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第五章 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和环境民事责任案例导读案例导读 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前几年前几年收成良好。收成良好。20122012年和年和20132013年两年连续出现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23万公斤。甲认万公斤。甲认为是上游三家造纸厂(乙、丙、丁)向农为是上游三家造纸厂(乙、丙、丁)向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在请求当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在请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下,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案
2、例导读案例导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出具当地环保部门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出具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以自己排放的污染物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以自己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污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排污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两被告(丙、丁)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其他两被告(丙、丁)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为由,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回答以下问题:请回答以下问题:1、被告乙以达标排污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被告乙以达标排污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成立?为什么?2、其他两被
3、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其他两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受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为什么?3、假设原告对环保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可否提起、假设原告对环保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消环保部门的决定?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消环保部门的决定?4、本案该如何判决?说明理由、本案该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自自20032003年年6 6月起,聂胜等月起,聂胜等149149户辛庄村村户辛庄村村民因本村井水达不到饮用水的标准,而到附民因本村井水达不到饮用水的标准,而到附近村庄取水。聂胜等人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4、近村庄取水。聂胜等人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以下简称五矿)、六矿以份有限公司五矿(以下简称五矿)、六矿以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排放的污水将地下水污染,造成井水不院)排放的污水将地下水污染,造成井水不能饮用为由提起诉讼。能饮用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异地取水的误工损失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异地取水的误工损失等共计共计212.4212.4万元。万元。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污染了辛庄村井三被告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污染了辛庄村井水,导致聂胜等水,导致聂胜
5、等149149户村民无法饮用而到别户村民无法饮用而到别处取水,对此产生的误工损失,三被告应承处取水,对此产生的误工损失,三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担民事责任,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不服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即审庭审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即便三被告排放的是达标污水,也肯定会含有便三被告排放的是达标污水,也肯定会含有一定的污染因子,五矿、六矿职工及家属排一定的污染因子,五矿、六矿职工及家属排放的生活污水与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放的生活污水与五矿、六矿排放的生产污水只能按主次
6、责任划分。只能按主次责任划分。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及专家意见,结合二审查明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及专家意见,结合二审查明的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主次作的生产污水与生活污水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主次作用,以及五矿、六矿职工及其家属所排生活污水用,以及五矿、六矿职工及其家属所排生活污水约占致损生活污水总排量的约占致损生活污水总排量的60%60%等事实,认定三被等事实,认定三被告对因其排放生产污水造成的本案误工损失共同告对因其排放生产污水造成的本案误工损失共同承担承担40%40%的赔偿责任;五矿、六矿就其职工及家属的赔偿责任;五矿、六矿就其职工及家属排放生活污水造成的其余排放生活污水造成的其余6
7、0%60%误工损失共同承担六误工损失共同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成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于二审法院于20112011年年7 7月作出判决,判令五矿、月作出判决,判令五矿、六矿、总医院因排放生产污水共同赔偿聂胜六矿、总医院因排放生产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误工费等人误工费17.6517.65万元,五矿、六矿因其职万元,五矿、六矿因其职工及其家属排放生活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工及其家属排放生活污水共同赔偿聂胜等人误工费误工费15.8915.89万元。万元。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一、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一)概念 环境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活动,致使环境环境
8、侵权是指因人为活动,致使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而侵害他人人身、财遭受污染或破坏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益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狭义产等权益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狭义的环境侵权仅指环境污染侵权。的环境侵权仅指环境污染侵权。我国立法实践:我国立法实践:v环境污染危害环境污染危害如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第4141条:条:“造成造成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危害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新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第6464条:条:“因污染环境和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侵权责任法
9、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v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损害如:如: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4124条条“违反国家保护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第9090条条:造成海洋造成海洋环境环境污染损害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偿损失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6565条:条:“因污染环境造成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
10、第5959条:条:“因因放射性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二)特征v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主体具有不特定性v原因行为具有正当性和价值性原因行为具有正当性和价值性 v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 v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滞后性与放大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滞后性与放大性 二、环境民事责任二、环境民事责任(一)概念(一)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污环境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的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依法应当他权益的
11、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我国立法上的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污染侵权我国立法上的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污染侵权责任,是因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相关权益的损害责任,是因污染环境而导致他人相关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特征(二)特征v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v主要是财产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v具有补偿性具有补偿性 v是特殊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含义(一)归责原则的含义归责,即确定责
12、任的归属归责,即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即归责标准、归责准则归责原则,即归责标准、归责准则 是据以确定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是据以确定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标准归责原则的发展经过:归责原则的发展经过:加害责任加害责任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现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现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两种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两种 何为过错推定?一种归责原则?何为过错推定?一种归责原则?(一)合理性解说的几种观点(一)合理性解说的几种观点v报偿主义:利之所生,损之所归报偿主义:利之所生,损之所归v危险主义:危险与结果同归危险主义:危
13、险与结果同归 v公平主义:保护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公平主义:保护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v风险分担主义:风险分担主义:v环境侵权行为人的环境侵权行为人的“原罪原罪”主义主义二、环境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二、环境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106(3 3)条规定:)条规定:“没有过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6565条:条:“因污染环境造成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14、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环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1982 1982年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立是我国环境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的先驱法确立无过错责任的先驱(该法第(该法第4242条)条)现行环境立法规定:现行环境立法规定:如,如,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第4141(1 1)条:)条:“造成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v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8585(1 1)条
15、:因水污染)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危害和赔偿损失。v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第5959条:条:“因放射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概念(一)概念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责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要件(二)要件 通说:四要件说(违法行
