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著 作一、一、著作著作创作是作品、著作的源泉。创作必须具有下列特征:1、原创性。作者自行创作而未抄袭或复制他人的著作,就是原创性,如果未抄袭他人著作而创作的结果,恰巧与他人的著作雷同,仍不失原创性。2、必须是人类精神上的创作。如果不是人类的创作而是电脑或人工智能的创作,或是动物本能的或自主性的行为所为,都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3、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创作的结果要能够为人类感官所感受,即通过人体官能能够感受得到作品的内容,具备这种形式的创作,才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4、必须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如果创作行为没有达到足以表现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的程度,由于欠缺创作性,就没有给
2、予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第一节 著作概述二、二、著作著作和和著作著作物物 在著作权市场上,著作是指创作本身,其形式可以是制成物或附着物,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果著作被制成有形物或附着在有形物上,该物即为著作物。著作一旦制成著作物或附着著作物,与著作有关的一些财产权利就可能会转化为著作物的财产权利,著作物的移转仍然是物的所有权的移转,但不必然是著作权的移转。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大多都以 works为著作权的客体,并不强调创作须附着在或固定在有形的媒介上,而日本将 works译为著作物,并以著作物为著作权的客体。民国时期,自1928年公布的 著作权法以后,一直以著作物为著作权的客体。基于创作保护主义,我国1
3、991年 著作权法将著作定义为著作权的客体。第一节 著作概述本节知识点小结本节知识点小结1、著作:作者思想或感情表达创作的结果,但不强调固定于或附着于有形的媒介上,可以是无一定物理形态的抽象观念。2、著作物:成为著作所制成的物或所附着之物。它是将著作具体化,制成实体物或者固定于或附着于某种具有物理形态的外形媒介。3、创作是指人类将其内心思想、情感等人格内容,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绘画、声音、影像、肢体动作等表现方式,以独具的创意表现于外的行为过程,创作结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创作,包括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与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有的作品的创
4、作受到严格限制,创作这些作品可能会构成犯罪。著作属法律状态或法律判断。第一节 著作概述第二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一):原创性一、原始性一、原始性 原始性,也称独立创作性,是指著作是著作人自己独立完成的,没有抄袭他人著作的表达。独立创作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智力创作成果是著作人从无到有,从未接触他人创作,基于自己独立的思维、智慧、技巧、匠心而独立创造的结果,这种创作结果就被称为具有原创性的创作,据此著作人享有著作权;第二层含义是指著作人虽曾接触并参考他人著作,但所参考的是他人著作中所蕴含的思想,著作人以该思想为基础,再进行创作而为新的表达,这种表达形式仍为独立创作。第二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一)
5、:原创性(一)判断某一作品是否抄袭他人既有著作(一)判断某一作品是否抄袭他人既有著作,通说为两要件说通说为两要件说:1、被侵害的必须是他人著作的表达(expression)而非思想(idea),即不保护著作所表达出的思想、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2、其次,行为人必须有接触(access)或实质相似(substationsimilarity)的抄袭行为,如果只是观念或思考的抄袭而非形式的抄袭,则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抄袭。(二)判断抄袭的方法:首先判断是思想的抄袭还是表达的抄袭,其次判断这种表达是否实质相似,最后再判断有无接触。第二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一):原创性二、二、创作性创
6、作性(一)创作性须表现作者的人格(个性或独特性)著作的特点:1、首先是反映作者人格思想和情感的人类精神文化产品(the product of human authorship);2、其次是源于人类精神的创造力(founded in the creative powers of the mind)而有人类思想及观念的产出(production of thought and conception),即有少量创意;3、最后要具有原创性(originality)第二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一):原创性(二)创作性要求著作须具有最低创意 著作的创作高度,即创作性这个标准很主观,应当交由市场去调节,但著作应当
7、具有智力成果所必需的最起码的创意(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或最低的创作性,即应当坚持美学不歧视原则(the principle of aestheticnon-discriminationdoctrine),足以表现作者的个性和独特性等人格即可。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不必达到前无古人的地步,著作只要是基于社会通常的观念,能够成为新的独立的著作即可,不必要求基于真、善、美、圣、义等最高理念而发前人所未发、为前人所未为,只要是独立创作,在消极面上,不为著作的抄袭或剽窃即可。第二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一):原创性三、三、原创性原创性与与其他类似概念其他类似概
8、念(一一)原创性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原创性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 标准是主观性标准还是客观性标准 1、著作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原始性,著作权法上的原始性是一个主观标准,只要在创作过程中,是独立创作,不是抄袭他人的已有著作,不问客观上是否与他人已有的著作相似、雷同或重合,只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意,都被认为具有原始性,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2、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是一个客观标准,此项专利是国内外专利市场上不曾见过的,具有绝对的新颖性,在一定情形下,是指全世界专利市场上的客观新颖性。易言之,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专利前,专利在国内外均没有见刊或公开实施,也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一):原创性
