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页共 13页【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1.1.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结构图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结构图(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除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 1/3 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可提前举行外,非正常情况不得延期。(二)党的中央委员会(二)党的中央委员会内容: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名额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调整和增选的数额(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员)不得超过各自总数的 1/5。(三)
2、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三)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产生方式:党的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四)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及其主持下的中央书记处(四)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及其主持下的中央书记处总书记的产生: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中央书记处的产生: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五)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1935 年遵义会议后,毛泽东、周恩来、王稼祥组成“军事三人小组
3、”,成为长征的军事最高决策机构;1954 年,中共中央成立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委每届任期 5年,实行主席负责制。2.2.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一)普遍原则;(年龄满 18 周岁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二)平等原则;(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四)秘密投票原则。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80 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曾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为四大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1.1.立法权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
4、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权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2.2.决定权决定权:全国人大有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查批准的权力。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3.3.任免权任免权:全国人大选举和决
5、定许多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第 2页共 13页选人名单,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口诀:军主专监高人)(口诀:军主专监高人)4.4.监督权:监督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6、督。4.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1.立法权立法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指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2.决定权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
7、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3.3.任免权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和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4.4.监督权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可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全面的、基本
8、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有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它们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10 人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质询案。1/5 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法律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同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5.5.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
9、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5.5.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按照专业分工原则组建,主要是为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需要而设,是常设工作机构,因此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2018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 10 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则是新增设的专门
10、委员会。6.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1.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公告予以公布。(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
11、公布。2.监督权;3.重大事项决定权;4.保证权。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 3页共 13页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5.选举任免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上述人员。7.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地方立法权;2.监督权
12、;3.重大事项决定权;4.选举任免权;5.决定权;6.保障权;7.其他职权。8.8.中国特色国家元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国特色国家元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毛泽东担任首任同时也是唯一一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政治制度的创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国家主席的前身,是新生的人民政权的人格化象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内对外行使国家元首职责,在一定意义上带有集体元首制的特征;但在实践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具备了国家元首的大部分特征。具有集体与个体相结合的复合式国家元首制度
13、的某些特征,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元首制度的形成进人探索阶段。1954 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 4 年。1954 年宪法有关国家主席的规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框架内中国特色国家元首制度的初步定型,并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国家元首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综合而言,这一阶段的国家主席制度具有如下三方面的突出特征。1、兼具集体元首制与单一元首制的双重色彩。1954 年宪法既明确了国家主席享有的各项国家元首职权,同时要求国家主席须在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之下方得以行使,从而使这一时期的国家元首制度带有一定程度的集体元首色彩。2、兼具“虚位元首”与
14、“实权元首”的双重色彩。根据 1954 年宪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主席的大部分职权均系形式性、荣誉性和象征性的权力,且必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才可以行使;3、兼具任期制和连任制的双重色彩。1954 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国家主席的任期有明确规定,且国家主席可连选连任。根据 1954 年宪法的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毛泽东担任第一届国家主席;第二届、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9 年、1965 年两次选举刘少奇担任第二届、第三届国家主席。1968 年 10 月,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并遭受批斗和监禁,此后国家主
15、席职位空缺,国家主席制度名存实亡。1978 年 3 月 5 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在国家机构的设置方面延续了 1975 年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未能予以恢复,1978 年宪法在有关国家元首职权方面,与 1975 年宪法相比有言,主要将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的部分国家元首职权规定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职权。从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部分扮演了国家元首的角色。1981 年 5 月 16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授予曾担任国家副主席的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称号。截至目前仅于上述时期设置过一次。1982 年
16、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恢复设立具有重要政治意义:(1)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国家元首制度;(2)有利于理顺党和国家的关系;(3)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对外交往。9.9.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一一、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对内职权对内职权:1、公布法律;(程序的必要性和内容的被动型)2、国务院组成人员任免权;(依据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4、特赦令发布权(7 次);(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5、紧急状态宣布权;(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6、战争状态宣布权和动员令发
17、布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在行使对内职权时,一般以主席令的形式实施。主席令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权威命令。第 4页共 13页二二、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对外职权对外职权:1、开展国事活动和接受外国使节的职权(04 年宪法修正案);(唯一可对立行使的对外职权)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的职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职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1010 现阶段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现阶段国务院的机构设置1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统筹国
18、务院办公事务的综合部门,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2 2.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的,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职能,并组成国务院法定机构体系的部门。2018 年,改革后,除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共 26 个。3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018 年 3 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4 4.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19、主管国家某项专门业务且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5 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但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只有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研究室。6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7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由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主管特定业务且实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1111 特别行政区长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和职权特别行政区长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和职权一一、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2)年龄:必须年满 4
