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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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消防局2017年3月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宣贯1PPT课件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PART1-前言2PPT课件1 规范的编制1.1 规范的实施时间3PPT课件1 规范的编制1.2 规范的迫切性 根据我国近几年的火灾统计,电气火灾年均发生次数占火灾年均总发生次数的27%,占重特大火灾总发生次数的80%,居各种火灾原因之首,且损失占火灾总损失的53%,而发达国家每年电气火灾发生次数占总火灾发生次数的8%13%。上世纪90年代:16%,世界第三 本世纪前10年:27%,世界第一 电气火灾占比成上升趋势!迫切性迫切性4PPT课件1 规范的编制1.3 规范的立项1、适应国家

2、规范的修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在2013年9月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经整合修订后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于2014年 8月发布;2、电气防火技术的进步和设计经验的积累:材料技术的进步;新型产品的诞生;超高层项目的设计经验的积累;3、按照上海市建委要求,标准和规范原则上5年应进行一次修编;5PPT课件1 规范的编制1.4 编制的调研为了解电缆材料的阻燃能力和防火性能。编制组一行来到昆山试验基地,参加了由沈阳武警学院消防工程系陈南教授主持的电线电缆燃烧试验。该试验是严格按照美国UL标准建

3、立的试验模型。6PPT课件1 规范的编制1.4 编制的调研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是部直属消防科研机构,是国内最早成立的综合性建筑防火研究所。(原高规主编单位)主要从事建筑防火、建筑火灾理论、建筑消防性能化评估、结构防火、防排烟、自动喷水灭火、材料阻燃、火灾烟气毒性、安全疏散、火灾物证鉴定、防火材料检测、火灾烧损鉴定及防火建筑构(配)件和材料开发与消防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编制组一行率参观、考察了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建筑防火、设备防火、电线电缆防火等方面,与四川所相关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特别是针对电线电缆防火等方面的难点问题征询了四川所的宝贵意见,为规范的后续编制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依据

4、。7PPT课件1 规范的编制1.4 编制的调研东北院是我国著名的建筑设计院,技术实力强大,电气设计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即由东北院主编。编制组一行与东北院民规主编王金元及编制组成员郭总、刘总、田总等,进行了技术交流。会上大家对供电负荷等级、消防电源设计、超高层建筑的供配电方案、柴油发电机的设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8PPT课件1 规范的编制1.4 编制的调研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成立于1965年,是我国专业从事火灾科学研究、消防技术开发、火灾物证鉴定、消防产品检验、消防安全评估、电气安全检测、消防标准规范研究、消防科技情报研究和应用服务的公益性研究机构。是我国电气火灾防治和鉴定中心。编制组

5、一行参观、考察了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并与沈阳所赵长征所长、国家电气火灾鉴定中心邸蔓主任等做技术交流,就电气火灾的防治及火灾原因的鉴定等问题进行讨论。收获很大,为接下来修编规范拓展了视野。9PPT课件1 规范的编制1.4 编制的调研上海电缆研究所是我国电线电缆研究、开发、测试的国家级的归口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防火电缆的理论知识积累,编制组一行来到上海电缆研究所,与电缆专家当面交流。上海电缆研究所专家介绍了国际上最新的防火电缆研究方向及内容,并详细介绍了国际工程领域电缆IEC体系及BS标准的一些关键内容。会谈中大家还针对国内防火电线电缆领域存在的若干问题交流了意见。10PPT课件2 编制大纲2.1

6、 编制大纲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电气防火设计。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消防电源;5 配电设备装置;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8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另设1个附录。11PPT课件2 编制大纲2.2 编制条款重大修订内容简介 本规程的重大修改内容为:1.第3章节中:对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城市综合体的控制中心及分控中心的设置作出了要求;2.第4章节中:明确了对哪几类建筑必须设置应急发电机,采用中压发动机或是低压发电机的适用条件,同时,对目前争议较大的发电机的供油量

