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治》课件第六章 遵循法律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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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单元第六单元 遵循法律规范遵循法律规范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第一课第一课 法律概述法律概述01一、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本质(一)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技术规范反映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规范则反映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首先具有规范性特征,即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让人们明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 什么。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比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概括性、普遍性和严谨性。概括性指法律规范是从大量实际的、具体的行为中

2、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普遍性指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和标准,所有自然人一律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谨性指法律有特殊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行为模式包括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必须这样行为(命令性)、不许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肯定性后果指行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积极结果,主要有行为合法、行为有效、受到保护或获得奖励;否定性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后果,主要有行为违法、行为无效和受到法律制裁等。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国家制定和认可是

3、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是法律在产生和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制定”是指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是成文法。“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社会行为规范予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国家制定或认可是法律区别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一、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本质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行为自由;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们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特征。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由于法律是一

4、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由国家来保障,因此,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带有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特征。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机器(如军队、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等)的控制能力,这些国家机器在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他社会规范要么没有强制力(如习惯),要么虽有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如道德)。正因为法律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所以法律才具有极高的尊严和权威,具有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法律的本质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是指掌握着国家政权,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占

5、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是指人们的愿望和要求,是一种有目的的思想认识。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利益主张,因此就有不同的愿望和要求,也就有不同的阶级意志。不同阶级的阶级意志因为经济利益的对抗往往是根本对立冲突的。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保护本阶级的利益,为实现自己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需要,必然把本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出来,要求其他阶级服从和遵守。因此,法律总是具有阶级性的,反映各个阶级的“共同愿望”的超阶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共同意志、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一旦上升为法律,就不仅要求被统治阶级

6、遵守,也要求统治阶级遵守,身为统治阶级成员的个人违法也要受到追究和制裁。统治阶级在创制法律时,有时也不得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但这种考虑是以是否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前提的。(二)法律的本质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也很广泛,并非统治阶级的所有愿望和要求都能成为法律,只有其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部分才能成为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所以,法律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经国家制定或认可、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不是先天固有的,而是产生于他们的社会物质

7、生活条件。法律是人们创制的意识形态,具有主观性,但创制法律不是凭空进行的,只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需要来创制。比如,我国现行的刑法(199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是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修订颁布的,与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旧刑法(198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相比,更具有市场经济的特征,其中,专章设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是我国旧刑法所没有的。所以说,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形式,社会经济关系是法律的内容。0102040503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使行为主体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实施正当行为的作用。

8、2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并调整自己行为的作用。3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和尺度所具有的评判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法律通过评价作用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选择,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 的效果。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强制方式惩戒不法行为,给不法行为主体相应的法律制裁,即使其失去某种经济或人身权益,以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个人行为所起的指导和引领作用。法律规范为法律关系主体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

9、样行为或不许这样行为二、法律的作用二、法律的作用C(一)法律的规范作用(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功能。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具有广泛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调整职能。法律所调整的都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交往行为,法律规制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法律促进和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打击各种犯罪活动。(2)社会主义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社会主义法律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社会主义法律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

10、5)社会主义法律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三)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思想 目前,我国存在视法律为“无物”“我行我素”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现象,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一是“法律无用”,即认为法律只是一种“摆设”,真正要解决矛盾与纠纷,只能靠“权”“钱”“拳”等;二是“眼中无法律”,即在法律遵守上缺乏守法的自觉性,在法律执行上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两个不完善”,即我国法制不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青年学生必须认识到我国当前的法治进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制的暂时不完善并不表明“法律无用”,因此,要摒弃“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树立

11、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和观念。三、法律的分类(一)法律分类及其意义 1法律按不同标准分类 按不同的方法,法律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按法律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法律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主权国家管辖范围的法律;国际法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程序,法律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据宪法制定的其他法律为普通法。按照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适用于一般主体、所有区域的为一般法,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适用于特殊主体、特殊区域的为特殊法,如妇女权益保障 法、香港特别

12、行政区基本法等。按所调整和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调整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法律为实体法,如刑法;规定和调整诉讼程序的法律为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按制定和表达法律的方式不同,法律可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法律为成文法,我国大部分法律为成文法。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为习惯法。按法律所调整的利益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公法和私法。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调整社会个体权益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等。2法律分类的意义 法律分类对于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

13、,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地进行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合理地划分法律科学,方便不同行业岗位学法、用法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法律的分类,主要学习法律渊源和法律部门的有关知识。04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是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针对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有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有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深圳市人大和深圳市人民政府。022法律 这里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法”。因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

14、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渊源。03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决定”“命令”等。011宪法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其他法律渊源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其

15、程序极其严格,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二)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C048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我国作为国际法律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制定的机关不同,各种法律渊源的法律地位或效力也呈现出层级的区别,低位法不能与高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02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由我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的法律,如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澳门的刑法典等。037军事法律法规军事法律法规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适用于我国军队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

16、律条令(试行)等。015规章 规章有两种:一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地方规章。(二)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C(三)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1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根据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

17、门、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我国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我国的法律部门包括以下几个:(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我国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是宪法,同时包括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18、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等法律。(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包括民事法和商事法,它们是以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为特点而与行政法、经济法等相区别的法律部门。(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我国一般行政法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等;特别行政法主要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

19、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等。(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对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2)有关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等;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

20、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我国的法律部门(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和其他需要社会扶助的社会成员权益的保障制度。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红十字会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等。(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包含刑法规范,如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犯罪的准用性条款的内容。(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

21、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主要有三大诉讼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此外,还有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我国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仲裁法人民调解法公证法等。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课 民法010203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22、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另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C040506诚信原则诚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恪守承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这一原则

23、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 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 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C(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

24、的结果。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或组织,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为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价款和货物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

25、事主体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权利。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如果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民事主体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的相应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民事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便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没有客

26、 体,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2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民事法律关系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只有在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时,国家才能确认并保护当事人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实现。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就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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