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课件第二章 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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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识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公积金、公司的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通知与公告、和解、整顿、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学习导航 领会公司董事的义务、监事的义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特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2、公司及相关法规对三资企业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合伙的解散,债权人会议,破产债权及其分配 应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程序,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拟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程序学习导航某公司年度亏损30万元,用法定公积金弥补后尚差10万元。下一年度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实现税后利润100万元。对于如何分配这100万元,公司领导意见不一。如果你是公司领导,该如何正确分配这笔利润?第一节 公司基本制度u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u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u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3、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u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公司与公司法(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公司的财务会计u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u 应当按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财务会计及债券(二)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三、公司财务会计及债券(一)公司合并u 吸收合并u 新设合并四、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指由一个具有独立法

4、人资格的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u 新设分立u 派生分立(三)公司增资、减资u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股东认缴新资,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u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资发行新股、股东认购新股,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u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公司解散及解散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及解散事由u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5、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u 4.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五、公司解散和清算(二)公司清算u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其他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u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u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任;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责任;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

6、资的责任等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2)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或在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任;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责任;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任;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任;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责任等。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3)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任;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4)评估

7、、验资、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任;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六、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5)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责任。(6)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任,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8、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责任。(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任。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u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u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甲乙丙公司A汽车厂房现金甲、乙、丙出资设立公司A,并成为公司A的股东。公司A成为企业法人,具有法人格。甲、乙、丙出资的财产分别转移所有权,归公司A所有甲、乙、丙分别丧失出资物的所有权,取得相应股权交易相对人(1)股东人数灵活(2)公司资金募集简单(3)出资表现为股权而不是股

9、票(4)设立程序相对简易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乙丙公司A交易相对人股东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石,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条件u(1)自然人股东u(2)法人股东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条件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

10、司章程 u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并对外公示的约定。u 章程将表明公司依法所承担的义务、公司组织形式、行为的基本准则等,将作为依法订立的法律文件,公开宣示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责任能力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u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u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简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或监事部门1部门2部门n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u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u

11、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u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职权u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u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u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u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u 首次会议u 定期会议u 临时会议u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u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u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12、推举1名董事主持3.股东会的决议程序(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构成u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u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u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u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二)董事会2.董事会的职权u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u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u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u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二)董事会2.董事会的职权u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u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

13、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u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董事会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u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u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u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u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公司法基础上,由公司章程规定。(三)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u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u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u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u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三)经理 经

14、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u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u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u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u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四)监事会u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u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u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u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u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后报

1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四、国有独资公司u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u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u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意的表现形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的股东加上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股东 过半数。半数指股东人数同意的股东加上其他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未答复的股东 过半数。股东1股东2股东3股东4股东5股东6外部第三人取得5人中过半数同意,不是指半数股权以上u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16、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u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u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u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u 企业法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不同(2)股份自由转让(3)股权形式为股票(4)财务状况公开(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

17、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u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人u 发起人应为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三)设立方式u 发起设立u 募集设立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35%以上。其余向社会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起人责任发起人设立公司 公司成立 公司不成立 设立行为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后果归与公司 发起人的过失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四)创立大会u 股款缴足、验资完成后,发起人应当自

18、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u 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一)股东大会u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u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u 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基本一致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股份公司的董事会u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为5人至19人u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u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u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u 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股份有

19、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份发行u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发行u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u 公司所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二)股份转让u 股份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u 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四节“三资”公司(企业)的特殊规定u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u特定行业除外u如经营烟草、酒类、药品类等特殊行业公司外不需要取得批准一、公司设立登记批准规定u公司法对于设立公司的出资比例规定为自愿u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20、于25%二、出资比例的特殊规定u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各方同意。三、出资人转让出资的特殊规定u公司法对公司没有期限规定,公司在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和经营的期限。u“三资”公司(企业)则有相关规定:合营企业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约定。四、公司经营期限的特殊规定u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u一般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特殊规定u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一般无审批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u而外资公司(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

21、理变更登记手续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审批规定公司合并与分立1、公司合并A公司B公司C公司新设合并A公司B公司吸收合并2、公司分立B公司C公司A公司新设分立A公司B公司派生分立问:分立与设立子公司的区别?u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机构包括股东会与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上不设股东会,而直接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七、公司内部机构的特殊规定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法u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u有限合伙

22、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一、合伙企业法(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u(1)有2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不得作为合伙人)u(2)有书面合伙协议u(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u(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u(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等(三)合伙企业财产及其管理u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u 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

23、财产u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u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u 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u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人;执行人依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情况。(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u 不论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u 还是由合伙人推选的人执行合伙事务u 不论合伙人之间如何约定u 均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u 新合伙人入伙时u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u 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六)入伙与退伙

24、(2)退伙u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u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u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七)合伙企业解散、清算u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u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u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u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u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u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u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u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u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25、益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节 破产法律制度u当债务人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到期债务u也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以结束债务关系时u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u使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u而免除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即为破产u(一)破产申请u(二)破产受理一、破产申请与受理u 法院受理申请的,应指定管理人u 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出任管理人u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职应由法院批准二、管理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u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26、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三、债务人财产u(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u(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u(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四、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u(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u(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u(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u(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u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u(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u(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四、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u 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

27、人申报债权的期限u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u 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五、债权申报u(1)核查债权u(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u(3)监督管理人u(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u(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u(6)通过重整计划六、债权人会议职权u(7)通过和解协议u(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u(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u(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u(11)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一)重整u 占债权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

28、人或债权人u 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和解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在宣告破产前申请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七、重整与和解八、破产清算u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u 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九、破产财产的分配u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清算组负责执行u 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十、破产终结u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最后分配完结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u 法院在15日内作出裁定历史浏览本章以市场主体中最典型的形式公司作为介绍的主要内容。同时介绍其他市场主体,在掌握上应首先注意公司基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当注意其他市场主体,如合伙企业(连带责任方面)以及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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