7、及供油时间作出明确规定;3.第5章节中:对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的应用场所及具体的设置要求做了明确规定;4.第6章节中:提出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概念,对目前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能耗监测系统等加以整合,提高系统的的综合性,简化设计及施工,提高经济性;5.第7章节中:对银行柜台及现金交易场所的应急照明作出规定;对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等火灾时的应急照明电源可由本房间内的应急电源配电箱供电作出明确规定;6.第8章节中:明确规定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选择;同时规定了耐火供配电线缆避免采用中间接头的做法。12PPT课件2 编制大纲2.3 编制组 主

8、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诚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3PPT课件3 印刷勘误5.4.5 自动转换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2 当采用PC级ATSE(自动转换开关电气)时,其触头额定容量不应小于回路负荷电流的125%;Q:“电气”应改为“电器”,“容量”应改为“电流”7.2.5 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对于建筑环境复杂的楼层,可设置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调整疏散指示方向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

9、m的地上商店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Q:“5000m”应改为“3000m”,“500m”应改为“300m”7.2.11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场所内悬挂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当商场净空高度大于4.0m时,;Q:“大于”应改为“大于等于”8.3.3 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消防联动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以及消防疏散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等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应采用耐火温度不低于750、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90min的耐火电线电缆;Q:“消防联动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以

10、及”应删除14PPT课件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PART2-正文15PPT课件1 总则 1.0.4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解释:指凡本规程规定条款未涉及到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内容,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例如:火灾自动报警设计应遵循GB50116的相关规定等。16PPT课件2 术语2.0.3 消防应急照明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1 疏散照明 evacuation lighting 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解释:本规程中“疏散通道”包括“疏散通道”和“疏散走道”两个概念。GB

11、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GJ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7PPT课件3 基本定义3.1 建筑的电气防火等级 3.1.1 建筑的电气防火等级,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修订前:3.0.1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解释:取消特级。建筑物分级是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而确定,主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引用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规定。18PPT课件3 基本定义3.3 消防管

12、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1 消防管理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功能。3.3.2 消防主(分)控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功能。3.3.3 消防(防灾)指挥中心宜具有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信号显示及火灾扑救指挥功能。修订前: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对各消防功能性房间的具体功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功能”是指该房间设置有具备相应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消防设备装置。19PPT课件3 基本定义3.3 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4 下列建筑除设置消防主控室外,还宜设置消防分控室或消防管理室:1 含有商业、办公、酒店、公寓等不同业态

13、或不同物业管理的建筑。2 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或设置了两套及以上的消防水系统。3.3.5 消防主(分)控室、消防管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主控室应设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具有明显标志。当设置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直通室外或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20m;2 消防分控室及消防管理室可根据其功能要求设置在其服务区域范围内,且具有明显标志,至本层最近的疏散出口不超过10m;3 当建筑物内设置闭路电视监控室时,消防主控室宜与闭路电视监控室合用;当合用时,消防控制设备与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分区设置。修订前: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见下页。20PP

14、T课件3 基本定义3.3 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解释:根据目前城市综合体及超高层建筑而制定的条款。基于国内建筑综合体及大于500000 m的建筑群越来越多,设计与开发商就此类建筑消防设计原则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特别是对消防主控室与消防分控室的设置出现分歧。因此本规范就此类建筑如何设置消防控制室做出相关规定。同时,对各消防控制室位置及离疏散口的距离也作出明确规定,方便实际工程设计。消防控制室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要求直通室外或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20m。举例:如图所示,红色虚线所示即为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注意该距离还应当包括楼梯的竖向高度,总计不大

15、于20m。21PPT课件3 基本定义3.3 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解释:(续)对于消防分控室,当设置于首层及地下一层的情况下,其要求同第1条中对消防主控室的规定及相关的条款解释。3.3.5-2条中,是针对某些特殊项目,如:消防征询允许将消防分控室或消防管理室设置于首层以上楼层的情况,则应按此规定进行设置。22PPT课件3 基本定义3.3 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7 当建筑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00m时,宜在入口处消防车能够抵达的部位设置消防(防灾)指挥中心。修订前: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新增条款。为了便于消防人员迅速了解

