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民法(第九版)(下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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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第九版)(下册)第三编合同第三十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第三,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第四,债是一种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法律关系。第五,效力具有平等性。第六,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第一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第一,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第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第三,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第四,债权具有非公开性,而物

2、权是公开化的权利。第五,债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第六,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第七,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而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第二节 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一)债权(一)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债权是财产权。债权在性质上属于相对权。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权利:一是请求权。二是给付保有权。三是抵销权。四是保全权。五是受领权。第二节 债的要素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二)债务(二)债务1.债务的概念和

3、特征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总体上看,债务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债务具有拘束性。第二,债务是向特定人负担的义务。第三,债务是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节 债的要素二、债的内容二、债的内容(二)债务(二)债务2.债务的分类()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3.债务与责任责任原则上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但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承担的后果。第二节 债的要素三、债的客体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就是债的标的。在法律上,债的客体就是给付。给付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债的客体的给付具有如下

4、特点:一是具有合法性。二是具有确定性。三是一般具有财产性。以给付的性质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为标准,可以将给付义务区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依据给付之财产性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将作为义务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交付财产,二是提供劳务。第三节 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三、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四、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五、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第四节 债的法律适用一、债法的概念一、债法的概念债法又称为债权法、债务关系法,它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债的法律适用二、债的法律适用(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因合同产生的债,适用民

5、法典之合同编的规则。(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1.非合同之债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2.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非合同之债适用民法典之合同编中通则的规定第三十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导论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二、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二、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第一,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6、首先应当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一原则的必然要求。第二,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时,应当依据该协议的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和内容

7、(一)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概念和内容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通常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单纯有当事人的意思并不能使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的人产生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

8、利益第三人合同。二是合同的保全。三是建设工程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四是运输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有形式意义的合同法与实质意义的 合同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合同法是指民法典之

9、合同编(第三编);实质意义的合同法是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之合同编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如下方面:1.民法典之合同编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民法典之合同编是合同法最基本的组成部分3.民法典之合同编是解释合同法的重要依据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二、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二、民法典合同编与债法的关系第一,民法典之合同编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不能概括所有的债法内容。第二,民法典之合同编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民法典之合同编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一)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二)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三)合

10、同法调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四)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四、合同法的功能四、合同法的功能第一,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第二,分配风险、规范交易。第三,保障自由、实现允诺。第四,保护信赖、维护秩序。第五,组织私人生活、保障生活秩序。第三十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存在双

11、方或多方当事人(二)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三)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第一,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第二,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第三,从责任方面来说,当事人如果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要约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要约是

12、一种意思表示。第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要约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三、要约与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一)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虽然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根据当

13、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第二节 要约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四、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拍卖公告2.招标公告3.招股说明书4.债券募集方法5.基金招募说明书6.商业广告和宣传7.寄送的价目表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一)要约生效的时间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二)要约的存续期限(二)要约的存续期限要约的存续期限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存续期

14、限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五、要约的法律效力(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要约的撤回(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第二节 要约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二)要约的撤销(二)要约的撤销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七、

15、要约失效七、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要约被拒绝。二是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三节 承诺二、承诺

16、的期限二、承诺的期限(一)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二)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承诺期限的确定:第一,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第二,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三)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的确定: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第一,对于以信件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第二,没有载明日期的,以投寄邮戳日期为起算点。第三,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三节 承诺三、承诺的迟延三、承诺的迟延(一)承诺的通常迟延(一)承诺的通常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

17、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该承诺不产生效力。(二)承诺的特殊迟延(二)承诺的特殊迟延承诺的特殊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迟延。对承诺的特殊迟延而言,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的迟延,则承诺可以发生效力。第三节 承诺四、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撤回所谓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只能在如下两种情况下生效:一是撤回的通知在承诺到达相对人之前生效。二是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五、承诺的生效五、承诺的生效(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二)无须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第

18、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一、确认书及其性质一、确认书及其性质所谓确认书,就是合同正式成立前,一方要求最终确认的表示。确认书通常采用书面的形式。确认书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签订确认书本身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应当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二、网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时合同的成立时间二、网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时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 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三、交叉要约三、交叉要约所谓交叉

