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三版)》课件5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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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第三节 税率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第六节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八节 源泉扣缴第九节 税收优惠第十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本章要点提示本章要点提示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各自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各自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的种类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的种类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包括的具体项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包括的具体项目准予扣除的项目准予扣除的项目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

2、除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一、企业所得税的沿革一、企业所得税的沿革(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三)两税合并的必要性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一)征税对象是所得额企业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所得额,即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它既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3、。企业所得税是一种不同于流转税的税种。(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 复杂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账面的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得出利润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得出的。为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涉及一定时期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归集和分摊,并且为了对纳税人的不同项目实行区别对待,还需要通过不予计列项目,将某些收入所得排除在应纳税所得之外,或对某些项目的支出给予一定限制,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较为复杂。这与流转税一般是直接依据销售额或营业额计算征税、计算简便是不同的。(三)征税

4、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也就是说,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和有无所得确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有所得也就是有负担能力的才征税;无所得也就是没有负担能力的就不征税。而在有所得、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中,所得多、负担能力强的,多征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弱的,少征税。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便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四)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 会计利润是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而利润是企业一定时期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终反映,一般是按年度计算和衡量的。因此,企业所得税也

5、一般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企业,要将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一年的所得额,计算应纳的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三、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面比较广,只要是取得所得的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当前企业所得税是组织收入的第二大税种,组织收入的作用极强,特别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的作用会更加突出。(二)有效实施税收调控 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组织收入的同时,可以有效地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例如

6、,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直接降低税率、减免税、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和投资抵免等,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微观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一)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二)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

7、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1.居民企业(1)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

8、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非居民企业(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必须依法设立。成立不同类型的企业,依据的法律规范也各不相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居民企业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中国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

10、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第三节第三节 税率税率 一、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其基本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之所以采用25%的比例税率,主要原因如下所述。(一)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8年1月1日以前施行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名义税率为33%;一些特殊地区的外资企业实行24%和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的两档照顾税率。税率的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

11、税负存在较大差距。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所以,有必要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从而使内外资企业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达到税负公平。(二)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而实际执行24%和15%优惠税率的一些外资企业,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与原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大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大约1 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

12、税增收大约410亿元。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内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照顾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等因素,加上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三)考虑到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 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二、预提所得税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13、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三、优惠税率三、优惠税率(一)照顾税率 为了照顾众多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规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

14、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自2019年年1月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一律按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一律按照统一标准界定优惠税率适用范围。具体为:从业人数不超过照统一标准界定优惠税率适用范围。具体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万元。(二)鼓励税率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

15、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节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

16、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一、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一)收入确定的基本规定(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财产转让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收入确定的特殊规定(1)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生产经营业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

17、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准予扣除项目

18、二、准予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二)具体扣除项目 1.不征税收入。2.免税收入。3.准予扣除的基本支出项目 4.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三)不得扣除

19、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指企业因使用权益性资本而付出的代价。(2)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指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3)税收滞纳金,是指企业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出税法允许扣除比例以外的捐赠支出,是指企业超出税法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20、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四)亏损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说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

21、,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第五节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为取得其拥有的各项资产所支付的金额,应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从而确定从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准予扣除的项目和不得扣除的项目,以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资本性的支出,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企业收入总额中一次性扣除,而应采取分

22、期计提折旧或者分期摊销的方式从以后各期的收入总额中分期予以扣除。收益性支出可以作为成本费用从企业收入总额中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税务处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企业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

23、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改建过程

24、中发生的改建支出也作为计税基础。(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规定(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处理规定(1)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

25、算折旧。(2)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3)企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计算,采用直线法。(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通过捐赠、投资、

2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规定(1)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1)已

27、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这里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这里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这里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

28、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六、存货的税务处理六、存货的税务处理(一)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

29、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二)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时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七、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七、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所谓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

30、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第六节第六节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 在国际上,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情况很常见。在我国,利用关联企业来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逃避纳税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关联企业的认定以及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原则、税务调整、税务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关联企业的认定一、关联企业的认定(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

31、系。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原则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计价原则(一)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原则和方法(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就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

32、资料。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税务机关核定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四、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四、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1)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

33、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七节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法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一)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 1.按月(或季)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34、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实际利润额适用税率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1.国外税收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

35、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国外税收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法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二、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36、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如果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

37、方法核定。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三)核定征收的方式(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

38、法。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八节第八节 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所得税税款的做法。实行源泉扣缴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对此类所得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统称为预提税或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得税源泉扣缴的方式。一、源泉扣缴的所得范围一、源泉扣缴的所得范围(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39、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转让财产所得。(3)其他所得。但是,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二、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和税款扣缴办法(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3)依照企业所得

40、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应扣缴税额的计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每次支付款项10%四、源泉扣缴的税务管理四、源泉扣缴的税务管理(1)按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

41、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九节第九节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现代税收政策的一种形式,是政府为促进和扶持某些重要产业和部门的发展,而给予特定纳税人、征税对象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措施,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一、免税收入一、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

42、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但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

43、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上述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的项目,也不得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计收入和税额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

44、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上述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四)符合条件

45、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四、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

46、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但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加计扣除的支出项目五、加计扣除的支出项目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六、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

47、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七、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七、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参见本章第五节有关内容。八、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八、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48、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九、鼓励企业保护环境、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九、鼓励企业保护环境、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

49、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十、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优惠十、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优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节第十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 一、纳税地点(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50、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纳税年度二、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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