16、火灾现场情况,因此有必要设置消防控制指挥中心,位置宜设置在建筑群的入口处消防车能够抵达的部位,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中关于火场指挥子系统的相关规定。23PPT课件3 基本定义3.3 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8 当建筑物内设置的防、排烟风机仅服务一个防火分区时,可只采用总线联动控制方式。修订前: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新增条款。地方特色,主要针对2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及特大型商业建筑中。大型城市综合体及特大型商业建筑,由于平面跨度大,容易造成手动控制线路过长压降过大;当此时建筑物内设置的防、排烟风机仅服务

17、一个防火分区时,可允许只采用总线联动控制方式。同时,随着计算机的硬件与软件的技术不断提升亦能保证联动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且,本规程对总线线缆的耐火等级作了强制规定,从而保证了总线联动控制的安全实施。24PPT课件4 消防电源4.1.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消防用电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外,还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第三重市电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公共建筑;2 建筑面积大于250000m的高层公共建筑;3 建筑面积大于4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修订前:4.1.1 特级建筑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外,尚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第三路市电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一级建筑应

18、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级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解释: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对超高层、城市综合体、地下商业等供电电源可靠性提出更高的要求。4.1 供电电源25PPT课件4 消防电源解释:(续)目前,建筑物是否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没有具体的规定,设计与开发商的意见往往也不统一。在充分考虑上海市公共电网的可靠性因素后,我们通过分析,认为对超过250米的超高层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及内部地下商场超过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等,由于火灾危险性大,火灾时扑救难度大,通过增设自备发电机组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能够消除部分增大的损失概率,满足最低的安全原则。因此,做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该条文所

19、列建筑物,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外,尚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如能取得第三重市电时,亦可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当地上有几栋高层建筑,它们用裙房(或地下室)连接在一起,面积统计时包含几栋高层建筑的面积、裙房以及地下室的面积。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不包括停车库面积)。4.1 供电电源26PPT课件4 消防电源4.1.8 设有柴油发电机电源的建筑,其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回路供电,其中一个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配电回路。当正常供电回路出现故障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到应急配电回路上。修订前:4.1.5 特级建筑内的消防设备应

20、由二个回路供电,其中一个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配电回路。当正常供电回路失电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到应急配电回路上。解释:对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的配电系统作明确规定。设有柴油发电机电源的建筑,其消防设备其中一个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有利于提高消防电源的可靠性。同时,火灾时可以方便地切除非消防设备的电源。具体的系统参照条文说明。4.1 供电电源27PPT课件4 消防电源4.1.10 消防应急电源应根据下列原则来选择:1 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消防应急电源可采用第二路电源、带自动启动装置的应急发电机组或由二者组成的系统;解释:与修订前一致。为增强理解,补充

21、图释如下:4.1 供电电源28PPT课件4 消防电源4.1.13 消防应急供电系统的供电容量,应保证火灾发生时建筑物内所有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相邻两个最大的防火分区排烟风机及正压风机的正常供电。修订前: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满足消防情况下的设备正常运行。本规程规定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主要是考虑到火灾蔓延或烟气扩散的情况。由于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因此仅考虑临近的一个防火分区会发生火灾蔓延的情况。(注:当非消防重要负荷与消防应急负荷合用发电机时,应按二者中负荷较大者作为发电机选取依据;但医疗建筑、数据中心的保障电源尚应统计在消防用电之内

22、。)4.1 供电电源29PPT课件4 消防电源 4.2.2 为消防用电设备设置的自备发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启动功能。低压发电机组从启动至其正常供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中压发电机组不应大于60s。修订前:4.2.2 自起动功能的自备发电机组,其启动完成到正常供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解释:增加中压发电机组的起动时间要求。现在超高层建筑和大体量建筑越来越多,经常会使用到中压发电机组。因此,在本规程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中压发电机组的起动时间要求。当多台发电机并机运行时的启动至送电时间亦应满足此规定要求。4.2 自备发电机组30PPT课件4 消防电源 4.2.5 自备发电机组应

