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教学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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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课件保险学课件 纲要n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n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n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合同 n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n第五章:保险的种类第五章:保险的种类(上上)n第六章:保险的种类第六章:保险的种类(下下)n第七章:保险经营第七章:保险经营n第八章:保险市场第八章:保险市场n第九章:保险监管第九章:保险监管 n第十章:社会保险第十章:社会保险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风险与保险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正确理解风险的不同定义,掌握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正确理解风险的不同定义,

2、掌握保险学中风险的定义、风险的特征、风险构成要素及风险分类。保险学中风险的定义、风险的特征、风险构成要素及风险分类。了解风险管理思想的起源,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程序及风险了解风险管理思想的起源,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程序及风险处理的方法。正确认识风险管理程序及方法,掌握可保风险的处理的方法。正确认识风险管理程序及方法,掌握可保风险的条件。条件。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风险的定义风险的定义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管理及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管理及可保风险的条件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章:风险与保险1.1 风险概述风险概述1.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1.3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 1.1 风险概述

3、风险概述n风险的概念n风险的特征n风险的构成要素n风险分类1.1.1 风险的概念 有关风险定义的不同观点有关风险定义的不同观点 (1)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广义的概念)(2)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狭义的概念)风险在保险学中的科学表述风险在保险学中的科学表述 (1)保险学中所研究的风险是以特定的环境状况和一定的时期为前提。(2)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3)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大小可以度量。(4)风险伴随人类活动的开展和创新而发生变化1.1.2 风险的特征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客观性 2.风险的普遍性 3.风险的损害性 4.某一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5.总体风险发生的可测性 6.风险的发展性 风险因

4、素风险因素 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原因或间接原因;也是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也就是说,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损失风险损失 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灭失。风险损失包括两方面的要素:一是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是经济价值的观念,即损失必须能以货币来衡量。1.1.3 1.1.3 风险的构成要

5、素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按风险性质分类按风险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形态分按风险产生的形态分类类(1)静态风险静态风险 (2)动态风险动态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社会风险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4)技术风险技术风险 (5)政治风险政治风险 1.1.4 1.1.4 风险的分类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分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分类类(1)财产风险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人身风险 (3)责任风险责任风险 (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

6、 (1)基本风险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特定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类按风险的对象分类按风险损害的范围分类按风险损害的范围分类 (1)巨灾风险巨灾风险 (2)一般风险一般风险1.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n 风险管理概述n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n 风险处理方法n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1.2.1 风险管理概述风险管理概述n风险管理概念风险管理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一个系统工程。n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目标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或者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的水平。(1)

7、损前目标 (2)损后目标1.2.2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 (1)生产流程分析法(2)资产财务分析法(3)风险列举法 (4)保险调查法 (5)现场调查法 2.风险估测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利用 概率统计理论,测算各项风险可能发生的频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风险估测主要包括 损失频率的估测和损失程度估测。损失频率=损失发生的次数/危险单位总量100%损失程度=毁损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100%3.风险评价风险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1.2.3 风险处理办法风险处

8、理办法 1.控制型风险管理控制型风险管理:控制型风险管理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控制技术以消除风险因素,减少风险事故,从而降低损失。即在危险发生前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在风险发生后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控制型风险管理包括:(1)避免(2)预防(3)分散(4)控制 2.财务型风险管理财务型风险管理 通过风险发生前所做的财务安排,来解除风险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忧虑,为生产自救、恢复企业生产与经营、维护正常生活等提供财务基础主要方法有两种:(1)自留:自留风险是指个人或单位自我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2)转移:转移风险是指一些单位和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

9、地将风险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出去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转移可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1.2.4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n风险管理和保险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n保险是完善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n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1.3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n1.3.1 可保风险的含义可保风险的含义n1.3.2 可保风险的必备要件可保风险的必备要件1.3.1 可保风险的含义可保风险的含义 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 险,亦即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愿意承保的风险。1.3.2 可保风险的必备条件可保风险的必备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

10、的且非故意的 3.风险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4.非巨灾损失 5.可计算的损失机会 6.风险必须是大量风险单位均有遭受损失 的可能性 7.经济可行的保费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正确理解保险的性质、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正确理解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掌握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要素、保险职能和作用;掌握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要素、保险的对象、保险的本质等问题;熟识商业保险的概念的对象、保险的本质等问题;熟识商业保险的概念及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及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

11、用,保险的要素和对象保险的要素和对象商业保险的保险商品属性。商业保险的保险商品属性。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 2.1 保险的性质保险的性质 2.2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 2.3 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 2.4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2.1 保险的性质保险的性质 2.1.1 保险性质学说保险性质学说 2.1.2 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2.1.1 保险性质学说保险性质学说1.损失说损失赔偿说 (2)损失分担说 (3)危险转嫁说2.二元说否定人身保险说 (2)择一说3.非损失说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3)财产共同准备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2.1.2 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1