19、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交叉要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双方各自向对方发出要约。第二,双方是以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发出要约。第三,双方的要约必须到达对方。第四,双方的要约在合同必要条款方面是一致的。第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四、悬赏广告四、悬赏广告(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特征(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于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悬赏广告是以公开的方式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它是以向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为内容的意思表示。第三,悬赏广告

20、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第四,悬赏广告是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 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四、悬赏广告四、悬赏广告(二)悬赏广告的性质(二)悬赏广告的性质民法典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单方行为。(三)悬赏人负有按照其允诺支付报酬的义务(三)悬赏人负有按照其允诺支付报酬的义务一旦悬赏广告生效,悬赏人就负有对任何完成悬赏广告所声明的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与此相应,完成特定行为的相对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数人都完成了特定行为,则应当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认定谁最先完成了该行为。第五节 强制缔约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和特征一、强制缔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就依

21、法负有法定的与之缔结合同的义务。与一般的合同缔结相比,强制缔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强制缔约属于法定义务。第二,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第三,强制缔约的功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第四,强制缔约仍然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只不过一方当事人必须发出要约或者必须作出承诺而已。第五节 强制缔约二、根据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二、根据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签订合同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三、强制要约三、强制要约所谓强制要约,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当事人

22、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四、强制承诺四、强制承诺所谓强制承诺,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针对他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对接受要约义务的强制。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约的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

23、约定的除外。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

24、的赔偿范围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第三十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概述一、合同的内容概述一、合同的内容概述合同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合同的内容可以从如下两方面理解:(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二)合同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概述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五)履行

25、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条款的分类三、合同条款的分类(一)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第二节 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第二,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不特定的。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第四,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第二节 格式条款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义务二、提供格

26、式条款的一方负有遵循公平原则、提请注意或说明的义务(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后果第二节 格式条款三、格式条款的无效三、格式条款的无效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具有民法典之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2.格式条款无效的

27、后果格式条款一旦被宣告无效,则为自始无效。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应当产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格式条款四、格式条款的解释四、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规则:第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第二,作出对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第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节 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的概念与特征一、免责条款的概念与特征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

28、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第三节 免责条款二、免责条款的生效和无效二、免责条款的生效和无效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设定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合法有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是无效的:第一,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的。第二,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概述一、合同的形式概述所谓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的合意所采取的方式。在合同的形式选择方面,各国普遍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提出了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原则,因此,在合同形式方面,采纳了以非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的立法模式。二

29、、合同形式的种类二、合同形式的种类(一)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第三十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一、概述一、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二、履行的原则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二)诚信履行原则(三)绿色履行原则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一、履行人一、履行人(一)债务人(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二、受领人二、受领人原则上,履行受领人是债权人,只有向债权人履行才会导致债权的消灭,向第三人为履行并不能使债权债务终止。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30、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也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律效果。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三、部分履行三、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四、履行地点四、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五、履行期限五、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应当作出履行的时间。六、履行方式六、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类型,决定了其履行方式存在差

31、异。七、履行费用七、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必要费用,例如运输费、包装费、邮寄费、装卸费、登记费、关税等。第二节 履行的具体规则八、履行标准八、履行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采取了对债务人负担最小的解释原则。九、电子合同的义务履行时间九、电子合同的义务履行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三节

32、 涉他合同一、利益第三人合同一、利益第三人合同(一)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情形中,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应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未对债务人取得履行请求权。(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应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履行请求权。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基于私法自治原则,第三人不因该他人订立的合同而负有义务。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

33、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

34、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扩张(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其扩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在利益第三人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产生的恢复原状法律关系中,可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1.实体效力:若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则无须当事人主张,即足以排除履行迟延。2.程序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以一时阻却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一)

35、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一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6、与效力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不限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请求,纵使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履行请求,该当事人也可以中止履行。第三十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债权人除就债务人特定的责任财产设立担保物权,或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外,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避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或其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从而将责任财产恢复到应有的状态。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第三十五

37、章 合同的保全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方式:债权人应当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2.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直接受偿效力2.非优先受偿效力3.费用负担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撤

38、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2.债务人实施了财产行为3.债务人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第三十五章 合同的保全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且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2.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除斥期间: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

39、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被撤销的行为对债权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费用负担第三十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存在已成立的合同关系2.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

40、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没有发生变更的部分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变更前已经作出了履行,则除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外,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力,当事人所作出的履行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变更,未经第三人同意,不得对该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第二节 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概述一、债的移转概述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或者承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的移转按照所转让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的移转有以下特征:第一,事先

