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一)地质灾害速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须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报告情况。月报是指在每月24日前,将一个月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情况以及成功预报实例统计汇总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地质灾害速报,汛期由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负责,并加强与办公室和分管科室联系;月报由分管科室负责。(三)地质灾害速报。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灾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按速报执行。1.速报原则:区为基础、首报迅速及时、续报完整准确。2.速报内容: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的等级、类型、规模、成因;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人
2、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发展趋势;当地政府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速报程序:各级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灾险情报告,必须立即进行内部处置,迅速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填写地质灾害灾险情处理单,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并在30分钟内通过面呈、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将详细情况向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领导审签批示后,应同时做好三件事:一是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二是迅速落实应急处置调查措施;三是向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4.速报时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级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接到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
3、在2小时内、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在4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5.当遭遇极端异常天气,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达到三级以上的持续时间段(包括后延三天),实行地质灾害“日报告”制度,不论是否有灾险情发生,每日下午4时30分前须将前一天下午4时至本日下午4时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累计灾险情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等情况,以地质灾害防治每日专报的书面形式报送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四)地质灾害月报。1.每月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险情调查核查,全面、真实、准确统计汇总灾险情情况,形成当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成功预报实例、重大灾险情逐点详细文字材料等作为附件),并于当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自然资源局。2.统计地质灾害灾险情时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规定,将达到统计标准的灾情和未达到统计标准的灾险情分开填报。3.成功避险实例文字内容包括:发出预警时间、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应急避让人数,避免伤亡人员,预报方法和避灾措施情况等。避免人员伤亡数量按照地质灾害直接威胁范围确定,如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五)值勤人员因玩忽职守,未按本制度要求上报地质灾害灾险情、延误抢险救灾造成损失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