23、考虑3h8h的用油量,在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单间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3。修订前:4.2.5 自备发电机组应考虑3h8h的用油量。当用油量超过1m3时,应在建筑外设置储油装置。解释:增加对储油间的个数及储油量的要求。当单台柴油发电机连续运行3h的油量大于1m3 时,或所有柴油发电机连续运行3h的用油量大于日用油箱间总储油量时,应考虑在总体上设置储油罐或采取其他方式。4.2 自备发电机组31PPT课件4 消防电源 4.3.2 EPS装置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90min,与柴油发电机结合使用时,备用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修订前:4.3.3 EPS装置在额定输出功率下放

24、电时间不应小于1h。解释:对EPS蓄电池的容量作出适当调整。本条文主要从环保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蓄电池。在设置消防应急柴油发电机的情况下,当市电发生故障时,由EPS蓄电池供电维持至柴油机启动后,可由柴油发电机供电,因此蓄电池只需满足市电断电到油机供电的过渡期间用电即可。4.3 EPS应急电源系统32PPT课件4 消防电源 4.3.4 相邻多个楼层或相邻多个防火分区可合用一个EPS装置。修订前:未作具体规定。解释:增加EPS应用要求。本条文主要考虑有些防火分区并不具备单独设置EPS的条件。因此在满足供配电合理性的前提下,EPS的设置可以考虑同一楼层的相邻三个防火分区共用一套EPS,不同

25、楼层的垂向相邻的五个防火分区也可以合用一套EPS。4.3 EPS应急电源系统33PPT课件4 消防电源 4.4.4 除住宅外,消防应急照明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照明应采用EPS集中电源或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2 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场所,其消防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高层民用建筑塔楼的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可每五层设置一台;3 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场所,其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可采用单回路市政电源与蓄电池结合的电源供电。修订前:4.4.4 应急照明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如下规定:1 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应

26、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2 特级、一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其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可采取不超过五层设置一台。3 二级、三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可采用单回路市电供电未作具体规定。4.4 供配电系统34PPT课件4 消防电源解释: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做出的具体规定。上海的住宅设计,应按照上海相应的住宅设计标准执行。4.4 供配电系统35PPT课件5 配电设备装置 5.4.7 SPD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用具有CQC认证的SPD产品;2 应选用当出现危险的工频续流或工频漏电流大于5A时能迅速脱扣的专用外部SPD脱离器;3 应依据产品

27、型式试验报告中“外部SPD脱离器技术要求及对应的短路电流耐受能力”表进行外部SPD脱离器的选型。修订前:未作具体规定。解释:见下页。5.4 其它各类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36PPT课件5 配电设备装置 解释:新增技术要求。目前在上海气象局备案的SPD厂家有130家左右,其中有10多家具有CQC认证证书,此条款可以促使更多厂家注重产品质量,并进行认证,同时,又能保证市场中厂家的充分竞争。SPD失效后的工频续流是火灾隐患之一。在SPD失效后,应有可靠的脱离器实现以下功能:切断5A以上的短路电流或工频续流,同时有分断故障点预期短路电流的能力。专用外部脱离器可以兼顾对短路电流和工频续流的保护,目前已有多家

28、厂商具有此类产品。从目前设计应用现状看,很多设计存在脱离器选型过小或不标注参数等现象,可能造成在雷电流通过时脱离器爆炸或损坏。宜选用具有检测SPD劣化功能并带有通信接口的SPD,专用外部SPD脱离器宜能遥测、遥控并带有自重合功能。5.4 其它各类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37PPT课件5 配电设备装置 5.4.8 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6中相关规定;2 应设置在末端配电箱的进线开关下侧,其额定电流值应与进线保护开关一致;3 租售式商场商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甲乙丙类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4 幼儿园、

29、老年人建筑、集体宿舍及电动车充电站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宜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修订前:未作具体规定。解释:见下页。5.4 其它各类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38PPT课件5 配电设备装置 解释:新增技术要求。目前,电气引起的火灾越来越多,火灾损失也越来越大,尤其租售式商场商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人员密集,管理混乱,大部分工作人员又不懂电气,乱拖电气设备、乱接电线现象很普遍,经常出现电气短路、电线过载发热,最终引起电气火灾。因此,本条文规定应设置能快速切断故障电路的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避免火灾的发生。另外,天津港危险品火灾是惨痛教训,因此对甲乙丙危险品库房的末端电气也规定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