12、.保险的定义(1)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 动,属于分配环节。(2)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 立的条件。(3)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4)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 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5)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 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6)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 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即我们给保险下定义以阐明保险 的性质,应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而不是对保险的种 概念下定义。2.1.2 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

13、念2.保险的要素(1)保险主体(2)保险标的(3)可保风险(4)保险费率的厘定 (5)保险必须具有互助共济关系 (6)保险基金的建立 (7)订立保险合同2.1.2 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3.保险的对象保险的对象是保险人在观察大量风险现象的基础上,可以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风险客体。(1)从财产保险角度来看,保险对象是物质标的物。有形标的物:房屋、设备、货物、车辆、船舶、农作物、牲畜、飞机、家具等。无形标的物:信用、责任、债权、预期利润等。(2)从人身保险角度来看,保险对象是人身标的物。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是不能像物质标的物那样进行估价的,所以,人身标的物的保险金额没有具体的限度。人的生命死亡和身体机

14、能的永久性伤残或衰老,无法恢复,而物质标的物的损失,则可以得到复原。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是不能转让和出卖的,而多数物质标的物则可以转让和出卖。2.2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 2.2.1 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 2.2.2 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2.2.1 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危险职能。1.分散危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的给付保

15、险金,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2.2.2 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1.积蓄基金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为了分散危险,而保险分散危险包含:空间上的分散和时间上的分散。从时间上的分散来看,分摊经济损失就带有预提分担金的因素,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形成积蓄。这种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现时间上分散危险的职能,就是保险的积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职能 分散危险的经济性质表现为保险费的分担,参加保险者必然要求尽可能减轻保费负担而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因此,他们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

16、担的目的。保险的这种职能,就是监督危险职能。2.3 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2.3.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2.3.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推动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3.有利于社会安定4.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5.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2.4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 2.4.1 商业保险的商品属性 2.4.2 商业保险的概念 2.4.3 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2.4.4 商业保险机构(即保险公司)2.4.1 商业

17、保险的商品属性商业保险的商品属性1.保险的商品形态 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亦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所谓的保险商品论,亦即保险分配关系商品化的理论。2.保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质的规定性 物化劳动 (1)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 量的规定性 净保费率 质的规定性 提供经济保障(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量的规定性 保险金额(3)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原理2.4.2 商业保险的概念商业保险的概念1.商业保险的定义 所谓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2.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

18、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赢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2.4.3 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1)联系: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2)区别:经营的目标不同: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社会保险是 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 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承保机制不同:保障范围不同:对象和作用不同: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保

19、障水平和立法范畴不同:管理制度不同:2.4.3 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2.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包含更强的政策性目的,往往是为了贯彻和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令和法规,而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3.商业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需求动机不同 支付条件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4.商业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 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 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 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2.4.4 商业保险机构(即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机构(即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的概念及性质 保险公司是指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2.保险公司的功能

20、 (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2)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 (3)防灾防险功能 (4)融通资金功能 (5)吸收储蓄功能3.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合同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正确认知保险合同客体和特征,正确认知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了解保险利益,了解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不同。正确

21、把握保险合同的失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不同。正确把握保险合同的失效、无效、复效、中止、终止等概念,并能正确运用效、无效、复效、中止、终止等概念,并能正确运用所学保险合同的知识,对保险实践中的案例做出正确所学保险合同的知识,对保险实践中的案例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分析。的判断和分析。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主体、客体保险合同主体、客体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复效、中止、终止保险合同的无效、复效、中止、终止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3.1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3.2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订

22、立、生效和履行 3.4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3.5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1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3.1.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3.1.2 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3.1.1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一方在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2.保险合同必备的条件(1)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合同。

23、(3)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4)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建立在具有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下。3.1.2 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特征六个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6.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3.2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 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 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 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概念:保险合同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保险合同的当

24、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付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代理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

25、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 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公司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订立保险合同,其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使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2.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利益投保,保险人也不能承保;若不知情而订立了保险合同,最终合同也是无效合同。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

26、,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包括以下5个方面:(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2)附加条款: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 承保的责任,通过协商特别在合同中约定扩展的条款。(3)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4)保证条款: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

27、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做的承诺或确认的有关条款。(5)协会条款: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并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2.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风险发生的本体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 保险金额以保险利益为限。(4)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方法有三种:根据市价变动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依据法律规定。(6)保险责任、附加责任和责任免除(7)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用公历

28、年、月计算;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作为保险期限。(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3.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2)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4)暂保单:暂保单亦称临时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保

29、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5)批单: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3.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 3.3.1 保险合同的订立 3.3.2 保险合同的生效 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 3.3.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

30、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保险合同的订立由两个阶段构成1.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三个特点:(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要约愿望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2)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3)要约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不得反悔。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一方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合同当事人一方一旦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需受约人本人或合法的代理人做出;承诺需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保险合同的承诺也称承保,它是由保险人做出的。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