16、为、损害事实、因通说:四要件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果关系、过错)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通说:三要件说通说:三要件说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危害事实危害事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 是否要求具有违法性?是否要求具有违法性?学者之间有争议学者之间有争议 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4124条条“违反国家保护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应当具有违法应当具有违法性。性。而之后的其他立法则无此要求而之
17、后的其他立法则无此要求(二)危害结果(二)危害结果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包括已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包括已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构成足够的危险或妨害之状态但已构成足够的危险或妨害之状态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损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第9595条:条:“海洋环境污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危害危害人体健康、人体健康、妨害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
18、素质和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减损环境质量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等有害影响。”(三)因果关系(三)因果关系(是否要求具有严格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否要求具有严格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我国立法:推定的因果关系我国立法:推定的因果关系 20012001年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4 4(1 1)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由加害人就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878
19、7条规定: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6666条规定: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 通说认为,通常情况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通说认为,通
20、常情况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来举证,因某种事由不承担举人(一般是原告)来举证,因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67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环
21、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数个环境污染者共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就数个环境污染者共同致害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同致害的责任规范,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创新性规定创新性规定第第67条的不同理解:条的不同理解:v一是行为性质方面:该条属于共同侵权还一是行为性质方面:该条属于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是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v二是责任形态问题,属于外部按份责任还二是责任形态问题,属于外部按份责任还是内部责任份额确定规则?是内部责任份额确定规则?第第6767条完全可以被解释为环境共同侵权
22、并条完全可以被解释为环境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即:“两个以上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染者污染环境,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污染者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污染者之污染者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污染者之间承担间承担 (按份)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按份)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在该解释中,污染者对受害者统一承担在该解释中,污染者对受害者统一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该种责任可以理解为一种,该种责任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外责任,而污染者之间承担对外责任,而污染者之间承担“按份责按份责任任”,该种责任是一种
23、内部分担责任,其,该种责任是一种内部分担责任,其分担标准或者依据是分担标准或者依据是“污染物的种类、排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放量等因素”。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8条规定: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v确定责任的大小,应考虑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确定责任的大小,应考虑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类、排放量等因素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是指导致损害结果的污染物的种是指导致损害结果的污染物的种类;类;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是排放污染物
24、总量乘以排放浓是排放污染物总量乘以排放浓度度 v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染物的致害程度等间、污染物的致害程度等 某工厂按照排污许可证,向附近一河某工厂按照排污许可证,向附近一河 排放工业污水,并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排放工业污水,并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某日,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操作失误,使一次排出污厂技术人员赵某操作失误,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水流入村民甲承包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水流入村民甲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5000元。附近某村民乙因元。附近某村民乙因自己看管不严,其饲养的牛冲破
25、围栏至河边饮水自己看管不严,其饲养的牛冲破围栏至河边饮水后死亡。现甲和乙均欲起诉。后死亡。现甲和乙均欲起诉。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请问:请问:(1)甲和乙)甲和乙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工厂能否以赵某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为由免责?)工厂能否以赵某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为由免责?为什么?为什么?(3)工厂能否以乙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其牛)工厂能否以乙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其牛死亡的责任?为什么?死亡的责任?为什么?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危害,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
26、可以不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观情况。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社会事件立法规定:立法规定:v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第4141(3 3)条:)条:“完全由于不可抗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27、。”v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6363条也有类似规定条也有类似规定 v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第9292条:条:“完全属于下列情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我国迄今唯一一部将我国迄今唯一一部将战争战争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环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环境立法。境立法。v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8585(2 2)条)条:
28、“由于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2929条: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二)受害人过错(二)受害人过错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立法规定:立法规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1131条规定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生也有过错也有过错的,可以的,可以减轻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
29、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2626条规定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发生也有过错的也有过错的,可以,可以减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2727条条:“损害是因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造造成的,行为人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不承担责任。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8585(3 3)条)条:“水污染损害是由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不承担赔偿责任。水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造成的,可以减轻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三)第三人过错(三)第三人
30、过错立法规定:立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第9090(1 1)条规定)条规定:“完全是由完全是由于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85(3)85(3)条规定条规定:“水污染损害水污染损害是由是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6868条条:”因因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境造成损
31、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的过错不再是排污方法定的免责事第三人的过错不再是排污方法定的免责事由,无论是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由,无论是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排污方都需承担赔偿责任,过失造成的,排污方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之后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2013年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一王月,由于天气干旱,一王 姓农民的农作物缺水,便将附近某化肥厂姓农民的农作物缺水,便将附近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
32、成农作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王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物死亡,王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化肥厂拒,化肥厂拒绝,王起诉。绝,王起诉。请问:该案如何判决?为什么?请问:该案如何判决?为什么?第四节第四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4条规定:条规定: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的承担方式主要有10种。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15条规定,侵权条规定,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形式有:(
