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五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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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利用批发的冰激凌上粘有拖布条而高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利用批发的冰激凌上粘有拖布条而高价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案案朱某在街上卖冰激凌。一位顾客发现一根冰激凌上面粘着一块拖布条,要求退换。朱某同意退换。之后朱某就将这根冰激凌冷冻保存起来,作为证据,要求生产冰激凌的某食品公司赔偿 50 万元,否则就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曝光。某食品公司与朱某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朱某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朱某不服,上诉。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概念和渊

2、源一、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4)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二、民法的调整对

3、象及调整方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民法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有:(1)事前调整,是指将社会关系塑造为法律关系,使其向符合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理想的民法秩序。(2)事后调整,是指对被破坏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民法的规定使之恢复圆满状态,恢复民法规定的民事秩

4、序。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三、民法的适用范围三、民法的适用范围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我国民法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3)对于居留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三、民法的适用范围三、民法的适用范围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

5、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1)民法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民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2)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民法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三、民法的适用范围三、民法的适用范围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民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四、对本案的分析四、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不是犯

6、罪行为,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应当受民法调整的行为,一审法院将朱某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当然,朱某的做法也欠妥:正当的做法是向法院起诉进行索赔,合理解决,而不是企图借此发财,应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作为生产厂家的某食品公司,将朱某送上法庭的做法也是不妥的。在朱某和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商品流转关系,是债权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违反民法典的规定,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索赔。即使双方由于对索赔的数额认识不同,发生争执,也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不能把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成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本案,应当适用民法解决,而不是

7、采取认定为犯罪的方法解决。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儿童用棍碰狗,而狗主人逼迫儿童向狗下跪磕头侵害人格尊严儿童用棍碰狗,而狗主人逼迫儿童向狗下跪磕头侵害人格尊严”案案10 岁男孩刘某和姐姐刘某某从南湖边的公园玩耍归来,经过小区大门口时,刘某手中拿着的一根竹棍碰到了在一边的一条狗,惹恼了狗的主人言某。言某冲上前,对着刘某就是一顿拳脚,又掐住刘某的脖子拖出十几米,又拉起来,再打两个耳光,把刘某的鼻子打出了血。随后,他又让刘某给狗跪下。刘某不跪,他一脚踢在刘某的腿上,强令刘某跪下,还逼着给狗磕了两个头,给狗赔礼道歉。事后刘某发病,经医院诊断为阵发性癫痫,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 6 级伤残。第二节 民法基本

8、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体系民法典是一部由规则构成的基本法。民法规则体系,是指民法规则的层次结构。民法规则是一个体系,分别由三种不同层次的规则构成,即最高规则、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民法规则体系中的最高规则,就是民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及基础的集中表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它们不仅是民事立法的准则,而且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解释民法、适用民法和补充立法漏洞的基本准则。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信

9、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绿色原则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三、对本案的分析三、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刘某和言某都是自然人,是平等主体,具有平等的人格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一方不得歧视另一方,不得贬损对方的人格。言某的做法完全无视他人的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了民法平等原则,侵害了受害人刘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言某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言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受害人刘某的人格权,是民法所不能容忍的违法行为。言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第三节 民法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基本方法“未经物权登记的物权交易行为无效未经物权登记的物权交易行为无效”案案甲将自己的房子一套出卖,与

10、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市场价格上涨,甲不愿意将这套房子卖给乙,于是与丙串通,双方签订合同,由丙购买此房,并进行了过户登记,也将房子交给丙使用。在丙死亡之后,丙的儿子丁继承了这个房子,随后将房子抵押给戊,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甲提出关于这套房子的权利主张,乙也提出了权利主张,丁和戊都以自己的权利证书相抗辩。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基本方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使是所有权关系,归根结底

11、还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基本方法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法律所承认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为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三

