成要件 1.有管理事务之行为有管理事务之行为 事务:可引起债之关系的事务,且属于事务:可引起债之关系的事务,且属于不经授权即可管理的事务。不经授权即可管理的事务。管理行为:事实行为和
3、法律行为管理行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思考题:管理者如以思考题:管理者如以“本人本人”之名义为之名义为法律行为,可否同时成立无权代理?法律行为,可否同时成立无权代理?4 2.所管理者为所管理者为他人他人(“本人本人”)之事务)之事务 所管理之事务,客观上属于他人事务,所管理之事务,客观上属于他人事务,成立无因管理,自不待言;成立无因管理,自不待言;但依管理者之意思而成立的但依管理者之意思而成立的“他人事他人事务务”,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存有争议。,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存有争议。5 3.3.有有为他人为他人(为(为“本人本人”)管理之意思)管理之意思 “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为他人管理之意思”:管理人认其
4、所管理的:管理人认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所生利益归于该他人。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所生利益归于该他人。注意:此种意思不以表示为必要,常常根据注意:此种意思不以表示为必要,常常根据情理推定或由管理人举证。情理推定或由管理人举证。误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 明知系他人事务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不法管理明知系他人事务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不法管理6 注意:注意:1.无因管理重在考察管理事务本身,至于目无因管理重在考察管理事务本身,至于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2.无因管理的成立,虽要求为他人管
5、理的意无因管理的成立,虽要求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但并不以管理人知晓思,但并不以管理人知晓“本人本人”是谁为必要;是谁为必要;即使对即使对“本人本人”有误认,亦不妨碍成立无因管理。有误认,亦不妨碍成立无因管理。3.无因管理中的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本人”,可为多数人。例,可为多数人。例如,甲见乙将丙撞伤,即将丙送往医院,可认定如,甲见乙将丙撞伤,即将丙送往医院,可认定甲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甲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7思考题:思考题:管理人兼有为他人和自己利益的意思管理人兼有为他人和自己利益的意思而为管理,可否成立无因管理?而为管理,可否成立无因管理?8 4.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 5.管
6、理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注意:在特殊情况下,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注意:在特殊情况下,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意思,但系尽公益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或其意思,但系尽公益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或其意思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亦可成立无因管理。意思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亦可成立无因管理。例如:代缴税款、代为妻儿治病、抢救自杀者例如:代缴税款、代为妻儿治病、抢救自杀者等。等。9实例分析:实例分析:1.甲将幼童乙撞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乙之父亲将乙甲将幼童乙撞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乙之父亲将乙送往医院,系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送往医院,系履行
7、法定监护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2.甲延请乙为女友丙治病,乙可基于为第三人利益之甲延请乙为女友丙治病,乙可基于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向甲请求报酬,但不得基于无因管理向丙主张无因管契约向甲请求报酬,但不得基于无因管理向丙主张无因管理。理。3.甲乙订立委托契约,履行完毕后,该契约被认定无甲乙订立委托契约,履行完毕后,该契约被认定无效,然甲自始认为履行契约义务,缺乏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效,然甲自始认为履行契约义务,缺乏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但可成立不当得利。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但可成立不当得利。4.甲宅失火,乙持灭火器前往,火势未减,甲宅全毁,甲宅失火,乙持灭火器前往,火势未减,甲宅全毁,乙
8、身受轻伤,亦可成立无因管理。乙身受轻伤,亦可成立无因管理。10 (四)法律后果(四)法律后果 1.阻却违法阻却违法 2.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1)管理人之义务)管理人之义务 A.善良管理人之义务善良管理人之义务 B.通知义务通知义务 C.计算义务计算义务11 (2)本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 A.偿付管理费用(必要费用)偿付管理费用(必要费用)B.偿付债务偿付债务 C.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DOC(93)参考法规参考法规民通意见民通意见.DOC(132)12 (五)两个特殊问题(五)两个特殊问题 1.关于关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参考
9、法规参考法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DOC(109)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中国民法学P592-593 2.关于关于“无因管理之承认无因管理之承认”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除当事人有特别意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除当事人有特别意思表示之外,溯及管理事务开始时,适用委任思表示之外,溯及管理事务开始时,适用委任之规定。(瑞民、台民)之规定。(瑞民、台民)13 二、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 (一)概念与性质(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概念 参考法规参考法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DOC(9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利益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2.性质性质 事件;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事件;债的发生根据之一14 (二)制度目的(二)制度目的 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消除无法律上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消除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利益,从而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原因而取得利益,从而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当变化。换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的不当变化。换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利益平衡,而非对某人或某行为的非难。在于利益平衡,而非对某人或某行为的非难。(实际上,不当得利既可基于人的行为而(实际上,不当得利既可基于人的行为而引起,也可基于自然事实而引起。)引起,也可基于自然事实而引起。)15 (三)构成要件(三)构成要件 1
11、.1.一方得利而他方受损一方得利而他方受损 2.2.得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得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3.3.得利无合法根据得利无合法根据 除外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除外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1.1.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给付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给付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 2.2.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交付财产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交付财产 3.3.明知无义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义务而交付财产(一般视为赠与一般视为赠与)4.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收缴收缴)16 (四)法律后果(四)法律后果 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受损人
12、受损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1.返还之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返还之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 2.应以应以“原物原物”返还为原则,价金返还为例返还为原则,价金返还为例外外 3.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存利益;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不仅应返还所得利益(无论是否恶意得利人不仅应返还所得利益(无论是否“现现存存”),还应赔偿受损人的损失),还应赔偿受损人的损失17 思考题:思考题:我国我国民通意见民通意见规定,返还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但其他收益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孳息,但其他收益则应收缴。此规定合理乎?则应收缴。此
13、规定合理乎?参考法规参考法规民通意见民通意见.DOC(131)(五)类型(五)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 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参阅: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中国民法学 P586-588 18 (六)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之比较(六)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之比较 1.概念概念 2.共同点共同点 都是法定之债;都具有利益平衡之功能。都是法定之债;都具有利益平衡之功能。3.不同点不同点 (1)发生根据不同)发生根据不同 (2)发生根据之性质不同)发生根据之性质不同 (3)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 (4)权利义务内容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5)制度目的不同)制度目的不同19思考题:思考题: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概念比较?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概念比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