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培养正直诚信、学风严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包括以各种形式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第三条研究生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维护科学诚信。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已经发表
2、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二)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主持人对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三)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时,若署名XXXX大学和导师姓名(不论排名),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XXXX大学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因特殊原因更换导师的研究生,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将参与原导师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对
3、外公布或利用。(四)研究生在XXXX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归属XXXX大学。研究生毕业离校后如将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署名XXXX大学。(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随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水平和价值。(六)应通过正常渠道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专家评审、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七)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或使用时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八)在申请学位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等材料的真实性
4、。(九)遵守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XX34号)以及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二)篡改、伪造学习成绩、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四)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
5、写作,未经实际完成人同意或违背完成人意愿,在其发表的作品中署名。(五)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且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著作的章节形式发表等。(六)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证书等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导师、专家或领导的签名用于提供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七)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项目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八)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九)毕业离校后
6、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十)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五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对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授予等处分。(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三)有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在校期间有学术失范行为的人员,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
7、学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四)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构成违法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六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分。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部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失范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第八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事实和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鉴定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鉴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第九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在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认为学校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可在收到处分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第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