9、(二二)原创性与事实原创性与事实(facts)(facts)事实应当是公共资产(publicdomain),每个人可自由获得或使用。事实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只是他人通过观察首次发现了该事实,这种发现既不是独立创作所得,也没有创意,因此对事实发现不享有著作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事实与表达二分法(the fact and expression dichotomy)原则处理原创性与事实问题,反复强调事实不受保护、表达当受保护的著作权法思想,在个案中明确指出,没有一个著作人能使其思想或事实受著作权法保护(No author may copyrigh this ideas or the facts he
10、narrates)。第二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一):原创性(三三)原创性与短语原创性与短语 短语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短语是否独立创作或具有创作高度,并考虑是否因构成思想与表达的合并而使该表达不受保护。(四四)原创性与美学不歧视原则原创性与美学不歧视原则(The principle of aestheticnon-discrimination doctrine)(The principle of aestheticnon-discrimination doctrine)在判断著作是否受保护时,著作是否具有美感及其评价如何都不是考量的因素,不得将著作品质列入考量的因素,相反,只要具有最低
11、限度的创意(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或最起码创作的创意高度,就可以认为作者的精神作用已经达到足以表现其个性或独特性的相当程度,即应给予保护。(五五)原创性与挥汗原则原创性与挥汗原则(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sweat of the brow doctrine)是指著作权法保护人的辛勤及努力(diligence and hardwork)所产生的成果,虽然作为该辛勤成果的作品,没有创新性,但著作权法仍然予以保护。一、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是指表达的形式一、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是指表达的形式,不包含表达的思想不包含表达的思想 著
12、作权法采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the doctrine of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形式,或者称为表达(expression)或表达形式。二、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二、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既可以固定在或附着在有形物上既可以固定在或附着在有形物上(固着固着),),也可以是一个没有固定的物理形态的抽象观念也可以是一个没有固定的物理形态的抽象观念一定的表达形式,不以有形或固着为必要。将著作的内容固定或附着在有形物上(fixed in any 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是著作权法中的表达形式。第三节 著作的积极要
13、件(二):表现形式三、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也包括著作的体系、结构与人物造型三、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也包括著作的体系、结构与人物造型 美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从最初的文字作品的表达形式,到了20世纪涵盖小说、戏剧、电影的剧情布局、角色的特质、事件顺序,还对著作的整体外观和感觉给予著作权保护,特别是在电脑软件方面,联邦法院更是将表达的范围扩展至具有特殊性的体系 结构(structure)、次序(sequence)、组织(organization)等,非文字(non-literal)部分的保护已成为美国著作权法的核心。小说、戏剧、电影等作品中的剧情、场景布局、人物角色的特质和造型、事件的先后次序等,如果
14、具备著作所需的原创性,此类非文字部分的结构或角色造型,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二):表现形式本节本节知识点小结知识点小结 著作的第二个积极要件为著作的表现形式。著作必须是该创作的精神上的作品(内容),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现于外部,让世人能够看得见、摸得到、听得清,才能称得上具备保护要件,这种表现形式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是指表达的形式,不包含表达的思想。2、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既可以固定在或附着在有形物上(固着),也可以是一个没有固定的物理形态的抽象观念。3、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也包括著作的体系、结构与人物造型。第三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二):表现形式
15、一、一、作品作品 1、文字作品(语文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中国 著作权法第3条)。第四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三):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二、作品类型二、作品类型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1、文学,很好理解,是以文字或言语加以表现的作品形式。例如,小说、戏剧等,不以创作程度的高低或作品的价值为区分标准,小学生的作文也属于文学的
16、创作。2、艺术包括造型艺术与音律艺术。绘画、雕刻、工艺、美术、建筑、照片等属于造型艺术,音乐著作又包含作曲与演奏两个过程,演奏又包含乐器、声乐二者,都属于音律艺术。3、科学,包含自然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在内,数学、物理、人工智能等都属于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本来不是科学,但约定俗成为科学,包括法学、政治、经济学等。第四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三):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三、三、著作著作原则上讲,著作权法采创作主义,只要著作具有原创性,不论创作品质、思想内容如何,也不问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创作,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的品质、内容不是著作权所规范的内容,创作是一个事实行为,不问本国人或外国人,也不问创
