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物权法(第七版)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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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的归属和利用 3物权法定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 5一物一权原则 重点知识重点知识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 学说上对物权法进行界定,一般都分为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这种划分有助于掌握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和特别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关于物权关系的规定的关系,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前者如德国民法典,后者如法国民法典。如果一个国家专门制定物权法,这个物权法是狭义的物权法。广义的物权法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

2、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在当前,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学说。一是“支配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凡是以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内容之法规范,均可称为物权法。二是“占有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物的占有关系是物质资料在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掌握、控制、支配下而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占有关系包括归属和利用。三是“占有和归属关系说”。

3、该说认为物权法是调整因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就是物质财富的占有和归属关系。四是“占有、利用、归属关系说”。该说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五是“静态财产关系说”。该说认为财产关系可分为动态财产关系和静态财产关系,物权法规定和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物权法的重心在于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民法典第205条关于“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

4、生的民事关系”的规定,准确地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经典的规定。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物权法律关系。从表面上看,这个物权法律关系好像是指人与物的关系,但是在实质上并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并不是单纯的人对物的支配,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对物的归属关系,就是确定特定的物究竟归谁所有,谁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对物的利用关系,就是对一个具体的物,究竟谁有权对其进行利用,既包括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的利用,也包括他人对

5、所有权人所有的物的合法利用。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中,最基本的划分就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法律中,民法是私法,它规范的法主体就是个人和非国家公权的法主体,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法主体之间的私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编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因而物权法的基本性质就必须受民法基本性质的制约,也是私法性质。(二)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体现的是在物的面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样的法律关系,仍然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非国家

6、公权的法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很多学者在著述中,都强调物权法所具有的公共性特色,以及物权法所包含的某些程序的内容,如关于登记的程序,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等,因而认为物权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这些分析都是对的。但是,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所规范的是个人之间的,以及个人与作为非国家公权的法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就物权法本身的性质而言,其仍然是私法。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一)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财产法,这是其区别于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一直分为人法和财产法,由此形成民法的两大支柱: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权利。调整人身关系的那一部分

7、民法规范称为人法或者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那一部分民法规范称为财产法或者财产权法。物权法属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因而属于财产法,其规范的是基于财产而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二)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法是强行法,这是其区别于债权法的显著特征之一。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任意法,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否适用民法的规范,由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因而它属于示范性法。但是,民法的任意性并不是绝对的,民法包含很多强制性的规范,因而具有一定的强行法性质。民法的这种以任意性为主的特征,一方面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内容上,即其主要内容是任意法,部分内容是强行法;另一方面表现为民法

8、的某一部分主要性质是任意法,某一部分的主要性质是强行法。例如,债权法的基本性质是任意法,其主要规范都是任意性而不是强制性的。而物权法的性质与债权法相反,其主要部分是强行法,主要内容不是任意性规范而是强制性规范,因而具有强行法的特征。这是因为,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物权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强制性的,除少数例外之外,多数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必须绝对适用。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三)物权法是普通法 物权法不是民事特别法而是民事普通法。这是物权法与民事特别法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首先

9、,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民事特别法则是指适用于特定的区域、规定特定事项,或者在适用时间上有特别限制的民事法律。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有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内容,因而物权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其次,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在采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民法典是民法的普通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是民法的特别法。我国原物权法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采用了单行法的形式,但这不是否定物权法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属性,而是一种变通方法。现在,物权法成为民法典的

10、物权编,更加明确了其民法普通法的地位。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法律,因而又称作“土著法”。物权法是固有法,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普通法而具有的一个显著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物权制度,体现一个国家的基本所有制以及在所有制的基础上建 立的各项物权制度。由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具有自己不同的发展历史和观念,物权法的发展具有 更为浓厚的本国和本民族的特色,体现了与本国和本民族发展相一致的民法物权制度,因而物权法所规定的制度千差万别,各有自己的特点,与他国的不同。在现代社会,各国的物权制度由于相

11、互借鉴,在很多方面采用了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内容,但是与债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普通 法相比较,物权法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是一部法律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我国的立法和学理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基本原则的功能:基本原则的功能:1.作为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2.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3.适用法律时的一般拘束。物权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物权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一般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即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基本

12、原则是在民法基本原则指导下的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之下,确定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到物权法当中。同样,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又不能是民法基本原则的简单翻版,甚至直接照搬,而是要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内容确定。只有这样,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才有自己存在的必要。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13、侵犯。”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以下几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最主要的含义,是强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由于物权的法律地位平等,因而对物权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的规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平等性。如果不同的物权在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就一定会造成物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私人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得不到平等的保护。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重在强调对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平等性。物权保护的平等性,主要表现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平等性。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是指对发生争议的物权,用相

14、同的规则确定物权的权属,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基本目的的集中体现。它的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物权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2.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主体地位平等的必然;3.对物权平等保护是私人物权的正当诉;4.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客观。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适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把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适用的一般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不论是“抽象所有,一体保护”,还是“区别所有,平等保护”,都是指无论是对国家、集体还是对个人的物权,都要予以平等保护。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规则出

