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二章 分监区刑罚执行实务分监区刑罚执行实务监狱刑罚执行监狱刑罚执行1、收押2、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监外执行4、减刑、假释5、释放和安置l减刑的对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犯l减刑改判 思考:为什么?一、减刑、假释的概念 是指对正在服刑的罪犯,由于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依法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l假释的对象:无期、有期徒刑犯l假释是附了条件的假释 是指对正在服刑的罪犯,由于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依法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l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减刑 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减刑。l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减刑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
2、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二、减刑、假释的条件和具体规定(一)、减刑、假释的条件 减刑的条件:注意区别“可以”与“应当”l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了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原判死缓的罪犯,实际执行15年以上;l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于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l对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2、假释的条件 3、服刑期限及考验期:、服刑期限及考验期:l减刑后实际执
3、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7月1日)l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l由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 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由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无期减刑、假释:监狱建议,省级监狱局审核,高院裁定。)4、程序及办理期限规定:l死缓罪犯的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缓期满,由监
4、狱提出减刑建议,经省一级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l监狱内部五级办案程序:集体评议,首长负责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l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l立功表现的认定 l重大立功的认定 (二)、减刑、假释的具体规定 教材P18 1、关于减刑、假释的细化条件:2、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详见教材P19l确有悔改表现:l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l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
5、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l立功表现的认定:l(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l(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l(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l(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l(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l(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l“重大立功表现”:l(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l(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l(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l(四)有发明创
6、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l(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l(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l(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3、关于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规定:三年以下:服刑六个月三年到五年:服刑一年五年到十年:服刑一年六个月十年以上:服刑两年注:新刑法规定以入监之日算起。间隔期:一般减多少间隔期多少(从上次裁定到下次呈报完)l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酌减:l 幅度与主刑的减幅基本相适应l5、根据各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之规定:符合条件并达到起报分值的,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假释。l6、对罪犯假释的有关规定:详见教材P20l7、对几种特殊罪犯的减
7、刑、假释:l 详见教材P20-21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江苏省监狱系统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考核及奖罚规定l奖励分月人均控制在6分以下。奖励分分为12个等级,级差为1分。罪犯个人月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2分(不含专项奖励分),其中1-3分与10-12分的罪犯人数各控制在监区罪犯总数的15%以内,4-6分的罪犯人数比率控制在40%左右,7-9分的控制在30%左右。l奖励分为物质奖励、记奖、监狱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暂停)等;狱内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禁闭等。l 罪犯服刑期间最后一次呈报法律奖励前或刑满释放前兑现物质奖励时,累计达20分的,可记奖一次并从累计分中扣除20分奖
8、励分。l 罪犯考核满5个月、奖励分累计达到60分的,可予以监狱表扬并从累计分中扣除60分奖励分,剩余奖励积分进入下轮考核。l 罪犯连续16个月内2次获得监狱表扬的,可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几种特殊犯人减刑几种特殊犯人减刑l无期徒刑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l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