30、保护器。为保证产品质量,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应通过国家权威检测机构相关电气性能和防火性能测试。5.4 其它各类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39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设计现状:1,各系统“各自为战”,没有统一规划考虑2,重复布置数条通讯总线至监控中心,增加成本,造成浪费3,控制中心内有限空间内排满各类系统的监控主机,运维繁杂功能现状:1,各系统功能单一,但信息采集又多有重复。2,部分系统在实际使用时,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对故障的判断能力较弱,实际使用中有停用的现象。3,各系统缺乏统一全面的电气系统分析方法。前世40PPT课件标准创新及优势:1,配置一台电气综合监控主机,支持多类系统监控功能,可分屏

31、切换2,多套系统统一协议,共用一条通讯总线,降低成本和工程量3,信息共享,形成电气系统安全性诊断功能根据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4.2条: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今生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41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多个监控后台整合化一,降低系统成本统一通信协议,方便系统对接利用云服务实现APP远程实时监控CAN总线协议综合仪表未来统一总线至电气综合监控主机42PPT课件6 电

32、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1.1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应由现场信息采集装置、通信网络和监控主机组成,并具有电气火灾监测、消防设备 电源监测、电力系统监控、能耗监测功能,宜具有浪涌保护监测功能。6.1.2 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电气综合监控系统,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电气综合监控系统。6.1.3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应具有探测回路剩余电流及各相电缆温度功能,其设置部位应满足本规程6.2.3条规定。6.1.4 消防设备电源监测应具有监测回路电压及开关状态等功能,其设置部位应满足本规程6.2.4条规定。6.1.5 电力系统监控应能监测回路电流、电压、频率、功率、电能等

33、参数,其设置部位应满足本规程6.2.5条规定。6.1.6 浪涌保护监测宜监测浪涌保护器的开关及故障状态,其设置部位应满足本规程6.2.6条规定。6.1.7 能耗监测应能采集建筑物内部的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冷(热)量和可再生能源等,其设置部位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G/TJ08-2143的相关规定。6.1 一般规定43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1 一般规定 解释:6.1.1 定义了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基本架构和总体功能要求。浪涌保护监测的纳入,主要考虑到浪涌失效或故障给电气防火安全带来的隐患因素。将能耗监测功能整合到该系统内,主要考虑到能耗系统中的电力测

34、量参数可以与电气火灾监测和消防电源监测实现数据共享,另外,能耗在一定层度上也反映了建筑物的使用饱和状态,可作为供配电安全评价的一个参照条件。6.1.3 6.1.7明确了该系统各分项具体功能要求。44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2.1 现场信息采集装置应具有综合采集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电压、频率、功率、电能、流量、开关状态等功能。6.2.2 采集装置宜安装在在配电箱(柜)内部或面板上,采集范围不应超出单个配电箱(柜)。6.2.3 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测:1 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其变电所出线侧及第一级配电柜(箱)进线侧,当第一级配电柜(箱)由变电所放射式供电

35、时可不重复设置;2 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其第一级配电箱的进线侧。6.2.4 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测:1 变配电所为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包括应急发电机系统的配电回路;2 消防配电(控制)箱内,双电源切换装置的电源进线侧与出线侧;3 EPS电源装置的进线侧。6.2 现场信息采集装置45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2.5 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应设置电力系统监控:1 变配电所内的高压、中压配电回路的进线侧及出线侧;2 电力变压器的温控器处;3 0.4kV低压配电回路进线侧及各馈电回路的出线侧;4 柴油发电机的启动及控制柜处;5 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并网柜处。6.2.

