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从行政机关的视角 法制科何斌目录目录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二、有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二、有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独立,各自有其独特的活动领域。只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特别授权,司法权才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权实施监督。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在诸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权均不能干涉行政权。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
2、0月1日起实施,至修改实施了24年。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发展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所确立的“民告官”制度。行政行为的立法是在行政诉讼法的催生下成立的,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2019年7月1日实施行政许可法、2019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2019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修法从原来的75条扩展到103条,共进行了七十多款的修改,涉及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裁
3、判方式等多个方面。二、相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二、相关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完善管辖制度;(二)完善管辖制度;(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五)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处理机制;(五)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处理机制;(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八)有限调解。(八)有限调解。(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诉讼主体的变化。、诉讼主体的变化。旧法诉讼主体是“具体行政行为”,
4、新法改为“行政行为”,区别:1。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3。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单方行为。4。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5、2019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复函劳社厅函2019323号);省人社厅2019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196号);金坛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3日发布的金坛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坛政规20191号)等等(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理解:1、主要解决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2、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司法审查;3、不能就规范性文件单独提出司法审查,只能提出附带性审查;4、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提出司法审查;5、非规范性文件不能司法审查。(一)保障当事
6、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作为受案范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作为受案范围。新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两者区别:授权组织是指以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它们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所授职权,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由于国家行政权具有不可随意转让或者任意处置性,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委托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规则。(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对于自由裁量权
7、的司法审查、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新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它拓展了合法性审查的空间,让法院有手段解决争议,保护权利。这也标志着从合理性审查到合法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5、受案范围仍将逐步扩大。、受案范围仍将逐步扩大。这次的受案范围在原来基础上,增加列举了一些受案范围,也为未来留下了一些空间。如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增加了“等”,将来可以将一些法律有规定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知情权(信息公开)逐步纳入范围。由法律另行规定救济的方式,法律规定了受理法院就可以
8、受理。(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举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规定中“等”的含义 法制日报2019年5月18日报道:2019年9月,苏州市工商局在执法时发现,当地的东丰公司在加工生产男女系列服装时,将“上海”产地标识佩挂在服装上,有涉嫌伪造产地的行为。该局认定该公司共生产伪造产地的服装5万件,获取加工费价税合计80万元,扣除税款为68万元。同月20日,该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东丰公司改正错误行为,并没收其违法所得68万元。东丰公司认为,工商局在没收其68万多元财产时,没有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遂诉至法院。(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
9、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处理结果:判决工商局程序违法,撤销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理由: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都属于经济制裁,本质上差别不大。法律既然规定行政机关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当事人提出要求时应组织听证,那么行政机关对作出同样性质的“较大数额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当然也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6、
10、起诉期限延长。、起诉期限延长。(1)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个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祖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其实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及时在起诉期限内。(2)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新法中没有规定,仍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
11、人的诉讼权利;(3)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一是给予答复的起诉期限。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是未给予答复的起诉期限。2个月+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2个月期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启示:启示: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如果法律规定了履行职责期限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履行职责期限的,必须在2个月内做出行政行为。(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
12、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4)最长起诉期限。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7、实行立案登记制。、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
13、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真正的立案登记制就要到医院挂号一样,不进行任何审查。也有人说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案登记制是名为立案登记制的审查制。新法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法院不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法没有规定不受理,目前法院不受理:如宗教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游行示威的权利等政治权利。目前行政相对
14、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是否许可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总结:行政诉讼立案只设了法律的门坎,法律之外的门坎都取消了。(二)完善管辖制度(二)完善管辖制度 1、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由中院管辖。行为由中院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二)完善管辖制度(二)完善管辖制度 2、可跨区域集中管辖。、可跨区域集中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15、,是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的基本支撑。(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 1、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金坛人社局作出的工伤案件,行政相对人向常州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常州人社局复议维持,行政相对人可以向金坛法院或者新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三)完善诉讼
16、参加人制度 2、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说新法不允许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1、新增证据种类。在证据规则的证据种类新增加了电子证据,这是新科技的发展结果。电子证据一般把它定位成弱势证据,不单独作为定案依据。2、新增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形。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新法规定了被告证据失权的除外情形即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四
17、)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3、增加被告可以延期或者补充证据的规定。新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经法医准许,被告可以延期或者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4、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旧法只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新法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承担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承担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
18、担举证责任。(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1、工伤申报时职工的举证责任。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2、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
19、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第十九条举证责任,举一个具体的案例:吴某是一公司的中层干部,公司因设备检修4天,在这4天内,所有的工人都不上班,只有中层干部上白班。吴某在设备检修的最后一天下班后,参加公司部分中层干部用各自奖金出资的聚餐,饭后吴某与两同事一起回厂,两同事回厂后休息,1小时后吴某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吴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案件的焦点是吴某回厂后是在厂里休息,还是在厂里上班。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向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15日内举证证明吴某晚上回厂到离厂这段时间内是否在