12、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基本方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意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意义观察、规制以及研究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方法。这表现在:(1)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方法。(2)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规范民法社会行为的基本方法。(3)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裁判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方法。(4)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也是研究民法的基本方法。民事法律关系方法是在民法的立场上观察社会、规范社会行为、裁判纠纷、研究民法规则和原理的基本方法。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基本方法四、对本案的分析四、对本案的分析本案有五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甲和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个合法、有效

13、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受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第二个法律关系,是甲和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个恶意串通的双重买卖的法律关系,也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双重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主要是由出卖人的意志决定,因为这受合同自由原则的约束。第三个法律关系,是乙和丙以及甲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个侵害债权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基本方法四、对本案的分析四、对本案的分析第四个法律关系,是丙和丁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个继承法律关系。第五个法律关系,是丁和戊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这是一个经过登记且戊善意、无过失,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法律关系,因而是一个有效的抵押法律关系。第四

14、节 民事流转与法律事实“错误火化他人尸体致使遗体告别仪式无法进行错误火化他人尸体致使遗体告别仪式无法进行”案案高级电力工程师金某去世后,其遗体被存放在某殡仪馆中。其近亲属在约定的时间准备举行金某的遗体告别仪式时,却找不到金某的遗体,无奈只得在棺椁上覆盖旗帜进行遗体告别。事后经查找,确认前日殡仪馆在火化无名尸体时,错将金某的尸体火化,而应当火化的无名尸体尚存。金某的近亲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向法院起诉,欲追究殡仪馆的民事责任。第四节 民事流转与法律事实一、民事流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一、民事流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运动形式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是民事流转。民事流转实际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15、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是民事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方式。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何种事实或者行为而发生。这是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也是民事流转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在存续期间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该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到了终结的时候,走到了灭亡,不复存在。第四节 民事流转与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是民事流转的基本动力二、法律事实是民事流转的基本动力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必须基于一定的动力推动。这个推动民事流转的动力,就是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

16、行为。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需要几个法律事实,这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就是法律事实构成,简称为事实构成。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事实构成,是引起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第四节 民事流转与法律事实三、对本案的分析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权利主体,即金某的近亲属,另一方是义务主体,即殡仪馆。双方之间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这一侵权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殡仪馆的行为。引起该侵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殡仪馆的错误火化行为。这个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识的活动,但它是一个不合法的行为。

17、虽然殡仪馆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并没有追求侵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意志,但该不合法行为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这不是行为人的意志所能控制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此,殡仪馆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才能够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如果殡仪馆履行了这一侵权损害赔偿债务,其履行行为就消灭了这个侵权法律关系。这也是基于行为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消灭。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长期下落不明其妻继承其遗产并与他人登记结婚长期下落不明其妻继承其遗产并与他人登记结婚”案案申请人高某雨、徐某某称:高某根系申请人的儿子,与申请人失去联系达11年之久。申请人均属残障人士,生活无着,靠亲友

18、照顾生活,难以为继,申请“五保”和国家照顾时,因户口簿显示有儿子高某根而不符合条件。为解决申请人今后的生活,申请依法宣告高某根死亡。法院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高某根的公告,经过1年公告期届满,高某根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高某根下落不明长达十余年,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且长期在公安信息网上无活动轨迹显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遂判决宣告高某根死亡。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一、自然人的概念和范围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自然生命,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的概念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的自然人,也包括

19、外国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也叫作民事主体资格,简称为人格,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都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资格。在当代社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一律享有平等的人格,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行

20、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资格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密切相关。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又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因人的出生而当然取得,非因人的死亡而不得剥夺。但并非人人皆有行为能力,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类型,采取的是德国法立法例。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监护是指对于不在亲权照护之下的

21、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由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所以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只在以下两个方面产生

22、法律效果:(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主体制度。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必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法院应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2)婚姻关系终止。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四、