20、0 周岁;(3)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 20 年的永久性居民;(4)有无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行政长第 5页共 13页官只能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人担任;澳门则无此条件限制,只是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二二、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按全国人大关于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进行。从第二届特别行政区长官开始,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规定的具体办法产生。具体步骤包括:(1)组成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2)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3)选举委员会从提名名单中选出行政长
21、官候选人;(4)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候选人。行政长官的任期为 5 年,可以连任一次。根据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时,应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200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三三、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长官的职权:(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2)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4)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5)提名并报
22、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人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6)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事务发出的指令。(9)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人或支出的动议;(11)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12)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
23、案不符合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 2/3 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特别行政区可依法设立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行政会。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1212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是体现与保障“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居民自治权利的重要机构设置。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
24、任期四年。(一一)立法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立法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立法会议员的任职资格在香港与澳门是不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 20%,以此突出“国家主权”与“港人治港”的高度自治精神。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无国籍与国外居留权的限制。但立法会主席、副主席有国籍和年龄限制,必须是在澳门连续住满 15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25、现有议员 60 名,其议员第一届任期为 2 年,以后各届为 4 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现有 29 名议员(第一届有 23 名,第二届有 27 名),除第一届另外规定外,每一届任期都是4 年。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 1/2。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年满 40 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展行职务: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三个月(澳门基本法规定为连续五次或间断十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释
26、;犯有刑事罪刑,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等原因,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也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第 6页共 13页(二二)立法会的职权立法会的职权(1)制定法律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 2/3 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 2/3 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2)财税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根据政府
27、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3)监督职权。(4)弹劾行政长官的职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 1/4 联合动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 1/3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首席法官(香港)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立法会以全体议员 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5)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6)接受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1313 国家监察机关的职权国家监察机关的职权2018 年制定的中华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了国家监察机关新的职权,主要包括:(1)监督权;(2)
28、调查权;(3)处置权。1 1、国家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采取的措施:、国家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采取的措施:针对人的措施有谈话、讯问、询问等。2 2、针对财产的措施针对财产的措施:(1)查询、冻结。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2)调取、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3)勘验检查。国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4)鉴定。国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3 3、在行使
29、职权时采取的强力措施在行使职权时采取的强力措施:(1)搜查。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2)留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两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双规”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与“双规”相比,留置扩大了监察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而且留置的实施条件更加明晰,程序更加规范,期限更加确定。第一,实施条件。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
30、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第二,遵循的程序。首先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留置措施的期限。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1414 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一、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纵向组织结构纵向组织结构(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
31、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法院、金融法院。其中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规定。军事法院:设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分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海事法院:设在一定的沿海港口城市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机关,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2014 年 11 月 6 日,中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权法院成立。金融法院:2018 年 8 月 20 日,上海金融法院揭牌成立。2017 年 8 月 18 目,第一家互联网法院一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案第 7页共
32、13页件的试点法院。二二、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的橫向组织结构橫向组织结构,包括行使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定审判组织形式两部分包括行使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定审判组织形式两部分。行使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三类:1、专业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2、综合业务机构:它是法院内部设置的,不归属审判庭、不具体从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机构,如立案庭、执行庭、研究室,审判监督室等。3、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如司法警察队、司法技术室,负责组织监督司法工作。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庭。是由
33、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2、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三、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三、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1)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2)审判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3)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后勤保障,司法行政人员指法院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党务工作
34、、纪律监督等方面的各种人员。1515 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容一、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一、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2)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二、人民法院审判的二、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原则工作原则(一)独立审判原则;(二)平等审
35、判原则;(三)依法审判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四)公开审判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五)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六)司法责任制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三、人民法院审判的三、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合议制度;(二)两审终审制度;(三)审判监督制度;(四)回避制度;(五)陪审员制度。1616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从从纵向纵向来看,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分为:
36、来看,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分为:(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3)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定的检察机关。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列人军队的建制序列。它和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共同组成军队中的执法体系。军事检察机关受中央军委、军队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从从横向横向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横向组织结构包括行使检察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以