17、作者是否有行为能力,只要其创作出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要件,就应当享有著作权。第四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三):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本节本节知识点小结知识点小结著作权的第三个积极要件为须属于文学、科学、艺术范围。中国著作权法将著作界定在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内,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回顾前两个要件:1、具有原创性。原创性的标准不需要太高,只要在客观上不是重制或抄袭他人著作,而是作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创作,即可认定为著作。2、须具有客观的一定形式。创作既然是思想与感情的表达,就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在外部,让一般人可以观察到它的存在。例如,以语言文字叙述人的思想与感情,用颜色笔触彩绘风景,以五线谱来表达音乐
18、旋律等,均是将思想与感情以一定形式表现在外部。第四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三):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一、一、公文书公文书 公文书是指,各类国家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监察等公权力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规定公文书不享有著作权的原因:1、为了使法律政策上传下达、广泛传播,便利公权力机关业务推动,使国民对此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所认识,进而能够遵从,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才能真正产生;2、这些文件的创制成本实际都由纳税人承担,如果再令其享有著作权,殊不合理;3、有些公文书的创制,本身就是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甚至要广为
19、传播。第五节 著作的消极要件二、单纯事实消息二、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2020年 著作权法修订时由之前法律所称的“时事新闻”修正而来,强调事实描述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基于新闻报道立场,单纯为传达时事所做成的语文著作,它强调客观性与及时性,客观性就是将新闻事件如实描述出来,无论是文字表达、口头报道或摄影摄像及其他视听资料,都是客观事件的客观再现与反映,其内容不享有著作权,他人可以任意使用,但对其邻接权则须予以保护。如果不是单纯的对时事新闻制作的文字报道,而是对发生的时事新闻或新闻报道进行时评、分析,则仍享有著作权。第五节 著作的消极要件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历法、通用
20、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历法,也称皇历或日历、时历等,中国传统历法与纪年采用阴阳干支三合历,上古时期根据不同的农业牧业生产情况需要,分别产生过太阳历法和太阴历法,即阳历和阴历。2、通用数表,如乘法口诀表、函数表、百数表、10的幂表、质数表、注数表、乘数表、个数表等通常使用的数理表。3、通用表格,如固定资产折旧表、银行利率表、按揭利率表、汉语拼音表、字母表、风力级数表等通常使用的表格。4、公式,如素数公式、海伦公式、二倍角公式、全概率公式等。第五节 著作的消极要件四、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考试试题、指南、大纲以及公立学校、国有四、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考试试题、指南、大纲以及公立学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1、各类试题企业事业单位各类试题 对以上三类之外的非国家机关、公立学校的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如培训中心、补习班、教育机构、协会等组织的考试试题或模拟题,如果具有原创性,应当享有著作权。国外试卷,如托福、雅思等,其考题如果具有原创性,也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或根据公约条约规定处断。对没有著作权的试题进行分析、归类等所产生的新著作,如果具有原创性,也应享有著作权。第五节 著作的消极要件本节本节知识点小结知识点小结 著作权消极要件,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包括:(一)公文书,(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四)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考试试题、指南、大纲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类试题。第五
22、节 著作的消极要件一、一、必须有原创性必须有原创性独立创作(independentcreation)要求受保护的作品须由作者自行完成,只要不抄袭、不剽窃或不复制他人既有作品,就可认定其具有原始性或独立创作性,而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二、必须有一定的表达形式二、必须有一定的表达形式“保护形式,不保护思想”的观念具有双重含义:1、一是创作的结果必须以客观化的形式(表达)展现于外部,使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感官感受得到,使人知其内容、识其思想,由此才能传承人类的思想文明,著作权法保护才有意义。2、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已经客观化的表达形式本身,而不及于通过表达所传达的思想。第六节 本章总结:著作的要件