36、6 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宜设置浪涌保护监测:1 电力变压器低压侧;2 室外及屋面配电箱的电源进线侧;3 第一级配电箱的进线侧;4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进线侧。6.2.7 信息采集装置的剩余电流报警整定值应能躲开正常的泄露电流,宜能根据正常的泄露电流自动设定报警整定值,整定值不宜大于500mA。6.2 现场信息采集装置46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2 现场信息采集装置图示47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2 现场信息采集装置 解释:6.2.1 此处的综合采集应理解为必须具有统一的通讯协议,总线无障碍联通,尽量做到设备整合。6.2.2 对配电单元节点的整合提出要求,

37、不可以减低安全标准为代价实施整合方案。6.2.36.2.6 根据实际调研情况,列出了现场采集装置在工程中需要设置的具体位置。6.2.7 该处的整定值为包含了正常泄漏电流的整定值,排除正常泄漏电流后的实际漏电电流仍应符合GB50054-2011第6.4.3条的要求。48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3.1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应能完成相关系统的数据采集、综合分析及报警控制功能;根据采集的信息综合评估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性。6.3.2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应能与建筑内 其他智能化系统通过标准协议互联,并应具有接入互联网的功能。6.3.3 通信网络应由网络交换机及通信线路等组成;监控主机与交换机

38、之间的链路协议应采用TCP/IP协议;系统应能够拓展接入符合系统传输、控制 协议的新增设备。6.3.4 采集装置宜选用多功能型,采集装置间宜采用并联连接方式,每个回路不超过32个,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20%的余量。6.3.5 通信总线或光纤应选用阻燃型,电气管井外敷设的传输线路应采取机械保护措施和防火保护措施。6.3 系统技术要求49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3 系统技术要求 解释:6.3.1 长期以来,设计对运营方面的关注不足,本规程希望通过引入供配电系统的安全评价手段,在制度上促进供配电网络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优化和发展。6.3.26.3.4 为了促进系统长期发

39、展,明确了系统必须符合的技术要求。6.3.5 规定了系统线路及敷设的防火技术要求。50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新增全文)6.4.1 电气综合监控主机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同时变电所值班室内应设置具有电力监控及能耗管理的显示屏。6.4.2 监控主机应支持电气火灾监测、消防设备电源监测及电力监控等多种嵌入式组态软件,并同时具有分屏、调阅及管理控制功能。6.4.3 当采用分屏时,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可以分为电气火灾监控屏、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屏、电力监控屏、能耗监控屏、浪涌保护监控屏等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屏、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屏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其他监控屏可设置在变电所值班室。6.4.4 监控主机

40、应自带UPS电源装置,在其放电至终止电压的条件下充电24h后所获得的容量应能提供主机在正常监测状态下至少工作3h。6.4 主机及电源 解释:6.4.16.3 规定了系统主机、显示屏的技术要求和设置要求以及系统备用电源的具体要求。51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条文说明)6.1.16.1.7为预防电气火灾隐患,简化供配电系统附属设备安装,综合利用各辅助系统数据,提高供配电系统安全可靠性,降低设备能耗,引入电气综合监控系统。电气综合监控系统的设置原则可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区设置原则。原规范中,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电源监控、电能管理、能耗监测等为各自独立的系统,同时也是孤立地采集数据及分析,存

41、在设备功能未充分利用,一次性投入增大等不利因素;本条文要求整合上述系统并统一在电气综合监控系统这一个平台上,能够做到采集各类数据信息及集成分析,给出供配电系统评价报告。供配电系统评价报告宜包含消防安全性、供电可靠性、能耗合理性等方面。6.2.2 该条文明确规定电气综合监控系统的设置原则及监控范围。6.2.3 虽然消防专用回路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运行的,但考虑到消防配电回路在长期处于通电状态,存在漏电隐患,因此本条文要求消防配电箱进线回路与普通电源同等对待,强调消防配电回路亦应进行监测。条文说明:52PPT课件6 电气综合监控系统(条文说明)6.2.7 由于用电设备及线路正常泄露电流的影响,在供配电

42、系统中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常出现误报警情况,本条文从工程实践出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规定了分段探测的方法,以便减少误报。6.3.16.3.5 该条文要求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应建立在互联网的平台上运行,同时也应保证运行速率。6.4.16.4.4 该条文要求信息共享,分项管理;供电持续时间应与建筑物的消防供电保障时间一致。条文说明:53PPT课件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7.1.2 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物的下列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修订前:7.1.2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低于10lx。解释:针对建筑物新的电

