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北京市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供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过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北京市供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的自评、外部评审等相关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2、安全监管总局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28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3、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标120 城市给水厂附属建设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GB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T 13922.1 水处理设备性能试验-总则 GB 50187 工业单位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
4、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J87 工业单位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3 安全色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JBJ 6 工厂电力设计规程GB/T 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DL/T 620 交
5、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ZBK 45020 电力系统保护、自动继电器及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B 3787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GB/T 23858 检查井盖 GB 1576 低压锅炉水质 GB 4387 工业单位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Z158 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safety standardization为安全生产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保证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6、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则。 3.2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关注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外部团体。3.3 供应商 supplier 为单位提供原材料、设备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3.4 承包商 contractor在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单位(单位)提供服务的外部团体。3.5 事件 incident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3.6 事故 accident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3.7危险、有害因素 hazardous elements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3.8危险、有害因素辨
7、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3.9风险 risk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3.10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3.11 安全绩效 safe performance基于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3.12 变更 change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状态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3.13隐患 potential accidents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13 有限空间 limited space封闭或
8、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3.13 有限空间作业 limited space work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4 一般要求4.1 概述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采用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4.2 原则4.2.1 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4.2.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当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单位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
9、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2.3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单位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4.2.4 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单位自主管理,考核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单位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3 实施4.3.1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估、策划、培训、实施、自评、申请、评审、改进与提高8个阶段。4.3.2 初始评估阶段:由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单位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单位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
10、现差距。4.3.3 策划阶段:由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初始评估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单位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4.3.4 培训阶段:由单位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4.3.5 实施阶段:由单位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4.3.6 自评阶段:由单位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4.3.7 申请阶段:由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4.3.8
11、 评审阶段:由第三方进行评审。4.3.9 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评审的报告,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5 核心要求 5.1安全生产目标5.1.1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5.1.2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5.1.3 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文字记录资料。5.1.4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文件加以保存。5.2组织机构和职责5.2.1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
12、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5.2.2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5.2.3 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5.2.4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2年。5.2.5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培训、修订及考核等内容的管理制度。5.2.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5.2.7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权限的培训。5.2.8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内容进行修订。5.3安全投入5.3.1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管理制度。5.3.2 保证
13、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5.3.3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标志及标识;(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5.3.4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等管理制度,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等相关费用。5.3.5 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5.4法规和制度5.4.1 各单位应定期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14、并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及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5.4.2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传达给从业人员,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5.4.3 针对变配电、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重要岗位,应建立安全告之制度。5.4.4 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制度
15、;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以及电气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场所作业等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等。5.4.5 结合本单位不同岗位实际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考核。5.4.6 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5.4.7 各单位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更新、补
16、充、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5.4.8 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保存要求等。文件及档案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5.5 教育培训5.5.1 建立
1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5.5.2 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5.5.3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每年不少于12学时。5.5.4 新员工入职前,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讲解必要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培训记录应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及培训内容。新员工(包括实习)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24学时。5.5.5 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18、。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每年不少于4学时。5.5.6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考核、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岗位操作人员转岗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8学时;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全体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形成教育培训记录;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本单位驾驶人
19、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参加教育的人员应形成教育培训记录。5.5.7 对相关方(承租方、承包方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入厂证后方可入厂工作。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应详实,并由受教育本人签字确认。5.5.8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并由专人带领。5.5.9 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5.6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5.6.1事故报告5.6.1.1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
20、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6.1.2发生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5.6.1.3单位应对事故进行备案登记。 5.6.2 事故调查和处理5.6.2.1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5.6.2.2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制事故调查报告。5.6.2.3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材料,并保存档案。5.6.2.4 单位按照事
21、故“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妥善处理善后工作。5.6.2.5严格落实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5.6.2.6严格落实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整改措施。5.7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7.1 绩效评定 5.7.1.1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 5.7.1.2 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针对评定中存在的问题,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
22、生产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5.7.1.3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进行全员通报。5.7.1.4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单位、部门、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5.7.2 持续改进5.7.2.1 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5.7.2.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1)系统运行效果;(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
23、效果;(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5.8 生产设备设施5.8.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5.8.1.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和审查等各项程序。5.8.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三同时”相关管理要求。5.8.1.3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8.1.4 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
24、理。5.8.1.5 单位应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5.8.1.6 重要生产岗位应设有集中监视系统。5.8.1.7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单位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的规定。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5.8.1.8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工业单位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5.8.1.9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
25、防雷设施完好。5.8.1.10 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5.8.1.11 厂内道路设施(包括车辆、道口、道路安全标志等)以及道路运输车辆、货物装卸、车辆行驶应符合工业单位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规定。5.8.1.12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楼梯间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5.8.1.13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
26、,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维修和更换,且不得挪作它用。 5.8.1.14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通往变电室的电缆沟、电线沟等应有防止雨水及地下水渗入的措施及排水措施。5.8.1.15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5.8.1.16 建设项目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7、5.8.2 生产设备设施通用运行管理 5.8.2.1 需强制检测的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等,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并归档保存有关资料。5.8.2.2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移动梯台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5.8.2.3 易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5.8.2.4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定期检验。5.8.2.5 起重机、吊车、吊具、锅炉、
28、压力容器(工业气瓶)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操作执行安全操作规程。5.8.2.6 金属切削机床、冲剪压机械、砂轮机、移动电气、胶(皮)带运输机等设备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操作执行安全操作规程。5.8.2.7 应定期对厂内各类设备、管线进行维护,不应有积尘、油垢和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设备铭牌应完整、清晰。5.8.2.8 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重点设备设施在较低或较高温度下能正常运行。5.8.2.9 设备应安装牢固、地脚螺栓齐全紧固,所有传动部位连接牢靠,易触及的传动机构、旋转部位应安装安全有效防护装置,并用箭头标示运转方向。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
29、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5.8.2.10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按系统接地的形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的规定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5.8.2.11 自备发电机不应与供电网联接,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具良好通风条件。5.8.2.12 低压临时线路应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敷设符合安全要求。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临时用电设备PE连接可靠。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临时线路。5.8.