23、“四必-没有“三、必须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三、必须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作品,此处不强调作品的学术性和实用性,这些范围之外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四、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四、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对人类的智力成果这一要件的理解,须从两方面展开:1、一方面,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创作,而且是具有文化内蕴的人类智力成果;2、另一方面,机器或机械甚至人工智能(机器人)所为的创作,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创作,以机器、机械或电脑软件等为辅助手段,通过人类的智力作用创作出的成果,仍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第六节 本章总结:著作的要件“四必-没有“五、
24、没有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的情形五、没有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的情形此即 著作权法第5条所规定的: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此处的文件,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的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也包括依法律法规举行的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2.“单纯事实消息”,主要指单纯为传达事实或消息而为的事实陈述或新闻报道所形成的作品。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 公 式”,包括通用的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等。第六节 本章总结:著作的要件“四必-没有“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25、一、著作权(一)广义的著作权权利束: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一、著作权(一)广义的著作权权利束: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二)著作人格权 著作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著作人格权主体不会改变,永远为著作人。著作人是指创作著作的人,而著作的创作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自己没有创作能力但可以组织其他自然人创作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为虚拟财产权,其与
26、实体财产权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可以同时许可多人使用,也可以将著作财产权的不同权能分别转让给多人。第一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 二、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之间二、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之间:一元论与二元论一元论与二元论(一一)英美法系以著作财产权为中心英美法系以著作财产权为中心:著作权法系 英美法系的著作权学说被称为商业著作权学说,是以财产价值为构筑基础,认为著作权的本质是基于商业目的而专有的复制作品的权利。作者的权利被称为版权(copyright)或复制权,就是复制、印刷著作的权利,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最初就是复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是可以转让的以复制、印刷著作而获利的一项财产权,而不是在于
27、其对著作人格权的保护。第一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二二)大陆法系以著作人格权为中心大陆法系以著作人格权为中心:著作人法系 作者对于其著作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著作是作者智慧的结晶及人格的延伸,作者有权控制其人格与著作之间无法分离的精神关系。基于这种人格价值至上思想的引导,立法者刻意对个人的自然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与保护,创设了作者权(authors right)概念,即著作人权,强调对作者人格权利的保护的一元论思想。而不同于英美法系对复制、出版印行之类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大陆法系强调法律不仅保护作者财产权利,更保护作者的人格权利的同等保护二元论。第一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三三)一元论观
28、点与二元论观点比较一元论观点与二元论观点比较 大陆法系这种建立在自然法思想基础上、要求创作成果自始归属于创作人本人的作者权体系(droitd auteur-system),与英美法系要求这种创作成果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经济上风险的承担者及供应者享有的版权法体系(copyright-system),二者对著作权的保护各有优缺点:1、在保护作者方面,作者权(author sright)体系使作者占有相当的优势。,作者本人在与强势的企业使用者就著作权使用合同进行谈判时,就可以在情势极为不利的谈判条件下仍保留著作权。2、相反,在版权法体系下,由于版权主要是被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版,商业企业很容
29、易以自己的强势地位买断版权,其后原著作人即不能对该著作施加影响,二元论更有利于著作创作、使用市场的发展。第一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国际化三、知识产权国际化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财产权(或称工业所有权,或工业产权)及著作权,国际间源于不同公约分别保护工业产权及著作权的现实。1、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定化、国际化、合作化非常明显,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2、另一方面,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且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目前已经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贸易体量相当,也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作、贸易与保护,建立一个符合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内容的公正的、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30、以有效促进国际贸易。第一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 本节知识点小结本节知识点小结 作者等著作权人对著作享有的权利即为著作权。广义的著作权权利束: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之间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1、一元论是指作者本人基于特定的目的,统一以自己的名义、以共同的出发点(一并转让或许可)为基础所涉及的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格权两个要素(二元),且财产权和人格权涉及一个统一权利的双重功能。大陆法系以著作人格权为中心,秉持一元论,称为著作人法系或作者法系。2、二元论是指在与著作相关联的著作财产权之外,还存在着与之并在、相互独立的著作人格权。英美法系以著作财产权为中心,秉持