37、及法定的办案组织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横向组织结构包括行使检察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定的办案组织两部分。两部分。第 8页共 13页行使检察职能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分为三类:(1)业务机构。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2)检察辅助机构。各级检察院设置的名称各不相同,一般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处、司法警察总队等。(3)行政管理机构。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厅(新闻办公室)、宣传部、干部教育培训部、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等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所不同,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合议庭这样的组织。人民检察院采用以下三种组织形式办案:人民检察院采用
38、以下三种组织形式办案:(1)独任检察官。即一名检察官带领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从事办案活动。(2)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3)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1)检察官。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2)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3)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负责人民检察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1717 当代中国的八大民主党派当代中国的八大民主党派一、中国国民党革命
39、委员会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简称“民革民革”)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由原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于 1948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宋庆龄为名誉主席,李济深为主席,何香凝、冯玉样、谭平山等人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最初的政治主张是推翻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实现中国的独立、民主与和平。2017 年 12 月 23 日,“民革”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修改中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确立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民革”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作为党的基本职能,以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工作重点,以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为原则,以
40、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精神为特色。“民革”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中央组织是全国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有省、省辖市和县级委员会,基层组织有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截止 2017 年,全国共有党员 13 万余人。二、中国民主同盟二、中国民主同盟(简称简称“民盟民盟”)中国民主同盟的前身是 1941 年 3 月在重庆成立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 年 9 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在重庆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名称改为“中国民主同盟”,团体会员制改为个人申请参加。1945 年 10 月,“民盟”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推选张澜为中委员会主席,明确提出“和平
41、、统一、团结、民主”的政治主张。现阶段“民盟”发展党员主要面向大中城市中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民盟”的组织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中央组织是“民盟“中央委员会,“民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截止 2017 年,全国共有党员 28 万余人。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三、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简称“民建民建”)中国民主建国会于 1945 年 12 月 16 日在重庆成立,成员主要是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现阶段“民建”发展党员主要面向大中城市、中上层人士特别是经济界人士。“民建”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2、,中央组织是民建中央委员会。现有成员 17 万多人。四、中国民主促进会四、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简称“民进民进”)中国民主促进会是抗日战争时期留居上海的部分文化教育界进步知识分子和工商业者于 1945 年 12月 30 日共同创立的,以“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之实践”为宗旨的政治组织。1949 年 9 月、“民进”代表马叙伦、许广平、周建人等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与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9页共 13页现阶段“民进“发展党员主要面向从事教育、文化、出版、科学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民进”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中央委员会在全
43、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会工作。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五、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简称“农工党农工党”)中国农工民主党的前身是国民党左派领导人邓演达于 1930 年 8 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力图成为在共产党和国民党之外的,领导中国革命的政党,时称“第三党”。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临时行动委员会积极参加争取和平民主、反内战独的爱国民主运动,并于 1947 年改称农工民主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工党”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农工民主党以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领域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截止 2017 年,全国共有党员 15.7 万余人。六、中
44、国致公党六、中国致公党中国致公党是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组成的政党,由华侨社团美洲洪门致公总堂发起,于 1925 年 10 月 10 日在美国旧金山成立,陈炯明任总理,唐继尧任副总理。有近三万名党员。七、九三学社七、九三学社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其前身为民主科学社,是抗日战争后期一批文化教育、自然科学学者在重庆发起的民主科学座谈会,1945 年 9 月 3 日,为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民主科学座谈会召开扩大会议,更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 年 5月 4 日改建为九三学社。九三学社的发展主要面向大、中城市
45、,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截止 2017 年,社员总数约 16.8 万人。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简称“台盟台盟”)1947 年台湾“二二八”起义失败后,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人士如谢雪红、杨克煌等从台湾撤离至香港,在中共的帮助下开始筹备成立政治团体。1947 年 11 月 12 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正式成立。1956 年,“台盟”与中共一起发表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 年 11 月,“台盟”第四次全盟代表大会以来确立的有关台湾的主张和行动纲领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分割,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任何外国侵
46、犯台湾,支持台湾人民争取民主权利,致力于按“一国两制”原则用和平方式实现台湾和大陆的统一,使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台盟”的发展对象为居住在中国大陆的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台湾籍人士,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盟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包括省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和区工作委员会,基层组织包括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小组。现有成员 3000 多人。18.18.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8041804 简答简答】: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三项: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
47、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19.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1.共产党的领导;2.人民当家作主;3.民主集中制原则;4.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20.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依法行政规则;2、科学民主决策规则;3、政务公开规则;4、依法接受监督规则;5、会议规则;6、公文审批规则;7、工作纪律规则;8、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则。2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和意义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1)中国数千年的民族融合与“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2)国内各民族的空间分布结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层原因。(3)民族与宗教复杂多元的基本情
48、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原因。(4)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直接原因。第 10页共 13页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2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1、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特点之一。2、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与“区域”两个要素是理解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也是其基本特点。3、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要
49、素的结合。23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和法律地位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在我国,特别行政区是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拥有国家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一国两制”最早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问题上得以实践,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先后于 1997 年和 1999 年建立,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一国两制”主要内容:(1)“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2)“两种制度”与“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基本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二)特别行政区的建立:为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197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
50、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同年,邓小平访问美国时表明中国政府对台湾问题的立场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之下,将尊重台湾的现实和现行制度,初步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为特别行政区的创立提供了宪法依据。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和生活方式;(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特别行政区需办理批准手续;(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