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办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农村居民获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或将注册在村卫生所(室)工作的人员。 二、人员聘用第三条 准入条件 (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乡村医生等法定从业资格。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每村卫生所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以及
2、以上资格);服务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卫生所,增加一名乡村医生。 (四)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可对超过60周岁人员实行人员返聘。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市总医院批准,市卫健局备案,即可返聘。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新进入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四条 聘用程序 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市总医院复核,市卫健局批准后进入公办村卫生所。由乡镇
3、(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三年一聘。 第五条 人员调配 村卫生所负责人由村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考核任免。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所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在本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使用。 三、人员培训第六条 乡村医生应积极参加市卫健局及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学历进修及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并计入乡村医生个人档案。 四、人员待遇第七条人员工资按照福建省、龙岩市、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可根据一村一人的原则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五、人员考核第九条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所辖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每年两次,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备案,作为补助经费发放、聘用管理的依据。 六、人员解聘第十条已聘乡村医生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权解除聘用。七、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国家或上级机关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机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机关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实行,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