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事培训外事培训2008年年2010年外事管理新规定年外事管理新规定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l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办发中办发20089号,号,2008年年3月月13日发日发 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l2、中纪委、中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两办规定”制止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 中纪发中纪发【2008】10号,号,2008年年5月月9日发日发l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
2、贯彻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纪委通知中纪委通知”精神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外专发外专发【2008】102号号 2008年年5月月30日发日发l4、财政部财政部 外交部外交部 监察部监察部 审计署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行财行【2008】230号,号,2008年年8月月5日发日发l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对甘肃省工商局赴瑞、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对甘肃省工商局赴瑞典市场监督管理培训团违规违纪问题的
3、通报典市场监督管理培训团违规违纪问题的通报 外专发外专发【2008】181号号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6、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关关于加强外事管理、严肃外事纪律的通知于加强外事管理、严肃外事纪律的通知 外外管函外外管函【2008】177号号7、中纪委中组部中联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纪委中组部中联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外交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管理的通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管理的通知知 外外管函外外管函【2008】169号号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
4、定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办发中办发【2009】12号号9、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情况的通报旅游专项工作情况的通报 中纪通【2009】1号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l10、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外外管函【2009】41号l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中央纪委监察
5、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中办发【2010】19号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l1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用公款出国(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中纪发【2010】27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会保障部第23号令: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号令: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
6、定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8月12日 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l14、中纪办通报第中纪办通报第50期期新规定中的新机构新规定中的新机构l成立由外交部、中央外办、中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财政部组成的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交部,负责日常工作。(“两办规定两办规定”)新规定中的新机构新规定中的新机构l提出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建立由中纪委、外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外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为成员单位的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
7、)旅游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专项工作结束后,相关任务由“两办规定”明确的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负责。中纪发【2008】10号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一、“两办规定两办规定”中的新概念中的新概念 1、量化管理机制量化管理机制 三层含义:三层含义:*各地区各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央外办)和外交部报送省部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备厅局级以下人员计划出国(境)总量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正职和政府序列省部级人员每年出国(境)不
8、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省部级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部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此规定从严控制厅局级以下人员年度因公出国(境)。*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l坚决制止无实质任务团组,严禁曲解中办发【2008】9号文件有关量化管理规定,将省部级人员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的最高限制,视为2年必须出国1次的待遇,并相互攀比。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
9、时说明。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2、新的审批原则新的审批原则*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
10、个人邀请*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二、中纪发二、中纪发【2008】10号文中的新概念号文中的新概念1、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两办规定”精神,在制定的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中明确量
11、化标准量化标准2、强化因公出国(境)经费约束,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费审核部门对外事部门汇总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费作先行审核,之后再由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对出国(境)任务逐案进行审核批准;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与经费审核部门间要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3、强化责任追究,严查违纪违法案件。、强化责任追究,严查违纪违法案件。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 各级组织部门要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
12、)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党政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知情人检举揭发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l重点查处: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的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违反规定的出国(境)团组负责人、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部门责任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新规定中的新概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三、财行财行【2008】230号文的新概念号文的新概念1、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
13、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2、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3、进一步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经费核销管理。团组核销要提供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4、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1、什么是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
14、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2、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依据第78条规定处理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l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l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l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
15、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l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l行政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l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l(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l(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l(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l(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l(六)
16、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第68条规定:l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l行政处分:警告或记过,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或降级,情节严重的,撤职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l第69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
17、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l行政处分: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
18、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l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l行政处分: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l第139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
19、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l党组织负责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第128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
20、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l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l行政处分: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新的处罚规定新的处罚规定l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出国(
21、境)培训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一、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一、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全国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总体调节出国(境)培训布局,对承办培训业务的国(境)外机构进行资格认可,跟踪重点项目培训成果。2、国家局外事司作为行业境外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和全行业的境外培训工作二、出国(境)培训的分类二、出国(境)培训的分类 出国(境)培训指的是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选派各类业务(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赴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科学
22、技术、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知识。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1、境外培训按审批程序不同分为:备案类培训、审核类培训、审批境外培训按审批程序不同分为:备案类培训、审核类培训、审批类培训类培训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该培训过去采取向外专局备案的管理办法,故简称备案类培训备案类培训。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要求,该审批事项已取消,不需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合作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项目,此为审核类培审核类培训训。该类培训须由项目派出单位填写国外培训项
23、目、人员审核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引智归口部门签署意见,报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出具任务批件),送国家外专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国家外专局出具培训审核批件。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审核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l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家外专局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此为审批类培训此为审批类培训。该类培训项目由国家外专局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每年年初审批各部门、各省市上报的该类项目的计划。各部门、各省市根据批复的计划,组织项目,再将项目和人员报国家外专局。经国家外专局审批同意并出具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派出单位凭批件办理出国
24、手续。l此类培训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由国家外专局审批,出具出国任务批件;二是多数有国家引智经费的全额或部分资助2、出国(境)培训按培训时间可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出国(境)培训按培训时间可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 短期培训,是指一个月左右至三个月以内,一般以某一专题培训为主,适当安排业务考察交流活动。短期培训的天数原则上不能少于21天。中长期培训,是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一年,一般围绕几个专题选修课程,参加科研、生产或管理等实践活动,了解和掌握本行业(专业)发展方向及管理经验。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三、审核类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三、审核类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1、审核类项目
25、申报计划应遵循的原则 审核类项目计划的制订应当从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出发,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勿滥的选派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勿滥的选派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保证质量、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方针,全面贯彻突出重点、保证质量、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的指导原则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计划。2、审核类项目在执行阶段需要报送的材料(1)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2)出国(境)任务批件(3)国(境)外培训机构邀请信原件及翻译件(4)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翻译件(5)短期培训团组翻译资格证明、中长
26、期培训人员BFT等外语考试成绩(6)如有超龄人员,需提供健康担保证明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3、参加培训人员基本条件(1)选派方针: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勿滥的方针(2)条件:a、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b、50周岁以下(50岁以上的必须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党政机关 厅、局级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岁)c、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4、培训日程的要求 培训日程应紧密围绕培训主题展开,培训地点应相对固定,培训内容应充足,安排紧凑合理不仅要保证相当的课堂授课时间,也应安排一定的对口考察、实习、交流的时间。具体要求如下:a、培训限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进行
27、b、全部日程中至少1/3的时间要求进行课堂授课;1/3的时间进行对口参观、考察或讨论;余下的1/3时间主要是指周末和节假日,用于休息、采购和文化访问等 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c、短期培训必须要有每天的日程安排,必须明示每天的授课内容或活动内容、授课老师、活动地点及具体地址,中长期培训可以按周列示。5、培训经费 出国(境)培训费用有统一的标准。短期出国(境)培训的伙食费、住宿费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标准执行,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培训人员伙食费用开支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80执行;培训费标准按照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执行;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金标准执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执行。出国团组行前教育出国团组行前教育l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 外外管函【2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