23、对本案的分析四、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高某根随他人离开家庭外出打工,此后就与家人失去联系,长达 11 年之久,有关机关也未发现高某根的活动轨迹。法院发出公告 1 年后,仍然没有找到高某根,高某根下落不明的时间已经超过 4 年,故申请人高某雨、徐某某作为高某根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高某根死亡于法有据,法院判决宣告高某根死亡,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电脑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不构成侵权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电脑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不构成侵权”案案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 20 种品牌的国产台式电脑性能进行了一次全面比较

24、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三个品牌的电脑在电磁兼容性检验中辐射一项不合格。中消协向上述品牌的生产厂家发出了征询意见函,促请三公司对测试结果进行书面答复,并称若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将视为认同检测结果。生产该三种电脑的三家公司对此均置之不理,中消协遂在中国消费者刊出文章,公布上述电脑不符合 B 级标准。三公司认为中消协的评比检验不符合法定程序,其评测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使其产品声誉受到巨大损害,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遂以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指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25、织。法人的特征是:(1)法人具有独立的名义;(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具有独立的意思;(4)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受限:(1)受法人自然性质的限制;(2)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3)受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具有自身的独立意志,从其成立时起至其终止时止,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26、,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也叫作侵权行为能力。法人的侵权责任指的是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即代表责任或者称为替代责任。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1.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须有设立行为;(2)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的批准;(3)须经登记。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2.法人的类型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是

27、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3.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终止也叫作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的原因是:(1)法人被依法撤销;(2)法人自行解散;(3)法人依法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因歇业、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三、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三、法人的

28、成立与终止4.清算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和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法人的清算有两种形式:(1)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2)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清算法人是指在清算期间的已经终止法人资格的法人。在清算期间,清算法人可以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人是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构,故在法人清算期间应当由清算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清算终结是指清算人完成了清算职责。清算终结之后,应由清算人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四、对本案的分析四、对本案的分析中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其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因此,其取得了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29、享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决于设立的宗旨。中消协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中消协有权依照自己的章程和设立宗旨,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中消协在该次检测后,已经将其检测结果告知原告,征询原告的意见,促使原告改进,但是原告并没有理睬。中消协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符合必要的程序,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布,警示消费者对该种商品质量予以注意的必要性。因此,对于中消协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租赁合同违约非法人组织租赁合同违约”案案 S市楼塔镇岩上村经济合作社与 S 市俞氏纸制品厂(以下简称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

30、:将村集体所有的学校经营场地及房屋租赁给俞氏纸制品厂使用,租赁期10年,年租金7000元,每年租金于年初一次性上交;租赁期内出租方不得擅自收回房屋,如违约需赔偿违约金20000元;如承租方违反协议,需支付出租方违约金20000元。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第二年度起,俞氏纸制品厂未参加年检,第四年被注销。岩上村经合社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作为俞氏纸制品厂的出资人,据此以造成其损失为由,拒付租金。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

31、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除了上述三种非法人组织,符合上述要求的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等,也属于非法人组织。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三、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及管理三、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及管理非法人组织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四、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四、非法人组织的解散非法人组织的章

32、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出资人、设立人决定解散,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非法人组织解散。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五、对本案的分析五、对本案的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系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本案承租人已经被注销,失去非法人组织资格,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对于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俞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被注销后,应当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及人身利益“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损害亲子利益构成侵害亲权责任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损害亲子利益

33、构成侵害亲权责任”案案20 年前,赵甲的妻子宫某、孙甲的妻子李某同时在某医院生孩子。20 年后,赵某的儿子赵乙在大学献血,根据其血型推断,他不可能是赵甲和宫某生出的孩子。为了弄清事实,三人又做了一次血型检验,仍是同样的结果,因此三人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在赵乙出生的当日在该医院共有八个男孩出生。宫某发现自己生产当日邻床李某产下的儿子孙乙酷似赵甲,有迹象表明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人做亲子鉴定,结果是:孙乙是赵甲和宫某的亲生子,但赵乙与赵甲、宫某及孙甲、李某均无血缘关系。上述六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以侵害亲权追究该医院的侵权责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及人身利益一、民事法

