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上传人(卖家):林田 文档编号:4163376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各镇(街)安监办: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府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决定制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

2、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一)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二)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三)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

3、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示”以及 “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局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可以进行查阅、复印。第六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会群众的监督。第七条 对需公开而未公开的,责令责任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而未进行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5、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记录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第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下列环节记录执法过程,执法记录应当

6、在该环节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一) 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二)依职权进行一般行政执法,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三)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受理及初步核实。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要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做好记录。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四)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第五条 调查取证记录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

7、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第六条 审查决定记录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

8、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制作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对涉及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

9、项。第七条 送达执行记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执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

10、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第八条 归档管理记录行政执法部门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

11、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局人事法规股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四条 本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

12、程序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适用查封、扣押;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正式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适用裁量基准、程序等文字、音像材料)报送局人事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第六条 局人事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七条 局人事法规股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13、、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二)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四)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经办部门了解案情,经办部门应予配合,也可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第九条 局人事法规股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

14、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部门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提交局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十条 局人事法规股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核机构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立卷归档。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局人事法规股

15、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局人事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请局人事法规股复核,也可以报请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局人事法规股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咨询。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执法项目承办单位承办人员承办单位拟处理意见审核意见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是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是否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是否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是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是否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10 / 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常用办公文档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为本站会员(林田)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