20、工作。最后,劳动部门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回公司不是为了工作,属举证不能,推定吴某在这时间段是在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吴某为因工死亡。(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理由:在该工伤认定过程中,吴某的家属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晚,吴某在工作。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当晚,公司没有人上班。劳动行政部门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回公司不是为了工作,而推定吴某在这时间段是在工作的综合分析,没有事实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配给公司证明吴某晚上回厂到离厂这段时间内是否
21、在工作的举证责任,没有分配给吴某的家属提供证明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晚在工作的举证责任,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该工伤认定被依法撤销。启示:启示:确定谁承担举证责任就是决定谁胜谁负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由单位举证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哪些应当是由单位来举证。(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3、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的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四)
22、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优势证据制度,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其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工伤认定中优势证据的适用,举一个案例:陈启田自述是2019年6月14日在某公司
23、搬运柴油机到拖拉机上时被撞伤,受伤后报告了班长陈光锡和副班长姚双喜,还提供了2个工友写得证明,内容是他们听陈启田说6月14日在工作中受伤。本局调查核实的情况是:班长陈光锡已经离职,公司提供了一份陈光锡发给公司的证明的传真件,内容为:2019年6月13日,陈启田告诉陈光锡他骑电动车在上班路上与他人发生碰撞手被碰伤。陈光锡将此事告诉了工友甘武奎,让甘武奎一个人拖机,陈启田手伤不能拖机。经与甘武奎调查核实,甘武奎证实陈启田前一天来上班跟他讲手疼,并证明6月14日没有看到陈启田在工作中受伤。经与副班长姚双喜核实,姚双喜同样反映陈启田曾跟他讲前一天骑车与别人撞了一下,并证明6月14日没有看到陈启田在工作
24、中受伤。最后,没有认定陈启田为工伤。(四)完善证据制度(四)完善证据制度 5、非法证据排除。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如调查取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影响工作处理的因素,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依法应当有2名以上工资人员调查取证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等等;(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因其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住宅和营业场所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采纳;(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收集的物证
25、、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五)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五)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处理机制处理机制 一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工伤认定的中止程序。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二)
26、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五)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五)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交叉处理机制处理机制 二是有些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往往伴随着相关的民事争议。如果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影响了司法效力,根据司法实践中行政争议和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做法,增加了这个规定。主要集中在四类案件: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案件。二是涉
27、及登记的案件。三是涉及征收、征用的案件。四是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案件。(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 谚语:“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诉讼中大多设计有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以回应民众对诉讼制度实效性的迫切需求。由此,暂时权利保护程序的设置即是为了给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防止在判决确定前当事人遭受损害,或判决确定后已经无法实现其内容。在行政效率和公民权利之间找到平衡,一个途径就是暂时法律保护。(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28、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 举一个适用暂时法律保护条款的案例: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已经提前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委是否需要中止工伤补偿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分析:如果作出工伤认定的
29、行政机关或者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认定工伤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仲裁委根据相关停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中止工伤补偿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如果没有相关机关停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仲裁委不应中止案件的审理。(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六)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项制度的重要特点之
30、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先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 新法做了修改完善:1、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代替维持判决。2、增加给付判决。3、增加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4、扩大变更判决的范围。(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 介绍一下行政行为无效、可撤销的区别以及确认违法的判决。根据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和违法程度的不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分为三类:轻微违法、
31、一般违法和重大违法。(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 1、无效:、无效:即明显重大违法,或者说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严重到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都足以识别、断定的程度),构成无效。无效的效果,是使其自始至终不存在,即从作出之日起就从来没有产生过任何效力,无需法院作出无效判决后才没有效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是否无效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 2、可撤销:、可撤销: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撤销后相应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对前且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复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
32、态,也就是说效力直追至自作出之日。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批准建房而被认违章建筑。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 可撤销的行为与无效行为的最区别是:它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效力。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而无效的行政行为无需经法定程序确认,只有存在争议时才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33、(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 3、确认违法的判决。、确认违法的判决。一是行政行为有轻微的程序性违法,但不严重,也不影响相对人利益,不判决撤销,但可以对其程序的违法性予以判断。确认行政程序违法的实际是在不改变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通过对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确认,继续维持行政行为的效力。启示:启示:是以前行政行为程序有瑕疵的,法院一般都是判决维持,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有可能会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 二是行政行为一般违法,已达可撤销的程度,单位如果撤销对公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不适宜撤销的,或者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以上二种情况,行政
34、行为继续有效。(七)完善判决形式(七)完善判决形式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以上三种情况,行政行为无效。(八)有限调解(八)有限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新诉讼法规定,可以使用调解的行政案件有三类: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这三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裁量权。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调解书。
35、(八)有限调解(八)有限调解 1、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种类之一,虽然有法定的 标准,但并不妨碍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就赔偿方式 进行协商、调解。2019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时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有一定的裁量权,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提供了实体法的基础。(八)有限调解(八)有限调解 2、行政补偿案件。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
36、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宿舍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八)有限调解(八)有限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新诉讼法规定,可以使用调解的行政案件有三类: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这三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裁量权。(八)有限调解(八)有限调解3、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权案件。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也存在裁量权的情况。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在相关实体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选择自己认为是适当的数额作出罚款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也不能滥用,不能畸轻畸重。在依法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内,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行政机关可以与相对人达成调解协议。(八)有限调解(八)有限调解 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是否适用调解?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能制作调解书,理由:行政调解要求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对调解书的内容依法有权处分。而工伤是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二者都是平等主体;行政机关对调解书的内容没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