34、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利益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民事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一定对象需求的人身利害关系和财产利害关系。民事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最基本的类型就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人身利益概括的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财产利益概括的是静态财产利益、动态财产利益和无形财产利益,静态财产利益集中体现为物,动态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交易中的行为,而无形财产利益表现为智力成果。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及人身利益二、人身利益二、人身利益1.人身的含义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是指民

35、事主体在物质上、精神上的人格和亲属之间的身份。人身包括人格和身份,前者以物质性的人体和精神性的人格为其表现形式,后者以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为其表现形式。作为民事利益的人格,是指构成民事主体资格的各个要素。作为民事利益的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亲属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相互之间的稳定地位。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及人身利益二、人身利益二、人身利益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对于构成民事主体资格的各个要素所享有的利益。人格利益分为物质型人格利益和精神型人格利益

36、。身份利益,是指自然人就其在亲属之间所处的稳定地位所享有的利益,分为基本身份利益和支分身份利益。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及人身利益三、对本案的分析三、对本案的分析父母子女之间的骨肉分离,在民法上表现为亲子利益的损害。亲子利益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地位所体现的身份利益。亲子利益的性质属于身份利益,包含在人身利益的概念之中。民法在亲子利益上设置的权利是亲权,其性质是身份权,因此,亲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亲子利益。医院对抱错孩子的行为有过错,侵害的客体是亲权,造成的是对两个家庭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利益的损害。法院应当依照侵害亲权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并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第二节 物

37、“未经本人同意医院擅自处理患者人体医疗废物构成侵权责任未经本人同意医院擅自处理患者人体医疗废物构成侵权责任”案案彩某某的妻子焦某怀孕 7 个多月时突患感冒,在一家私人诊所进行治疗。20 天后,焦某发现胎动减少,到另一医院就诊,发现胎儿已经没有生命迹象。该医院建议其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其他医院进行引产。后焦某到北京某医院剖宫产下一死胎。随后,彩某某向警方报案,控告该私人诊所非法行医,造成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警方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死胎进行法医鉴定。彩某某找到北京某医院,提出给死胎做法医鉴定时,医院告知死胎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死胎的父母也没有对死胎的处分权,因此

38、,医院已经把死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了。由于无法进行死胎检验,彩某某夫妇无法追究私人诊所的法律责任。彩某某夫妇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法院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第二节 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的物,在广义上说,包括有体物、无体物(权利),也包括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等无形财产;在狭义上说,仅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为有体物。有体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能够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形物和自然力。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物的一种类型。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能够为人力所控制;(2)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3)须存在于人身之外;(4)须为独立一

39、体。网络及网络中的物是虚拟物,也具有物的属性,民法也认其为物。第二节 物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可以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按照物是否在交易观念上具有附属性,可以将物分为主物与从物。按照物的产生关系不同,可以将物分为原物与孳息。按照物是否可以代替,可以将物分为可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按照是否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具体指定,可以将物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第二节 物三、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则三、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则人体变异物是指从人体衍化、变异而来的具有物的形态的物。人体变异物并不是普通的物,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物。人体变异物有以下三种。1.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

40、是指从人体脱离后、在被植入新的人体之前的人体器官和组织。在此期间存在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是物的形态。第二节 物三、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则三、人体变异物及其物权规则2.人体医疗废物人体医疗废物是指由于医疗活动而脱离人体的无生命价值或者生理活性的器官、组织以及人体滋生物。其法律属性是权利的客体,属于物。支配人体医疗废物的基本规则是:尊重权利、保护健康,防止危害发生。3.尸体尸体是包含了确定的人格利益的物。尸体的所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尸体进行处分:(1)对尸体享有管理、保护和埋葬等形式的权利;(2)对尸体享有部分处分权;(3)对于捐献尸体或者器官的补偿金的收取权;

