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及各直属局、分局登记核准,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第三条 市工商局为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
2、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第四条 市工商局认定市企业知名字号时,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五条 市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当尊重历史,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一)本市登记的企业;(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具有独创性;(三)企业名称规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企业依法经营且连续三年业绩良好;(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连续五年无质量事故;(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连续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市企业知名
3、字号:(一)以通用地名、行政区划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二)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称作字号的;(三)以与他人知名字号、著名字号相同、相近文字作字号的;(四)具有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文字;(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中,因历史形成且在实际使用中已被公众所熟知的字号除外。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市企业知名字号,应当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二)登记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初始使用该字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三)
4、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体现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项内容的审计报告;(六)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或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者企业字号管理制度;(八)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近五年商品(服务)质量的消费投诉情况的证明;(九)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第九条 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字号的,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市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第
5、十条 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一)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二)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县级登记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三)市工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对知名字号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四)经市工商局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工商局发布征询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若征询公告发布后30日内有异议,经市工商局重新调查后认为确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征询公告发布后30日内未出现异议或虽有异议
6、但经过市工商局重新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由市工商局发布认定公告。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应建立市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录入企业知名字号的相关信息。经认定的市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内,即受到如下保护:(一)未经市企业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申请人在同一行业内申请将与市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登记;(二)未经市企业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申请人在不同行业内申请将与市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登记;(三)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前,本市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依法以与
7、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十二条 市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三个月由该知名字号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并按本办法予以重新认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局应当撤销该市企业知名字号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市企业知名字号的; (二)严重损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丧失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条件的;(四)有其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字号的申请。 第十四条 根据前条规定被撤销市企业知名字号的,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第十五条 对未经认定擅自使用“市企业知名字号”字样,假冒市企业知名字号,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或擅自使用他人市企业知名字号,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市企业知名字号的征询公告和认定公告由市工商局统一在市级媒体上发布。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