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二)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四)通过拓宽小区路面、微调绿化增设的停车位。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按照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2、进行。第五条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城乡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停车管理收费违法行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地下室用作停车泊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用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设置停车位、改建停车位的行为。街道办事处负责调处住宅小区内的停车管理纠纷;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
3、街道办事处开展停车管理纠纷调处工作。第七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住宅小区内停车秩序,保障行车畅通,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小区内停车管理制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二)维护、管理停车位;(三)负责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四)维护停车位监控设施,开展日常巡逻,发现有毁损、盗窃车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违法占用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共用部位设置、改建停车位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八条 停车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 小区公共停车位分配办法;(二) 临时停车管理办法;(三) 车
4、辆出入管理规定;(四) 车辆管理人员职责。停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应鼓励采取定期摇号、有偿使用的方式确定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位序。业主对车辆停放有损毁、防盗等特殊保管要求的,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第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制定住宅小区停车秩序管理规定和停车平面示意图,在小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人防地下室停车泊位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二)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
5、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的,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不能占用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三)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四)具备消防、监控等技术设施。第十一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停车位的数量、位置、区域和使用功能不得改变。第十二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设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停车位,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停车设施改造需占用小区绿地的,应当采用建设树荫车位、铺设植草砖、搭设花架等方式补偿绿化面积。第十三条 在住宅小区内停车应当遵
6、守以下规定:(一)小区内停车位原则上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小型汽车停放需求,禁止停放9座以上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小区内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位,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二)已购买或者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停车位内;(三)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禁止在小区大门口、楼道口、消防通道、人行道、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车库门口、绿地等场所停放;(四)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五)外来车辆或未购、租停车位的业主临时停放车辆应办理车辆出入登记,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
7、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确需占用其他业主车位临时停放的,应当预留联系方式,不得妨碍车位使用人正常使用停车位;(六)小区内的自行车、三轮车等其他车辆,应当按停车管理单位划定的位置统一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第十四条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建立房屋产权人、停车位使用人、车辆信息档案。停车管理单位应对小区业主所有车辆进行登记,核发停车出入卡(证)。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为业主和房屋使用人服务的送货安装车及殡仪车等车辆进入小区,不得对其收取停车费用。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
8、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停车位售价、租赁费标准、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停车服务费标准、临时停车费标准以及服务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场地使用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停车服务费、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场地使
9、用费标准由停车管理单位提出建议,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停车位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停车,除地上封闭式独立车库外,均应向停车管理单位交纳停车服务费。空置的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停车位所有人与停车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除停车服务费外,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场地使用费。第十九条 停车管理单位应将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停车管理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服务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者当地物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
10、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第二十一条 人防地下室用于停车的,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故意堵塞小区出入口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停车位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在住宅小区不具备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等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第二十五条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所辖县市可参照执行。-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