41、(4)保护尸体的权利。第二节 物四、对本案的分析四、对本案的分析死胎是人体医疗废物,人体医疗废物从人体脱离之后,就成了物,产生所有权。在本案中,医院认为死胎既然是医疗废物,就应当属于医院,由医院行使权利、进行处置。可是问题在于,人体的组成部分本属于人的人格利益,由权利人自己享有权利。一旦身体的组成部分从人体脱离,产生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必然应当归属于权利人,应由权利人原始取得这个所有权。法院判决医院侵害了二人的死胎所有权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判决也对所有的医院提出了警告:在处理医疗废物的时候,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不能随意处置。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离婚双方当事人

42、就宠物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宠物抚养权抚养权和和探视权探视权发生争议发生争议”案案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宠爱有加。后王女士和张先生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就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如何解决“威威”的“抚养”问题,却成为离婚的难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张先生说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离婚后,狗见不到自己会很伤心,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王女士则认为,威威一直由自己照料,离婚后两人都会有各自的新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小狗“威威”。张先生提出,如果王女士不允许其“探视”小狗“威威”,则主张自己“抚养”小狗“威威”。双方争

43、执不下,请法院依法裁断。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王女士“抚养”小狗“威威”,张先生可以定期“探视”小狗“威威”的协议。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及其类型一、民事权利及其类型民事权利是指由特定民事利益和法律上之力相结合,共同构成的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民事权利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权利由特定民事利益构成;(2)民事权利是对特定民事利益赋予的法律之力;(3)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自由行使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范围。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及其类型一、民事权利及其类型民事权利分为以下类型:1.按照权利的客体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可以将民事

44、权利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和综合性权利。2.按照民事权利的功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3.以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4.按照民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主从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5.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二、民事义务及其类型二、民事义务及其类型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民事义务的特征是:(1)民事义务产生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2)民事义务的内容表现为为一定

45、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3)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4)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二、民事义务及其类型二、民事义务及其类型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类型。1.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3.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5.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三、对本案的分析三、对本案的分析当事人在离婚时,就“抚养”和“探视”宠物达成的协议,确实约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个权利、义务并不是关于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而是对于物的支配的权利、义务。这个权利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权利人负有的义务,是对物权关系的义务。若这种

46、义务不履行,只能要求义务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借此可以看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类型。离婚达成的对宠物的探视权,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主权利和非专属权;允许探视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约定义务、对人义务和主给付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酒业销售公司销售奖券出错是否应当兑现酒业销售公司销售奖券出错是否应当兑现”案案某酒业销售公司组织促销活动,设立有奖销售,宣称所有购买该店某种品牌的酒的顾客均获得奖券 1 张,都有中奖机会,中奖率为 100%。等级分为一等奖 3 名,二等奖至五等奖若干。其中一等奖奖金为 2 888 元。齐某购买了 50 瓶酒,获得 50张奖券,其中一等奖 19 张,其

47、余各种等级的奖券均有。齐某向酒业销售公司主张兑奖,酒业销售公司称自己的奖券印刷有错误,不同意兑现全部奖券的奖金,只同意兑现 3 张一等奖、其他等级的奖券若干。齐某不同意酒业销售公司的说法,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按照促销活动奖励章程规定的各种奖励等级的比例兑现奖金,酒业销售公司共向齐某支付奖金两万余元。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1)口头形式,是指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2)书面形式,是指以

48、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3)推定形式,是指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4)沉默形式,是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二、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的内心意愿的对外表达,是一个心理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动机意思阶段;二是效果意思阶段;三是表示行为阶段。意思表示的构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三个:动机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前两个要素是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后一个要素为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素。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表现为:(1)真意保留;(2)隐藏行

49、为;(3)虚伪表示;(4)错误;(5)误传。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表现为:(1)欺诈;(2)胁迫;(3)显失公平。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其成立要件时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

50、态,分为以下几种。1.绝对无效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2.相对无效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叫作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但又并不当然无效,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3.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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