31、二元论,称为著作权法系。一元论以著作人格权为中心,二元论以著作财产权为中心。第二节 著作权与其他类似权利一、著作权与版权一、著作权与版权著作权一词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著作人权(author sright,urheberrecht),大陆法系国家以人格价值观作为其著作权立法的法哲学基础,将立法的重心放在保护个人的精神利益,1、著作权可以称为版权,但版权与出版权也不同。在一个出版权中至少包括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著作人与出版权人之间的出版许可或转让法律关系,当然,大多数情形下,著作人与出版权人是同一人,但也不能排除这两个权能主体相分离的情形。第二层,出版权人与出版者(出版商)之间的制版、印刷(
32、复制)、发行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产生出版者权(属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之一)。第二节 著作权与其他类似权利2、著作权可以称为版权著作权可以称为版权,但版权与制版权也不同。著作权与制版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但版权与制版权也不同。著作权与制版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对象不同。制版权是以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的文字著作或美术著作为对象,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尚未届满的著作。(2)时间点不同。制版权与著作权在权利上无法同时存在,制版权中的著作必须是无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或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已过;而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必须是保护期没有届满,两个权利不能同时存在。(3)权能不同。制版权的
33、权能是专有以扫描印刷、复制印刷或类似方式复制发行没有著作权或著作权保护期已过的著作的权利;而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包括出版发行权、改编权等权能,没有制版权的适用余地。第二节 著作权与其他类似权利 (4)权利范围不同。制版权仅是一项财产权,没有著作人格权;而著作权包括多项人格权与财产权。(5)保护期不同。制版权的保护期间较短,从有制版权立法的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看,一般是5年,最多10年;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原则上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甚至还有70年更长保护期。(6)权利产生根据不同。制版权采登记主义,没有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就不产生制版权;而著作权采创作主义,创作完成后,产生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
34、目前没有规定制版权。第二节 著作权与其他类似权利二、著作权与专利权二、著作权与专利权(一)著作权与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权所保护的内容与著作权所保护的内容并无重叠的可能性,唯一关联所在就是表达其专利技术思想的专利说明书的内容。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或说明,如果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创性等要件规定,就应当享有著作权(二)著作权与实用新型专利权1.都是以“实物”为对象的创作。2.表达方式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独特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思想与情感本身不受保护,诸如雕塑作品、建筑作品之类的著作物,是将其原创性的人格以实物的形式表达出来,3.表现形式不同。第二节 著作权与其他类似权利(三)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1.新颖性要
35、求不同。著作只要是基于独立创作,有足够的创意,不论有无新颖性,都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2.创作要求不同。著作权是著作人对自己所创作的著作,拥有使用的权利,使用的方式包括许可使用或转让,但是,他人不能基于独立创作的理由而进行与外观设计同一或类似的式样的创作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法采创作主义,创作完成,著作权产生,该著作就受法律保护,不以注册或登记为要件;而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登记主义,必须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享有专利权。4.保护期不相同。根据中国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自创作完成后作者终生至死后50年;而根据中国 专利法,外观设计的专
36、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的10年。第二节 著作权与其他类似权利三、著作权与商标权三、著作权与商标权商标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气味等或其组合体所组成的识别性的标识。著作权与商标权都是以人类无形的智力劳动创作成果为保护对象,权利性质相似,都属于无形资产,也都是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但是,著作是以人类对文学、艺术或科学等领域内的创作,著作权所保护的标的是具有原创性的著作。著作的使用,并不以具有商业目的为限,完全可以自娱自乐地使用著作,也可以基于商业目的使用著作。著作权采创作主义或创作发生主义,著作权的取得无须注册或登记,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第二节 著作权与其他