33、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排除危害(一)排除危害 环境法中具有自身特色环境法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和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形式,在环境民事责任形式,在环境民事责任中的综合体现中的综合体现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v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第
34、4141(1 1)条:)条:“造成环境污染危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v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第9090条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排除危害,并,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v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第8585条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失。”v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6262条条:“造成大气污染危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害的单位
35、,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二)赔偿损失(二)赔偿损失 1 1、财产损失、财产损失 直接直接+间接间接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1919条条:“侵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2020条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
36、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2、人身损害、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1616条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37、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2222条:条:“侵害他人人身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第五节第五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案例导读案例导读 20142014年年1212月月4 4日:我国第一个宪法日,日:我国第一个宪法日,被称为被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在二审在 江苏省高级人民
38、法院开庭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首个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索赔额最高的案件。益诉讼中,索赔额最高的案件。20122012年年1 1月至月至20132013年年2 2月间,江苏泰州的戴卫国、姚月间,江苏泰州的戴卫国、姚雪元等人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雪元等人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购买购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产生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产生的共计的共计2.52.5万吨的废酸,并直接将其倾倒进泰
39、兴市万吨的废酸,并直接将其倾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重污染。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泰兴经济开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泰兴经济开发区内的发区内的6家化工企业倾倒废硫酸等危险废物,并家化工企业倾倒废硫酸等危险废物,并提出了高达提出了高达1.64亿元的天价索赔。亿元的天价索赔。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六家企业赔偿环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六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修复费用1.61.6亿元。亿元。一审判决后,四家企业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一审判决后,四家企业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
40、人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围绕如下焦点展开辩论:围绕如下焦点展开辩论:1 1、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主体资格?2 2、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副产盐酸、废酸行为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副产盐酸、废酸行为是否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损害结果如何损害结果如何认定认定,包括是否包括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存在环境损害、一审判决认定赔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是否准确、偿数额是否准确、原审对修复费用原审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适当?新新环保法环保法第第58
41、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5555条规定: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
42、消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社会公共利益利益的行为,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法律规定的机关关和和有关组织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院提起诉讼。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v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泰州市环境保护协会成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泰州市环境保护协会成立于立于20142014年年2 2月,月,20142014年年8 8月提起本案,月提起本案,并不符并不符合合“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年”这一条这一条件。件。v被上诉人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系经民政部被上诉人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系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43、的环保组织,而且是泰州地区唯一门核准登记的环保组织,而且是泰州地区唯一的一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组织,符合的一家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组织,符合民事民事诉讼法诉讼法第第55条的规定,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主条的规定,上诉人关于上诉人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一审判决被告1.61.6亿元的赔偿计算依据:两年内一亿元的赔偿计算依据:两年内一共倾倒了废酸约共倾倒了废酸约2.52.5万多吨,万多吨,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 此案二审历时此案二审历时4 4个半小时,合议庭决定择期再次
44、开庭个半小时,合议庭决定择期再次开庭,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继续审理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继续审理 一、概述一、概述(一)概念(一)概念v公益诉讼(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最早出现),最早出现于公元前于公元前 5 世纪中期的古罗马法。通常被理解为世纪中期的古罗马法。通常被理解为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
45、活动。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v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式,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的诉讼形式,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自然人、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法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起的诉讼。20082008年年1111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检察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检察院共同出台院共同出台关于
46、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试行规定第第2 2条:条:“本规定所指的环境民事公益本规定所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遏制侵害环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遏制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职境公益的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职能分工,通过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民能分工,通过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方式所实施的诉讼活动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方式所实施的诉讼活动”。(二)特征(二)特征v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v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v兼具事
47、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功能兼具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功能二、司法实践二、司法实践 先司法,后立法。以诉讼的提起者为视角,可划分先司法,后立法。以诉讼的提起者为视角,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为四种类型:v 由检查机关提起由检查机关提起 2008 2008年,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提起的年,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提起的陈忠明陈忠明水污水污染案染案v 由环保组织提起由环保组织提起 2011 2011年年9 9月,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月,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提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提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 v 由环境监管部门提起由环境监管部门提起 2010 2010年年8 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的大龙潭水
48、污染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的大龙潭水污染案件)案件)v 由公民个人提起由公民个人提起 2012 2012年贵州省清镇市蔡长海起诉龙兴光水污染案年贵州省清镇市蔡长海起诉龙兴光水污染案三、立法规定三、立法规定新新环保法环保法第第58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
49、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55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和有关组织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现行现行民诉法民诉法实施之后,实施之后,“20132013年,环境公益年,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全面关闭!诉讼大门全面关闭!”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以“零零”纪录告终。
50、纪录告终。2013 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七起环境民事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七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8 8起公益诉讼起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而未予立案。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而未予立案。部分法院认为:其中部分法院认为:其中“机关和有关组织机关和有关组织”均受均受“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限定,鉴于目前的法律尚未对中华限定,鉴于目前的法律尚未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故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出明确规定,故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