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附件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
2、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 建设准入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第六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手续。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
3、机关事务、国有资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备案。充电设施相关主管单位将充电设施备案情况通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第七条 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按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第九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第十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
4、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
5、障等。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第四章 安全监管第十四条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三)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在住宅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四)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
6、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本款所涉及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本款所涉及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六)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所在辖区内其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住房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充电设施的消防、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电网企业要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
7、等工作,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8、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与企业级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第五章 保障和处置措施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电网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对未能正确
9、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可以“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或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其他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 年11 月12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7 / 7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