37、类似权利本节本节知识点小结知识点小结1、著作权与版权并用,是历史形成的,二者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表达。2、著作权与专利权: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是他人不得非法生产、制造、销售或使用专利及专利产品的排他的独占3、著作权与商标权:文字、图形等商标,如果具有原创性,就享有著作权。第三节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neighboring rights/related-rights)是指与著作权邻接、相关的一种民事权利,即作品的传播者依法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在传播作
38、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形成的成果享有的权利。中国虽属著作人权利法系国家,但在 著作权法中既有对著作权的保护,也对诸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机构的广播(作品传播行为)给予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二、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关系二、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关系 著作邻接权的存在并不一定以著作的存在为前提。同时,对邻接权的保护也不得影响或侵害原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区别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区别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1.权利性质不同。著作权属知识产权,著作邻接权不是著作权,是与著
39、作权相邻或相关的权利,属于伴生性权利,在规范和研究著作权的时候将其一并规范和研究。2.权利主体不同。著作邻接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机构,著作权的主体为作品的创作者或交易者。3.权利客体不同。著作邻接权的权利客体限于出版者的出版、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电视机构播出的广播电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则包括作者自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第三节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4.保护要件不同。著作权的保护要件之一是原创性,保护的标的必须具有创意;著作邻接权保护的目的虽然也是促进文化的发展和传播,但该保护并不以创作的存在为必要,即使没有创作甚至
40、没有作品,也存在邻接权,5.权利内容不同。1996年通过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5条规定了保护表演者的人格权,其他邻接权则没有规定人格权,没有对邻接权人的人格权进行普遍保护。而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就财产权保护而言,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比较广泛,邻接权财产权的范围比较狭窄。第三节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国际权公约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国际权公约 保护邻接权的国际性条约主要有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卫星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它们与 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41、等其他国际公约一起构成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性法律体系。五、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国际保护五、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国际保护 著作邻接权保护运动起源甚早,主要受到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的推动。罗马公约保护的著作邻接权有三种。TRIPs协定第14条第1至3款对表演者、录音物制作者、广播机构的权利做了类似的规定。第三节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节本节知识点小结知识点小结 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不是著作权,但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相邻的权利,所以将其放在著作权法中研究。其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机构权,狭义的邻接权仅指
42、后三者。第四节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原则一、互惠原则一、互惠原则(theprincipleofreciprocity)二、国民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theprincipleofnationaltreatment)(theprincipleofnationaltreatment)三、最惠国待遇原则三、最惠国待遇原则(theprincipleofmost-(theprincipleof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favorednationtreatment)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theprincipleofminimumstandardofprot
43、ection)(theprincipleofminimumstandardofprotection)五、首次出版原则五、首次出版原则(theprincipleoffirstpublication)(theprincipleoffirstpublication)六、回溯保护原则六、回溯保护原则(theprincipleofrestoringprotection)(theprincipleofrestoringprotection)第四节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原则本节知识点小结本节知识点小结著作权保护原则主要有:互惠原则(Theprincipleofreciprocity);国民待遇原则(Thepri