41、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的内容保持不变。第三,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第四,债保持同一性。第二节 债的移转二、债权转让二、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含义与功能(一)债权转让的含义与功能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二)债权转让的要件(二)债权转让的要件1.要求有效债权的存在2.要求所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3.要求有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合意第二节 债的移转二、债权转让二、债权转让(三)债权转让的通知(三)债权转让的通知1.债权转让中的债务人利益保护2.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四)债权转让的效力(四)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转

42、让的内部效力:()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第二节 债的移转二、债权转让二、债权转让(四)债权转让的效力(四)债权转让的效力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后,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优先顺位规则。()让与人负担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第二节 债的移转三、债务转移三、债务转移(一)债务转移的含义(一)债务转移的含义债务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

43、转让给第三人。(二)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二)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1.债务存在且不具有不可转移性2.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订立债务转移合同3.经债权人同意第二节 债的移转三、债务转移三、债务转移(三)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三)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除另有约定外,全部债务被转移后,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再是债务人,而由第三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基于其与债权人之关系所产生的抗辩延续。()原债务人的抵销权不延续。()新债务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第二节 债的移转四、债务加入四、债务加入(一)债务加入的含义(一)债务加入的含义债务加入,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原债

44、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二)债务加入的要件(二)债务加入的要件在债务加入中,同样首先要求存在债务和债务不具有不可转移性,其次要求存在债务加入合同。第二节 债的移转四、债务加入四、债务加入(三)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三)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构成债务加入后,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和债务人负有同一内容的债务,但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负债务,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当然,连带债务应当被限制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二节 债的移转五、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五、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1.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含义与方式:合同

45、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被称为概括转让或者合同地位转让,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义务。除了通过约定所进行的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还有法定的债权和债务的一并转让。2.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构成和效果:需要权利义务的有效存在和不具有不可移转性。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上转让的当事人一方退出合同关系,其当事人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成为新的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所有权利,并承担当事人的所有义务,包括所有的从债务。第三十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一、概述一、概述(一)合同之债消灭的概念(一)合同之债

46、消灭的概念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的消灭,一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单个债权债务消灭,二是指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整体终止。(二)合同之债消灭的效力(二)合同之债消灭的效力1.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消灭2.债务人有权请求返还或者涂销负债字据3.当事人互负后合同义务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二、债务以及履行二、债务以及履行(一)债务已经履行的含义及类型(一)债务已经履行的含义及类型债务已经履行,在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意义上又称为“清偿”,是指通过履行行为或者通过给付结果的产生使所负担的给付对有受领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发生效果。“债务已经履行”,包括第三人代为清偿、第三人接受履行、代物清偿等。以下情

47、况也属于债务的全面履行:第一,第三人按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第二,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第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二、债务以及履行二、债务以及履行(二)履行抵充(二)履行抵充履行抵充,指的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给付抵充这些债务中的某项或者某几项债务;或者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确定该给付抵充该项债务中的某个或者某几个部分。1.数项债务的履行抵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指定,无

48、指定从法定。依次依据下列方式确定抵充顺序:()已到期债务。()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债务比例。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二、债务以及履行二、债务以及履行(二)履行抵充(二)履行抵充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履行抵充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规定依次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三、抵销三、抵销(一)抵消概述(一)抵消概述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三、抵销三、抵销(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1.法定抵销的构成

49、要件:()当事人双方互负有效的债务、互享有效的债权。()被抵销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无禁止抵销的情形。2.抵销权的行使:依据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导致权利、义务变动。3.抵销的法律效果:()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诉讼时效中断。()抵销的溯及力。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三、抵销三、抵销(三)约定抵销(三)约定抵销1.约定抵销概述: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2.约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人具有对债权的处分权。()协商一致。3.约定抵销的法律后果:抵销生效之后,除合

50、同另有约定外,即按照合同约定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果。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四、提存四、提存(一)提存概述(一)提存概述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二)提存关系人(二)提存关系人1.提存人2.提存部门3.债权人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四、提存四、提存(三)提存条件(三)提存条件1.具有合法的提存原因2.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3.其他提存原因(四)提存的标的物(四)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根据债务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适宜提存的标的物。第一节 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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