15、现争议时,应当依照平等保护原则进行解释。在具体解释中,应当根据目的解释方法,依照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种物权,特别是保护好私人物权和其他权利主体的物权。第三,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准许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在交易中,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发生争议时,法官的判决和裁定必须遵循平等保护原则,正确 适用法律。如果没有依据平等保护原则,具有优势地位的物权人倚强凌弱,或者法官违反平等保护原则进行裁判,应当准许当事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和诉讼法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

16、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指的是,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 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当事人约定

17、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是罗马法构造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和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物权的复活;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4.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5.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点:1.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虽然物权无效,但

18、是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的,具备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效。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注意把握上述要点,正确区分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作约定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断。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说的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客体,是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一“权”,说的是所有权,而不是其他物权即他物权。两者合起来,就是指在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绝不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内容两立的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即一物只

19、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一物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就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在依附于主物的从物之上,不能单独成立所有权。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但是在特别的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认为集合物是一个独立物的时候,可以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因为这是充分利用物的价值创造社会财富的途径。面对这种情况要注意的是,在一个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是设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 确立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明确权利的范围。一物一权,界限明确,权利边缘清晰,便于权利的行使,也便

20、于对权利的保护。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只设立一个所有权,就使物权关系简单明确,不会产生复杂的物权关系,不会在一个物上形成权利重叠和冲突。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所有权必须有其确定的公示方法,以便他人确认权属。一物一权,只能按照规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不会产生复杂的公示问题。确认一物一权至关重要。一物的“物”,应当依照社会交易中的通常观念判断,是指法律观念上的一个物,可以是单一物或者合成物。此外,对物的理解还要考虑对物的认识的发展。一权的“权”,在理解上要注意:第一,在共有的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一物享有共有权,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他们所共有的是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

21、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还是一个“权”。第二,这里的“权”是指物权,但仅指所有权,而不包括他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所有权之上设立几个他物权。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也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按内容是两个原则,即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这两个原则既有区别又相联系,是相互依存的。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通过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法基本规则。确立物权公示原则的理由是

22、:第一,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影响,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关于公示的范围,应当是除了少数法定物权以外,其产生都以公示为条件,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条件才能够设立。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也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另外也有特例,即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可以不登记;船舶、飞行器和汽车是动产,但其物权的变动要经过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公示公信原则 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经

23、过公示以后所产生的公信力。物权公信原则的内容是:第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他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法律也认为他是权利人。第二,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的,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确立物权公信原则的理由在于,商品交换要求及时、安全地将商品的物权移转给受让人,而受让人在事实上很难对出让人的处分权进行周详的了解,只要出让人以合法的方式证明自己有处分权,受让人即可信任其有处分权,而物权公示在一般情况下足以证明出让人有处分权。既然如此,按照法定公示方式转让物权的,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应

24、当取得物权。可见,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一致的,其意义在于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动态安全。实行公信原则,可能会使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损害。为了避免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除了完善登记程序以外,可以采取事后的补救措施,对真正的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0102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案例思考: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乔某的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主张先赔偿后送羊。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羊、薛某对庄稼,是人对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重点题:(1)物权法的概念

25、应当如何界定?(2)物权法的性质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3)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物权法定的理由和缓和的理由是什么?(4)为什么要实行一物一权原则?法考题:物权法定原则。0304考研题:(1)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2)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意义。(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4)试论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第二章 物权概述1物权:概念,特征 2物权的类型:自物权与他物权 3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 5物权保护方法 重点知识重点知识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明确物权概念,物权一词是由中世

26、纪的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提出的,然而当时也没有明确提出物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此后,德国民法典接受了物权的概念。自此以后,大陆法系各国在自己的民法典中,都规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物权制度。我国原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使用“物权”一词,但在第五章第一节中对“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民法的物权制度。2007年物权法颁布,正式使用了物权概念。2020年民法典物权编继续使用物权概念。在民法理论上,对物权概念的界定有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权利归属说几种主要观点。上述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物权的概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

27、物权的对物关系说是不可取的,因为认为物权是对物关系不符合物权的本质要求。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合法支配行为即能实现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直接表现就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所谓物权一方面表现为

28、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另一方面表现为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之物所进行的侵害和对自己行使物权的行为造成的干涉和妨碍,因而物权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干涉物权,不得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就是特定的物。而其他的权利客体如行为、精神财富等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不得未确定”就是物权的基本要求。此外,物只有独立,物权人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对不独立的物无法确定其物权。第一节 物权

29、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三)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直接支配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表现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这是物权的经济内容。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支配而取得物的 利益。因而在民法保护下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物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四)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有二:一是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就所有权来说,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对某物享有所有权,就排除其他任何人同时再对该物另有一个所有权。这就是一物一权原则

30、。二是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权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凡是侵害物权的行为,都在排除之列。因而在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等物权保护方法,是物权基于排他性所产生的物权保护方法。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就是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的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物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这是由物权的绝对权