44、ncipleofnationaltreatment);最惠国待遇原则(Theprincipleof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最低保护标准原则(Theprincipleofminimumstandardofprotection);首次出版原则(Theprincipleoffirstpublication);回溯保护原则(Theprincipleofrestoringprotection)。第五节 外国人的著作权一、国民待遇与互惠协定一、国民待遇与互惠协定 参照国际间互惠主义原则,当两个国家国民的著作依据两国间签订的条约、协议或各该国国内的法令、惯例等规定,可以在
45、另一国家中享受与该国国民的著作同等权利时,此两国即会相互予以承认对方国家的著作,并依自己国内著作权法来保护对方国国民的著作权益,这就是互惠协定,或称为国民待遇。二、首次发表二、首次发表 首次发表或出版发行后,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0日),又在本国管辖区域内发表或出版发行的,也同样给予保护。各国对于外国人发表著作提供的保障,一般都遵守这一原则。第五节 外国人的著作权本节本节知识点小结知识点小结 两个国家国民的著作依据两国间签订的条约、协议或各该国国内的法令、惯例等规定,可以在另一国家中享有与该国国民的著作同等权利时,此两国即会相互予以承认对方国国民的著作,并依自己国内著作权法来保护对方国国民的著
46、作权益,这就是互惠协议或称为著作权法上的国民待遇。1、关于域外著作权保护,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及各国的立法趋势均放宽为在管辖区域外首次发表或出版发行之后,一般定为30日内在管辖区域内发表或出版发行的,也予以保护。2、关于外国著作取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外国著作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表或出版发行,或者在我国管辖区域外首次发表或出版发行30日内,又在中国发表或出版发行的,都可以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发表或出版著作的该外国人所在国,也要给予中国作者同样的待遇。第三章 著作权法第一节 著作权法及规范对象一、一、著作权著作权法法 著作权法是以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它与商标法、专利法、反
47、不正当竞争法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属私法范畴,为私法的特别法。作为专门为自然人所进行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领域中的创作提供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法,其提供法律保护的逻辑过程包括作者、创作行为、作品、著作、著作权、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二、著作权法的规范对象二、著作权法的规范对象 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创作和交易,创作行为和交易行为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它回答了什么东西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创作行为和交易行为。第一节 著作权法及规范对象本节本节知识点小结知识点小结著作权法是以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为规范对象的法律。中国 著作权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
48、权,包括著作权主体、客体、保护期限和合理使用制度,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六章附则。著作权法的规范对象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一、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一、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从而鼓励创作从而鼓励创作 提供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精神创作,尤其是与文化有关的精神创作。因为文化方面的创作是人类思想的源泉与智慧的结晶,属于人类文化资产的一部分,对于人类文化的进步与发展有所贡献。对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通过对作者权益的两方面保护,不仅可
49、以促使作者更加努力创作,进而有助于人类文化的延续与进步;而且可增强投资者通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与授权的方式投资于著作财产权利用的兴趣与信心,通过扩大作品的传播,在客观上起到促进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的效果。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二、兼顾文化传播等社会大众需求二、兼顾文化传播等社会大众需求,调和社会公共利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创作完成一部,只要有“能够独立成章”或“出口成章”的思想情感的表达,具备原创性。第二,著作权法必须鼓励或激励创作人员的发表欲望。为保障作者的著作权益,强化著作人格利益,使作者愿意将其作品公开发表,也是立法所应保护的价值。第三,鼓励和保障著作权交易。立法应当容许作者将
50、自己的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使其从中得到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肯定与回报。第四,著作权法应当让作者、著作权人和全社会明白,著作权具有社会性,著作权的行使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能永远独占,合理使用制度不能“掉队”。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三、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三、促进国家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著作权法将保护作者的目的列为首位,表面上看是在保障作者对其精神产品的所有权,但深层次的内涵更在于通过保障作者权益,鼓励或激励人们的文化创作,进而促进人类自身的进步与发展。本节本节知识点小结知识点小结 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权益平衡法,是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消费的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