9、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l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l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l未成年犯、过失犯、老弱病残l罪犯的累积分是否达到起报分值、分数是否入围。l罪犯的考核周期是否达到规定的期限:起始、间隔的时间要求l罪犯的考核中是否有延迟呈报的情形l拟呈报假释的罪犯应重点考察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三个角度:犯罪性质
10、 服刑表现 回归后生活情况 三、分监区对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把握: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教材P20四、分监区对减刑、假释名额和幅度的把握(一)对减刑、假释名额和幅度的把握 1、按比例控制总量;2、以下情形,应优先呈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符合法定呈报条件,有立功表现的优先;符合法定呈报条件,有其它突出表现者优先;同一刑期档次中,考核积分高的罪犯优先;同一刑期档次中,考核积分相差不大,考核周期长的罪犯优先;一次性减刑或按考核周期计算为最后一次减刑的罪犯优先;按考核周期计算,不及时呈报可能影响最后一次减刑幅度的罪犯优先;根据减刑幅度的测算,已达到或接近减幅上限的罪犯优先。l1、罪犯原判刑
11、期;l2、罪犯的改造考核表现;l3、罪犯考核期内的考核累积分;l4、可以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其它情形。(二)对减刑幅度的把握: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l1、摸排、统计,掌握情况;l2、综合、平衡,确定名单;l3、集体会议,形成决定;(须23以上的警察到会,23以上到会人员同意)l4、制作文书,上报监区;l5、监区同意,进行公示。五、分监区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一)按格式制作l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l首部:包括:标题;发文字号;罪犯基本情况;原判主要犯罪事实及前科;案由;l尾部:包括:主送机关;发文机关及时间;附件等。六、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制作要点:l1、认罪服法表现l2、遵守监规表现l
12、3、“三课”学习表现l4、劳动方面表现l5、奖励情况(二)重点写好正文一般从五个方面来写:(三)行文应前后呼应,线索清晰,逻辑严密(四)文字要简洁、规范(五)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第二节第二节 监外执行的办理监外执行的办理一、监外执行的概念监外执行监外执行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拘役场所服刑,而被批准在监外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l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l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l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1、监外执行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对狱内服刑的方式的补充。2、可予监外执行的主要有三类罪犯:3、监外执行不
13、是一放了之,是规定了时限的,是暂时的;l下列哪种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lA、罪犯王某被判处死缓,入监服刑一年,尚未减刑,其服刑期间表现较好。lB、罪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一女儿,4岁,无人抚养。lC、罪犯徐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自残导致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lD、罪犯左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入监后发现怀孕3个月。1、保外就医:l因就医之需,取保后监外执行二、监狱办理监外执行的主要情形:2、其它监外执行情形:l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l年老多病,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三、监外执行条件的掌握:(一)罪犯监外执行的疾病、伤残的生理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鉴定)罪犯保外就医
14、疾病、伤残范围列举了27种疾病、伤残情形。(二)执行刑期的限制条件:1、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在未减为有期徒刑前,一 律不准监外执行;2、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精神病犯丧失服刑能力的;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年老多病,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等四类罪犯,准予监外执行可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3、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长期医治无效的有期徒刑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3以上(含减刑时间)方可准予保外就医。(三)是否具有危害社会可能的条件 罪犯是否具有危害社会可能,应从罪犯原判情况、悔改程度、在服刑中的一贯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
15、察。两类限制性规定:1、一般情况下,对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的 保外就医应从严控制;2、为逃避惩罚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l没有取保人的或取保人不具备条件(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l罪犯家庭条件差,无法解决基本生活和就医条件的;l罪犯原居住地基层组织、公安机关认为出狱后无法管理的。(四)、罪犯监外执行后的生活、就医、管理 下列情形的,不得监外执行:l1、全体会议,讨论决定;l2、制作监外执行建议书,上报审批;l3、上级批准后,填写出监鉴定表四、分监区办理监外执行的工作程序 上级审批程序:病残鉴定 省级政府指定医院 取保 监狱专门会议通过 省级
16、监管部门审批 一票否决 保证人应具备相应资格第三节第三节 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l罪犯申诉:指正在服刑的罪犯,对已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行为;l罪犯控告:指罪犯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揭发违法犯罪事实,并要求得到处理的行为;l罪犯检举:指罪犯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提供案件线索的行为。一、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概念 犯罪控告犯罪申诉犯罪检举理解:理解:l1、申、控、检是罪犯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罪犯其他权利的权利;l2、揭发与罪犯本人相关的违法犯罪事实,且该违法犯罪事实侵害了罪犯本人利益,为控告,否则,为检举;l3、检举
