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IPO治理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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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公司IPO治理规范 主讲人主讲人 目录一、第一部分 IPO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二、第二部分 IPO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第一部分 IPO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信息披露规则招股说明书准则、操作指引 资产、合同、行业、环保、税务等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 IPO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0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0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03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05

2、 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04 一、基本原则 发行人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二、发行人主体资格、股东的适格性二、发行人主体资格、股东的适格性(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3、发行人最近三年(创业板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3、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发行人发起人的适格性1、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股东投入或变更进入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与原企业分开。2、公司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发行人发起人的适格性发行人发起人的适格性点击此处添加标题点击此处添加标题点击此处添加标题 对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关法律虽无禁止性规定,但如该比例过高,相关审核部门会认为可能影响到少数股东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的规定,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80%,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的可申请适当豁免。故实务中一般

5、按该比例不得超过80%原则执行。3、对于一些“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采取奖励等手段量化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出现产权纠纷,监管部门在操作中,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三、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法律法规突击入股问题员工持股问题1、适用法律、法规发行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员工持股问题证监会目前并不接受工会持股、员工持股会、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模式。对于发行人申报上市前实施的虚拟持股激励计划,证监会也不接受,需要在上市前将虚拟持股变

6、更为直接持股。持股员工中不能包含非公司员工或临时挂靠的人员。员工可以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的方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3、突击入股问题对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突击入股”锁定期,证监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前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期为3年,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计算。同时,证监会还重点审核创业板股权大额转让中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另外,证监会要求,在创业板公司上市材料申报中,应准确申报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还需要披露最近5年的履历,法人股东要披露其主要股

7、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于最近6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要披露其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等。同时,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高管之间、与本次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等影响也要详细披露。四、发行人出资的合法性、完整性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8、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实务中我们一般按以下原则执行:1、发起人或股东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2、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应投入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在建工程、为公司提供供应和销售服务的设施、以及与公司生产加工服务相关的设施;3、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等,不得将相关的业务投入公司而保留上述无形资产;4、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或股东确实无法将商标所有权投入的,公司应在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拥有境内独占使用权;5、办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9、,发起人或股东应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完整的土地使用权;6、发起人或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股东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必须彻底分开,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

10、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1、公司资产结构合理 对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证监会要求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无形资产比例创业板未要求)。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主体(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后的余额计算。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则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土地、房产手续要完备土地属于以前划拨地未入账的,改制时应办为出让地。房产要取得房产证,

11、并不存在纠纷。接受捐赠资产要及时入账。属于集体土地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使用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农业用地,企业还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对于企业租赁厂房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确保厂房租赁不影响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的资产完整3、无形资产权属问题公司无论是新设还是改制,都要求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需进

12、入股份公司。(2)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3)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处置方式应比照商标权的上述要求进行处理。(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

13、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独立性问题有:上市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独立性问题有:1、订单及生产技术受控于母公司(两头 在外);2、采购及销售价格由控股公司决定;3、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为关

14、联企业所有;4、混合经营、合署办公以及共用生产 线等;5、发行人的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无偿占用。六、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六、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发行人应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保证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制度(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健全并能有效执行。1234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的事项及听取的方式和途径;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决策回避事项;保障中小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合并、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确保以同一时间知会中小股东

15、的必要事项;明确股东投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途径,以及追究董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实务操作中,一般按以下原则执行:实务操作中,一般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保护所有股东权益的内容或制定其他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二)公司应形成明确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和董事会秘书制度以及其议事机构。(三)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聘请独立董事以及独立监事。(四)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平等地位,明确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和权利,参与财务、投资、人事任免和奖励等重大决策的方式,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履行诚信义务的具体约

16、束性内容。(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应适当分开,如没有合理的理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六)董事、监事及高管要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得有其规定的禁止行为,同时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发行人是生产型企业的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17、、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七、突出主营业务 2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1(一)突出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必须拥有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的完整资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发行人主营业务应该突出,主板、中小板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而创业板要求发行人只能经营一种业务;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及利润应占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的大部分;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123原则上不得与控股股东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募股资金投向原则上与主营业务相关,创业板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主营业务;发行前

18、报告期核心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收入之和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50%,或相同口径的利润比例不低于50%。(二)现行法规未对主营业务所占全部业务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但实务操作中我们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八、避免同业竞争(一)公司与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应避免在公司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董事应从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业务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客观影响。(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实务操作中一般还要求公司与发起人订立未来避免同业竞争的协

19、议,和在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不致因开展业务发展规划、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三)实务操作中,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但不限于)加以解决:通过收购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九、规范关联交易(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应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二)关联人)关联人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0、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三)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担保;管理方面

22、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赠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共同投资;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目前常见的几种非公允关联交易: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成本转嫁与分担成本转嫁与分担 违规担保违规担保兼并、收购、重组兼并、收购、重组中的非公允关联交中的非公允关联交易易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当上市公司利润不佳时,集团公司通过种种手段,如调低上市

23、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担上市公司各项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等,“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利润。(四)主要利润不能依赖关联交易,应减少关联交易 从现在的监管思路来看,普遍认为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但要求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发行人除应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之外还应作到:1、不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2、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3、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实务操作中,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前,关联交易应避免以下情形:1、发行人章程中应明确对外担保

24、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2、发行人应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3、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业务经营;4、公司依托或委托控股股东进行采购、销售,而不拥有独立的决策权;5、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不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且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依赖股东及其控股企业;6、专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设施,未重组进入公司;7、主要为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未由关联方采取出资或出售等方式纳入公司,或转由关联的第三方

25、经营;8、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汽、供暖等服务,未能有效地保证交易和定价的公允;9、公司与主发起人或第一大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存在经营性业务(受)委托经营、(承)发包等行为;10、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实务操作中,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前,关联交易应避免以下情形:十、财务及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经营成果不存在对税收政府补助以及关联方严重依赖;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近三年报表的编制必须执行相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

26、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3、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十一、税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实务中遇到问题及处理办法如下:1、部分公司在股份制改组以前税金存在不规范缴纳现象,在股份制改组中公司应当对其进行规范,并对以前年度少缴的税金进行补缴;2、违反税收政策的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处理。根据国发(2000)2号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除经国务院审批外,只有符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发行人所在地的税务法规、规章比国家税收法律、

27、行政法规更为优惠,实务中一般采取的规范措施为:由主管税务机关出文确认发行人没有税务违法行为,且暂不征收少缴的税款,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相关的风险,并由原股东承诺承担有可能追缴的税款。该部分违反税收政策的税收减免与返还应属于非经常性损益。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股东为自然人,则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交纳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国家税务总

28、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属于资本公积(国税发1998289号文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折股的部分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的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4、发行人报告期内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税务部门重大处罚。十二、募集资金运用1、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2、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创业板要求只能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5、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7、发行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运用如实披露。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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