31、性质决定的。除此之外,在我国,物权的权利主体还存在性质上的差别,表现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集体作为物权主体和个人作为物权主体。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 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物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权利人对物权客体的支配。物权是绝对权,是对物权客体的绝对支配,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强制。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因此,物权的权利是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绝对权。物权权利的特点是:第一,物权权利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32、。第二,物权的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第三,物权权利具有排他性。第四,物权权利具有公开性。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就是对物权客体的不得侵犯。这种义务的特点是:第一,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第二,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第三,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第四,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实现义务人自己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第五,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民法典第115条规定

33、:“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物权客体的这些特征也都有了新的变化。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第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因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第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

34、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当然,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性,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而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性质并不矛盾的物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35、力。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任何人对此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的,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否则就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即使是担保物权,也具有这种追及的效力。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 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第三人如果取得该财产是善意、无过失的,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不受物权追及效力的拘束。四、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的人请求排除妨害,这种权利

36、称为物上请求权,也叫作物权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权利。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而损害赔偿方法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人所受的损 失得到及时补偿,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保护物权,但相对于损害赔偿的方法而言,物上请求权 的方法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物权人的利益。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

37、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就是他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种分类是对他物权的分类,而不是对物权进行的分类。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第四节 物权的分

38、类三、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物权可以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可以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标的物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39、两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不同,动产物权一般以标的物的 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物权则是以依法登记为成立要件。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保护也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而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具有其他法律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民法典物权编第一分编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法和程序。物权的民法保护,以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即自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权利

40、受到侵害时依法自行行使其享有的请求权,如果侵害人依所有人的请求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所有人的所有权就得到了保护的救济方法。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进行保护,也称为公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恢复物权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33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一条规定包 括了上述两种物权的民法保护。从民法的意义上说,物权保护的基本方法就是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保护方法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方法。第

41、五节 物权的保护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我国民法规定的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方法,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在现代,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也不同于物权本身,而是基于绝对权的支配权而产生的,为保护绝对权的支配权的圆满实现而存在的权利。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二、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确权请求权。因物权

42、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确权请求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用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妨碍财产所有权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时,财产所有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或者请求法院责令排除妨害,以保护财产所有人充分行使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

43、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三、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1不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请求权。如前所述,对不登记的动产被侵占的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即侵权请求权。2恢复原状请求权。所有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而遭到损坏时,如果有恢复的可能,所有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财产原来的状态,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恢复财产的原状。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3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了财产的毁损和灭失,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时,权利人所享有的要求他人补偿其损失的请求

44、权。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 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四、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 对物权的保护,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种基本保护方法。不同的保护方法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在实践中,可根据权利受到侵害的不同情况,采取其中的一种保护方法,或同时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使物权得到切实保护。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45、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的最终法律后果是产生永久抗辩权,使享有该权利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进行抗辩。权利人行使物权保护的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应当根据请求权的性质确定。保护物权的债权请求权即侵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行使这种请求权保护物权的,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保护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拘束,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确定。案例思考:沈某自费架设高压线路为同村农户造福,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用于农电网改造,沈某要求补偿。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沈某

46、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2)该种权利 属于何种类型的物权?(3)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0102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重点题:(1)物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2)物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特征是什么?(3)物权具有哪些效力?(4)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标准是什么?(5)物权保护中的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的区别及其意义是什么?法考题:物权的保护: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0304考研题:(1)不动产的概念。(2)他物权的概念和体系。(3)物权和债权的区别。(4)谈谈对我国法上的不动产的认识。问题与思考

47、问题与思考第三章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 3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4预告登记5价值较大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登记对抗主义重点知识重点知识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物权变动概说(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它是民事权利变 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规定的就是物权变动规则。(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包括:物权的发生

48、,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 得。物权的变更,广义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物 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丧失。民法典对物权变动的规定是“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中的转让,是变更的一种形式,应当放在物权的变更中研究。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是法律行为,二是其他原因,三是某些公法上的原因。物权变动可以由不同的原因引起,基本的原因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主要为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这是物权法研究物权变动的核心问题。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二、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一)物权变动的不同模式 物权

49、变动是客观的、现实的,但是对物权变动的原因在法律上作出怎样的选择,则是对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从民法的发展历史看,由于各国立法的历史和传统不同,在民法上规定物权变动的体例也有所不同。在世界各国已经生效的民法立法体例上,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则大致有以下四种学说。债权意思主义。法国法的“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由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主义。日本法的物权变动模式是“登记对抗主义”。在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法的规定创造了第二种物权变动的立法例,以登记作为对抗主义的要件,其实质还是债权意思主义。公示要件

50、主义。奥地利法的物权变动模式被称作“公示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通过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物权形式主义。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作为外在形式,也称为“物权形式主义”。从立法模式上看,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物权形式主义即物权行为的理论也称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因此又被称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构成。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二、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二)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价 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于德国17世纪的实用法律汇编。为解决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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