31、保单即为要约,保险人收到投保单,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做出承保表示即签发保险单。3.3.2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立即生效。如果当事人另行约定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比如双方约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起生效)或法律特别规定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则保险合同自该特定时间起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保险合同的生效才与其成立时间相一致。1.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3.保险合同的

32、成立不等于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1)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成立或附加期限到达后才生效(如健康保险中对观察期的规定)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义务 在约定的按时缴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的利息,也可以终止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含宽限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

33、否则合同自动失效。(2)告知义务 一般是签订合同签或订立合同时(3)通知义务 保险危险发生的通知义务。危险因素变动的通知义务。追加签署其他保险合同的通知义务。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变动的通知义务。(4)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5)维护保险标的处于安全状态的管理义务(6)索赔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人义务(1)及时签发保单(2)确定损失赔偿 基本责任,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附加责任,指在基本责任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附加的责任。这部分责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要求并经过保险人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附加责任一般都是附

34、加在基本责任之上的,不能单独承保。除外责任,指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所以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3)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4)履行有关保费退还的义务(5)依法支付施救费用、调查费用、诉讼或者仲裁费用(6)履行保密义务3.4 保险合同的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的变更与终止 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 3.4.2 保险合同的无效 3.4.3 保险合同的终止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客观事实变化的需要,改变合同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等事项的法律行为。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

35、事人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保险合同可变更的主要内容(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程序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4.保险合同的转让3.4.2 保险合同的无效1.保险合同无效的含义及原因(1)保险合同无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2)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主体不合格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 客体不合法 内容不合法 形

36、式不合法2.无效保险合同的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恶意的重复保险;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度。(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3.4.3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解除而终止(1)解除的含义与条件(2)解除的形式 法定解除。意定解除 有些合同解除有时效规定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

37、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3.5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5.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3.5.2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的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缴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3.5.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要正确运用此原则应从两方面来理解(1)正确理解其适用范围(2)正确理解其适用程度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6.遵循国际惯例

38、的原则3.5.2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1.和解 和解与协调,是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的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做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一般是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平息争端,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3.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39、(2)仲裁的类型 属于保险人与国内工商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书。涉及进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求在我国仲裁的,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船舶保险的合同纠纷,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4.起诉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 4.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4.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4.3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4.4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4.1 保险的利益原则保险的利益原则 4.1.1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成立条件

40、4.1.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4.1.3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4.1.4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4.1.5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应用上的区别4.1.1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成立条件保险利益原则及其成立条件 1.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概念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2)保险利益的内涵 2.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3.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41、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4.1.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2.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为当事人双方规范了最高赔付限额 3.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保证 4.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逆选择)4.1.3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种类 (1)在实务中,学者一般将财产中的保险利益抽象概括为财产权利、合同权利和法律责任等三类。财产权利又包括基于财产权利而享有的财产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股权利益以及担保利益等;合同权利为依照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法律责

42、任是因为侵权行为、违反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责任。(2)也有学者依照保险利益的直观形式,将财产保险利益归结为所有利益、支付利益、使用利益、受益利益、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抵押利益等七类。(3)还有一种观点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现有利益,因保险利益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二类。4.1.3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具体形式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2)没有财产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要承租的房屋等。(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

43、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4.1.3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有保险利益存在,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有保险利益的存在;海上保险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但是在事故发生时必须有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以下两条。(1)便利保险合同的订立,有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2)只有

44、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才可确定补偿的程度。如果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就不存在了,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就没有补偿可言,所以保险合同就无效了。4.1.4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的利益。(3)由于人身无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45、。(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存在与否不做要求。4.1.4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 (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2)配偶、子女、父母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

46、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5)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4.1.4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还存在保险利益问题,则没有作出严格的要求。人身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有以下两个原因。(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

47、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合同中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保障有失公平。4.1.5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应用上的区别 1.产生依据不同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产生依据 保险制度起源于财产保险。即物的所有权是财产保险产生的原始依据。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贸易中的各种权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物 权、债权、股权及其他合法的收益权均可以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 产生依据。(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产生依据 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产生的依据,采取的是利益 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 、父母以及与投

48、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 属具有保险利益;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1.5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应用上的区别应用上的区别2.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 因物权而产生的利益 因债权而产生的利益 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 因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来源 从利益关系学说角度,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可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区分为以下五类 本人利益 亲属人身利益 拟制关系人身利益(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有其

49、他利害关系的人4.1.5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应用上的区别应用上的区别 3.保险利益的量确定方式的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决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都有量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量上表现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将因无保险利益而无效。如果补偿金额不受保险利益的限制,被保险人以较少的损失获得较多的赔偿,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相悖,难免诱发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2)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可估价,因此保险利益

50、一般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依据保险利益产生的保险金额要受到投保人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的限制;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依据保险利益产生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相互关系或经济上的相互关系及依赖程度,但除法律或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有限制外,保险利益一般没有严格的量的规定。4.1.5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应用上的区别应用上的区别 4.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1)财产保险 一般财产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保险 事故发生时,自始自终都要求有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和其他一些财产保险合同中,会有如下 情况,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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