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構兒少保護工作建構兒少保護工作-從校園事件談起從校園事件談起主講人:盧雲珍校長主講人:盧雲珍校長目目 錄錄n從案例說起n兒少保及高風險n性侵害n家庭暴力及新法上路n淺談反社會行為案例一:案母至學校辱罵並作勢要傷害案主案例一:案母至學校辱罵並作勢要傷害案主n學校可以做什麼:(一)報警(110)(二)通報社會局(三)通報校園安全n警察單位可以做的事 以家暴現行犯逮捕、校園安全維護n社會局可以做的事(一)代為聲請保護令(二)緊急安置評估案例二:加害人為案例二:加害人為1616歲以下之性侵害事件歲以下之性侵害事件n學校可以做的事(一)通報社會局(二)性別平等教育n社會局可以做的事(一)陪同偵訊(二)
2、心理創傷輔導(三)親職功能評估(四)加害人評估:是否列為兒保個案(五)被害人未來的司法協助(六)追蹤輔導案例三:知悉案母對案主有暴力,但案母已離家案例三:知悉案母對案主有暴力,但案母已離家n通報(高風險?兒保?)高風險與兒少保護高風險與兒少保護高風險家庭的危機因素:婚姻(單親、跨國、喪偶、隔代教養)健康(身體/心理疾病、藥酒/毒癮、身心障礙)經濟(失業、無收入)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高風險高風險兒少保護兒少保護該通報兒少保還是高風險?該通報兒少保還是高風險?案例案例應通報應通報經常目睹家中暴力行為兒少保缺乏充足的食物,經常三餐不繼兒少保居無定所,到處流浪兒少保擔心家長的藥物濫
3、用情形或有精神疾病之虞,但未有具體的兒童及少年受虐或疏忽的風險高風險有監護權的家長犯罪入獄,但非關兒少受虐事件,而兒童或少年目前暫時居住在親戚家中高風險傷害兒童及少年的人不是家庭成員,也不負責照顧兒童及少年高風險性侵害性侵害一、定義: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基本上,可以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如施以性嘲弄或動作、不當的碰觸、施以性報酬、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以及強暴等。二、性侵害加害人係指觸犯刑法妨害
4、性自主罪章者妨害性自主罪除夫妻間、兩小無猜(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人性侵害)為告訴乃論外,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公訴)。但被害人未滿20歲,又涉及對家長監護權之侵害,有刑法240及241和誘與略誘的問題。因此,如加害人19歲與一滿17歲之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且為兩情相悅,並無發生刑法所稱之妨害性自主罪,然而,監護人如果堅持提告訴,仍會進入司法程序,如犯和誘與略誘罪之構成要件充足,檢察官才會起訴。三、針對未成年案件,社會局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 條提起獨立告訴。性侵害性侵害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
5、庭暴力行為而成 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A、配偶或前配偶。B、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C、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D、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四)目睹兒少:經常目睹雙親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的18 歲以下的兒少,包括直接看到或間接聽到威 脅、虐待等行為。雖然他們身上沒有明顯的 外傷,但常伴隨情緒或人際交往障礙。保護令保護令一、類型(一)緊急保護令 1.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2.4小時內核發 3.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代為 聲請(二)暫時保護令(三)通常保護令二、內容(一)禁止令:施暴、騷
6、擾、跟蹤、查閱戶籍、不動產 處分(二)遠離令:住所、學校或工作場所公尺、遷離(三)交付令:物品、子女(四)子女暫時監護權(五)加害人處遇計畫家暴法修法重點家暴法修法重點n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n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份(一)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二)增列未成年子女暫時親權人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 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第26條)(三)增列保護令禁止行為態樣-跟蹤。(第14條)n強化家庭暴力通報機制與處理(第50條)n確保113婦幼保護專線功能正常運作: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等情事,得追查撥打
7、113婦幼保護專線之電話號碼及地址;對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致防礙公務執行經勸阻不聽者,得處罰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第51、61條)淺談反社會行為淺談反社會行為n反社會行為-我們看到的只是冰山的一角常見的反社會行為常見的反社會行為n對人或動物攻擊 n常欺負、威脅、恐嚇他人。n常先挑起打架。n使用武器(器物)嚴重傷害別人。n身體上的虐待動物。n欺騙或偷竊 n破壞侵入他人房子、建築物、汽車。n騙取東西及喜愛物或以說謊逃避責任。n偷取貴重東西。常見的反社會行為常見的反社會行為n邊緣性人格:情緒障礙、憂鬱症 n被害人成為未來的加害人(智能障礙者較多)n人際適應不良 在傷害中學習到的
8、經驗法則 討好生存人際關係?不易被察覺的心理狀態不易被察覺的心理狀態 1.不去管它就沒事了-視而不見。2.找個替代品會比較好-補償作用。3.太哀傷是不好的不要哭了-壓抑感情。4.自己的哀傷不要影響別人-獨自悲傷。5.時間會沖淡一切-被動等待:。6.終生罪惡與悔不當初-自我懲罰。7.不要再相信、期待與親近-自我保護。8.過去的事別再提了-埋葬感情。9.不要難過堅強起來節哀順變-戴假面具。10.吃些藥、喝些酒會舒服一點-自我痲痹。11.一說再說使人心煩-節制情感。家內亂倫案件家內亂倫案件-角色錯置角色錯置n我的家庭真可愛 君君 臣臣 父父 子子n風雲變色之後n孩子認為媽媽沒有能力,什麼都做不好 n孩子想取代媽媽的角色,成為爸爸的親密伴侶n決定與未成年間的矛盾情節n自我傷害就學就學就醫就醫就業就業安置部份安置部份n就學:與教育局合作,保護個案遇轉學困難者,可逕轉學籍不轉戶籍,並禁止加害人查閱轉學資訊n就醫n驗傷診療補助n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的健保、住院、看護等費用補助n就業:與就業服務站合作n庇護安置n緊急安置、委託安置n婦幼庇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