43、气防火等级的分级,对疏散照明的设置作出相关规定。对不同电气防火等级的建筑物内设置的疏散照明要求做出调整,其相应区域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按国家规范要求在合理范围内依据上海地区消防安全需求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明确为5.0lx。7.1 消防应急照明54PPT课件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7.1.3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修订前:7.1.3 下列部位或场所宜设置疏散照明。解释:增加其他应设应急照明的场所。根据上海市社会发展情况及消防安全需求,规定了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其他场所,同时规定其最低照度要求。7.1 消防应急照明55PPT课件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

44、示标志7.1.4 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物的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最低水平照度应保持其正常照明的照度。修订前:7.1.4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备用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解释:对原规程作出调整。根据国家规范及上海地方需求,对原规程作出相应调整,明确了建筑内主要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需求。7.1 消防应急照明56PPT课件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7.1.7 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等火灾时需要坚持工作的房间内的应急照明电源,可由本房间内的应急电源配电箱供电。修订前: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新增条文。针对实际工程设计中遇到的问题

45、及缺乏规范性依据的情况,为方便配线,节约资源,规定了消防设备房可由本房间内的应急电源配电箱供电。7.1 消防应急照明57PPT课件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7.2.2 建筑物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盲人学校等盲人集中的场所应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修订前:9.2.1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应设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3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解释:规定了盲人集中的场所须增设声音疏散指示引导系统。但须注意的是:盲人集中的场所并非都是盲人,光疏散是必须设置的,这是前提。7.2 疏散指示标志58PPT课件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7.2.5

46、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对于建筑环境复杂的楼层,可设置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调整疏散指示方向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修订前:7.2.4 下列场所宜设置具有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导流标志,对于建筑物环境复杂的楼层,可使用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调整疏散指示方向的疏散导流标志。设有疏散导流标志的场所可不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解释:规定了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为增设。结合新的国家规范要求,取消了“设有疏散导流标志的场所可不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相关规定。7.2 疏散指示标志59PPT课件7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7.2.7 超市、大卖场等铺位格局经常变动不便于在墙面或地面设置

47、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修订前:未作相关的规定。解释:规定了蓄光型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适用场所。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的大型超市、卖场等场所由于货架变动引起疏散通道的改变,因此,采用蓄光新疏散指示标志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注意:此条文仅针对“增设的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而言,前提是该场所已按规定设置灯光指示标志,如(大中型商场、商店)营业厅内设有悬挂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7.2 疏散指示标志60PPT课件8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8.1.4 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和维持通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当采用

48、中压(1035kV)供电时,后端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在地下空间、垂直井道内时,应采用1035kV阻燃耐火电缆。修订前:10.1.4 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维持通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解释:保证消防负荷在火灾情况下的供电持续性。现在超高层建筑和大体量城市综合体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内往往设置110kv或35kv降压站,由110kv或35kv降压站到建筑内各个分变电所的中压电缆,由于分变电所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在地下空间、垂直井道内时,因此,本条文规定中压电缆也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如果中压线路在变配电所内部敷设时,可不作此要求。8.1 一般规定61PPT课

49、件8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8.2.2 下列建筑中的电缆,还应通过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中的B1级试验: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2 建筑面积大于250000m2的高层公共建筑;3 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修订前:未作具体的规定。解释:见下页。8.2 普通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62PPT课件8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解释:修订中引入了国家标准GB31247-201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原规程中,电线电缆的阻燃级别参照的国家标准为GB/T 19666-2005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该标准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电线

50、、电缆的低烟、无卤、阻燃(A、B、C、D类)及耐火的特性要求。新引入的国家标准GB31247-201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电缆、光缆的燃烧性能等级(A、B1、B2、B3),主要测试指标为燃烧总热值、火焰蔓延、热释放速率峰值、烟密度等指标。8.2 普通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63PPT课件8 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8.3.3 8.3.3 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列规定:1 消防电源的主干线,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防烟和排烟设备及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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