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99學年度第一學期暑期研習活動一、源起o 99年7月9日實人字第099000644號令,公布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條文(共4章、18條)。o 99年6月22日校務會議決議,各學系(所)、院(部)應重新檢視該級教評會設置辦法,並於100學年度學年度(100年年7月月31日日)前前完成審查。二、本校教評會之分級系教評(初審)院教評(複審)校教評(終審)本校教評會採三級三審制(&2)系(院)級教評會設置辦法-參考範本(&1)層層 級級條條 文文院教評會實踐大學學院學院依據實踐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實踐大學學院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2、以下簡稱院教評會院教評會)。系教評會實踐大學學院學院學系學系依據實踐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實踐大學學院學院學系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第一條(法令依據法令依據)三、教評會之職掌教評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審議下列事項:(&3)一、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有關事項。二、教師資格送審及升等有關事項。三、教師進修、休假研究有關事項。四、教師延長服務有關事項。五、教師重大獎懲有關事項。六、其他依法規應行審議或交議事項。系、院教評會之議決與法令規定顯有不符者,院、校系、院教評會之議決與法令規定顯有不符者,院、校教評會得退回重議,或依法規另作適當之審議
3、。教評會得退回重議,或依法規另作適當之審議。系(院)級教評會設置辦法-參考範本(&2)層層 級級條條 文文院教評會院教評會掌理有關本學院教師下列事項之複審後,提送校教評會審議:院教評會掌理有關本學院教師下列事項之複審後,提送校教評會審議:一、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有關事項。二、教師資格送審及升等有關事項。三、教師進修、休假研究有關事項。四、教師延長服務有關事項。五、教師重大獎懲有關事項。六、其他依法規應行審議或交議事項。系教評會之議決與法令規定顯有不符者,院教評會得退回重議,或依法規另作系教評會之議決與法令規定顯有不符者,院教評會得退回重議,或依法規另作適當之審議。適
4、當之審議。系教評會系教評會掌理有關本學系教師下列事項之初審後,提送院教評會審議:系教評會掌理有關本學系教師下列事項之初審後,提送院教評會審議:一、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有關事項。二、教師資格送審及升等有關事項。三、教師進修、休假研究有關事項。四、教師延長服務有關事項。五、教師重大獎懲有關事項。六、其他依法規應行審議或交議事項。第二條(教評會之職掌教評會之職掌)四、教評會之組成&4 系教評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選任委員由各學系(所)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其人數不足時,得自相關學系(所)遴選。&5 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
5、十九人。院長、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選任委員由各學院(部)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其人數不足時,得自相關學院(部)遴選。各系(所)代表至少一人。系(院)級教評會設置辦法-參考範本(&3)層層 級級條條 文文院教評會院教評會置委員十九人十九人*1。院長、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選任委員由各學系各學系(所所)*2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其人數不足時,得自相關學院(部)遴選。各系(所)代表至少一人。系教評會系教評會置委員五五人人*1。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選任委員由系務會議系務會議*2就專
6、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其人數不足時,得自相關學系(所)遴選。第三條(教評會之組成教評會之組成)*1 1 總人數應確實載明總人數應確實載明 *2 2 選任委員產生方式由各系選任委員產生方式由各系(院院)自行決定自行決定 (亦得由教評會或學系院教師推選亦得由教評會或學系院教師推選)五、委員之任期與遞補&8 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系、院教評會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其缺額由原推選單位另選委員遞補,繼任委員任期至缺額委員原任期屆滿時為止。系(院)級教評會設置辦法-參考範本(&4)層層 級級條條 文文院教評會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7、。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其缺額由原推選學系其缺額由原推選學系(所所)另選委員遞補另選委員遞補,繼任委員任期至缺額委員原任期屆滿時為止。系教評會當然委員任期隨職務調整。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任委員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委員時,其缺額由系務會議另選其缺額由系務會議另選委員遞補委員遞補,繼任委員任期至缺額委員原任期屆滿時為止。第四條(教評會之任期與遞補教評會之任期與遞補)*選任委員遞補方式由系選任委員遞補方式由系(院院)自行決定自行決定 得參考原推選方式得參考原推選方式六、教評會之召開次數&9 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依職掌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主席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席
8、指定委員代理。七、教評會之議決方式&10 教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但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八、教評會之委員代理及迴避原則&11 教評會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12 會議審議時遇有關本人、其配偶、三等親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會人數。九、教評會之其他事項&13 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說明。&14 教評會決議應作成會議記錄,經該級教評會主席核定後,妥善存檔。&16 教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十、系院教評會之修訂流程&16 各學系(所)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學系(所)教評會設置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院教評會審查,經院長(學部主任)核定後,由該學系(所)公布實施。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學院教評會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教評會審查,經校長核定後,由該學院公布實施。博雅學部比照院教評會設置,其各分組比照系教評會設置。十一、系院教評會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