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n国务院令第549号 2021/8/17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n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2021/8/172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n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021/8/173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n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n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
2、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2021/8/17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n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021/8/175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n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2021/8/176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n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
3、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2021/8/177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n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021/8/178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n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n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021/8/179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4、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2021/8/1710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2021/8/1711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
5、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2021/8/1712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n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n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021/8/1713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021/8/1714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
6、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2021/8/1715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2021/8/1716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
7、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2021/8/1717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2021/8/1718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n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
8、安全技术档案。2021/8/1719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n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021/8/1720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n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n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2021/8/1721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n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
9、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2021/8/1722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n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n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021/8/1723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n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n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2021/8/1724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
10、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n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n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n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2021/8/1725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2021/8/1726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
11、用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n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2021/8/1727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n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2021/8/1728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
12、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n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2021/8/1729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2021/8/1730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n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2021/8/1731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
13、特种设备的使用n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n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021/8/1732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n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021/8/1733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
14、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n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2021/8/1734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2021/8/1735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
15、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2021/8/1736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021/8/1737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2021/8/1738
16、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n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2021/8/1739第四章检验检测第四章检验检测 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021/8/1740第四章检验检测第四章检验检测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7、2021/8/1741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 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n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2021/8/1742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2021/8/174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
18、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021/8/174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n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021/8/1745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
19、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2021/8/1746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n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2021/8/1747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
20、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021/8/1748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2021/8/1749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2021/8/1750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特种设备安
21、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n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2021/8/1751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章监督检查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n紧急情况
22、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2021/8/1752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n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n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n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2021/8/1753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n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23、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n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n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n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2021/8/1754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n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n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n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n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n客
24、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2021/8/1755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n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n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n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n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n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n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2021/8/1756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
25、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n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2021/8/1757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n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021/8/1758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n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
26、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n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n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2021/8/1759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n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21/8/1760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n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
27、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21/8/1761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n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n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2021/8/1762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n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n需要制定或者
28、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2021/8/176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n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n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n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176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n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9、;n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1765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
30、元以下罚款。2021/8/1766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n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n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2021/8/1767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n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2021/8/1768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31、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2021/8/1769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n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n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2021/8/1770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n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n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n特种设备不符合
32、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2021/8/1771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021/8/1772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021/8/1773
3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021/8/177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n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n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2021/8/1775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n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
34、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n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n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1776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n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021/8/1777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n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n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
3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n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2021/8/1778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1779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n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n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2021/8/1780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
36、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1781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37、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1782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21/8/178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2021/8/178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种设备
38、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1785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n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2021/8/1786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 n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9、2021/8/178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n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n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2021/8/1788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n输送C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n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2021/8/1789n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n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
40、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n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2021/8/1790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n设备本体所属管道;n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n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n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2021/8/1791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n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41、;n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2021/8/1792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n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n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2021/8/1793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n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n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2021/8/1794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n开展压力管道安
42、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n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2021/8/179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n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n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n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021/8/1796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n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n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
43、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n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2021/8/1797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n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n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2021/8/1798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n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n按有关规定及时如
44、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n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2021/8/1799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监察安全监察n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n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2021/8/17100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监察安全监察n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n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
45、政部门备案。2021/8/17101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n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n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2021/8/17102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n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n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n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n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n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2021/8/17103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n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8/17104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n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n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n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2021/8/1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