17、属实,视为立功行为。l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理;l对罪犯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及时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的结果通知监狱;l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l监狱认为判决可能有误的,应提请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处理,检察院或法院应在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l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二、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有关规定三、实践中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基本情形:(一)申诉的情形:1、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2、对监狱的行政处罚措施不服。(二)控告的情形:1、对社会机关或公民提出控告;2、对监狱或
18、狱警提出控告;3、对其他罪犯提出控告。(三)检举的情形:1、社会上的违法犯罪事实;2、监狱或监狱警察的违法犯罪事实;3、其他罪犯的违法犯罪事实。四、当前狱内罪犯申、控、检的主要方式与渠道:(一)向管教自己的警察提出;(二)通过狱内设置的检举箱提出;(三)通过狱内设置的领导信箱提出(四)写信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领导人。五、罪犯申、控、检的处理要求:(一)做好登记;(二)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三)依法办理;(四)及时反馈;(五)兑现政策。第四节第四节 释放的办理释放的办理一、释放的概念:释放是指对被关押的人解除拘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执法活动。释放的四种情形:(一)刑满释放 (二)无
19、罪释放(三)假释 (四)特赦二、释放的法律要求:(一)刑期届满,按期释放 如刑期届满前,又犯新罪或发现余 罪,应依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二)做好出监培训,寄发刑释通知书(三)及时、依法办理释放手续(四)关于境外罪犯:提前3个月报批,办理出境手续(五)发还代管物品,发放路费三、有关罪犯刑期计算的法律规定(一)刑满释放日期的确定:刑满释放日期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不得因各种原因提前或延后释放。(二)罪犯刑期终止日的确定:依据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刑期起止日来确定。如未写明确,要求法院确定。(三)罪犯减刑后的刑期终止日的确定:根据减刑裁定书载明的刑期终止日确定。(四)死缓犯、无期徒刑
20、罪犯的刑期终止日的确定:按照最后一次减刑后,减刑裁定书所载明的刑期终止日确定。(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刑期计算 1、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对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减刑的,应计算在执行刑期内)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重新确定刑罚及刑期起止日。2、发现余罪的:将原判刑罚与后罪新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减去实际执行的刑期(减刑的,也应计算在内),确定新的刑期及起止日。3、罪犯服刑期间一次或数次减刑后,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减轻罪犯刑罚的,一般情况下,应撤销罪犯的减刑裁定,按改判的刑期确定罪犯的实际刑期及起止,原减刑不能计算在实际服刑期间内,但已服刑期应计算在新确定的刑期之内。三、分监区办理罪犯释放的有关事项
21、:(一)在办理罪犯最后一次减刑时,应考虑留有出 监教育时间;一般留出余刑3个月以上。(二)作好出监鉴定;罪犯出监鉴定表。(三)清理罪犯钱物,出监时发还罪犯;罪犯的学 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一并发还罪犯。(四)按狱政部门的要求,按期将罪犯移送出分区。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鉴定表第五节第五节 狱务公开狱务公开一、狱务公开的概念 是指监狱围绕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劳动、生活卫生等各项工作,将可以公开的办事标准、程序、期限、职责、纪律及监督投诉渠道等狱务在一定场合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l狱务公开围绕刑罚执行这个中心进行;l狱务公开的内容:行刑的要求及相关工作程序;l狱务公开的目的:保证行刑的
22、公正、公平;l狱务公开的对象:社会各届、罪犯狱务公开的特点:l(一)是提升监狱执法管理工作水平的自觉要 求;l(二)是执法工作的法定要求;l(三)是规范监狱执法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二、狱务公开在监狱执法管理中的地位:l(一)监狱的职能任务l(二)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及权利、义务l(三)罪犯的权利和义务l(四)刑罚执行:包括收押、对罪犯申、控、检的处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的条件、程序、结果及释放、安置的有关规定;三、监狱狱务公开的基本内容l(五)狱政管理:分级管理实施办法、通信、会见的规定,奖惩考核的规定,又犯罪的处理;l(六)教育改造:计划、时间、文体安排l(七)卫生管理:伙食管理、被服管理
23、、作息管理等l(八)劳动保护l(九)监督投诉的渠道l(十)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l(一)民主监督的原则;l(二)依法原则;l(三)实事求是原则;l(四)保密原则。四、狱务公开的基本原则l(一)定期征求各部门、各界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l(二)通过媒体,公开宣传;l(三)在会见场所设置公开栏;l(四)把狱务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发给罪犯及其家属;l(五)开展监狱长接待日,法律咨询活动;l(六)设置局长信箱、监狱长信箱、申、控、检等信箱;l(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五、监狱狱务公开的方式l1、刑罚执行:分监区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呈报建议名单及结果;l2、狱政管理:考核情况、违规处理、奖励情况、罪犯使用情况;l3、教育改造:教育计划、内容、考勤、成绩、评比;l4、劳动改造:时间、岗位、工种、奖金等l5、生活卫生:罪犯账目及收支;检查评比;被服及营养餐、夜餐发放等情况l6、其他情况:监狱的重要决定、通报等六、分监区狱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和方式(一)基本内容:l1、设公示栏l2、设警察信箱l3、周讲评或罪犯大会(二)方式:(三)实施l1、专人负责l2、及时公开l3、及时反馈l4、接受监督 第二次作业 教材P37-38 “讨论题”4、5题 “案例研究”6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