30、2.13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应定期进行电缆线路的预防性实验记录。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5.8.2.14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5.8.
31、2.15 设备电气连接可靠,接线端子及接线柱接触面无烧灼,接地装置有效。5.8.2.16 机动车(含厂内车辆)应按照车辆使用手册定期保养、出现故障及时维修,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机动车辆应确保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装置性能良好;轮胎无损伤;制动距离符合要求。5.8.2.17 机动车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车载灭火器、三角警示牌应随车携带。灭火器应处于有效期内,且工作压力正常,三角警示牌应完好、可用。液氯、次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的GPS系统、车身反光标志、标识应能正常使用。5.8.3 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保养5.8.3.1 建立设备
32、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5.8.3.2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5.8.3.3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前应填写检修作业派活单,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5.8.3.4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包括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5.8.3.5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5.8.3.6 设备的全生命周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在设备运转过程中,禁止进行任何维修工作。停机检修时,必须对设备进行断电处理,应将就地按钮置于停止
33、位置,并悬挂安全警示标识。5.8.4 设备设施验收、拆除、报废5.8.4.1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5.8.4.2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做好验收记录。5.8.4.3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5.9 作业安全5.9.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5.9.1.1 应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能源介质作业;(4)高处作业;(5)大型吊装作业;(6)交叉作业;(7)其他危险作
34、业。5.9.1.2 生产现场的区域划分科学合理。5.9.1.3 作业现场应环境整洁;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 5.9.1.4 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5.9.1.5 非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严禁架空电线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5.9.1.6 特殊作业场所应按照安全规范使用具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5.9.1.7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或有人值守、休息的房间,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5.9.1.
35、8 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发现潜在的或已发生的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状况,在交接班时应交代清楚,并做好记录。 5.9.1.9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进入作业现场前,应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装备。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5.9.1.10清水池、吸扬井人孔应上锁,并专人管理。5.9.1.11 澄清池、滤池、臭氧接触池、加药池等供水处理设备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护栏。5.9.1.12 施工前应制定组织方案。施工各方应对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并制定完善的防控措施。施工作业前应填写作业派活单,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5.9.
36、2 作业行为管理5.9.2.1 建立“三违”行为的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5.9.2.2 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5.9.2.3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5.9.2.4 岗位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程和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应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安全的关键指标,如压力、温度、流量、液(料)位等。5.9.2.5 有限空间作业通用管理要求: (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要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人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7、。(2)有限空间作业检测、防护设备应按规定检验和更换。(3)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规范要求:实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时应设立专人监护;作业现场设置警示设施和应急救援装备。(4)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应可靠的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9.5%-23.5%(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应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狭小、金属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5)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
38、间不应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对气体进行连续检测。(6)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5.9.2.6 供水营销作业通用管理要求:(1) 供水营销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对外服务纪律、人身安全防护常识等。(2)供水营销查表员应正确掌握井盖的开启方法,防止被井盖砸伤和摔伤。(3)供水营业柜台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应保持两人以上同时工作;保险柜应专人专用,不能混用;大额现金不能置于桌面,收取的大额现金应随时存入专用箱或保险柜;柜台通勤门应随时锁闭;柜台内严禁会客;下班时保险柜应乱密码、柜内报警器应打开;保险柜摆放不应正对窗口。(4)供水营业柜台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
39、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营业柜台红外报警、手动报警应灵敏有效;监控摄像机画面应清晰可靠;录像机存储应符合要求。5.9.2.7 变配电作业通用管理要求:(1)高低压配电装置应具有可靠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2)控制室、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装置,有防小动物措施。(3)电气检修工作的安全用具应定期检验,并有检验合格报告。电气工作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用具。(4)电气检修工作执行工作票制度及倒闸操作票制度。电气检修和倒闸操作时应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5)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停电;验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6)电气设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警
40、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装置。 5.9.2.8 危险作业通用管理要求:(1)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作业许可。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2)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应明确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相关职责,不应在没有安全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5)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装备。(6)严格按审批和作业方案要求实施危险作业。5.9.2.9 动火作业通用管理要求:(1)易燃易爆区不能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移到动火区进行。(2)作业应在动火证规定范围之内进行,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备有消防器材,消
41、防器材禁止挪用。(3)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和可燃物质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应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防护隔离措施,并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4)气焊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应不小于5m,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5)作业完成后应彻底清理动火现场,不应有遗留火种。(6)风力在5级以上禁止动火。5.9.2.10施工作业通用管理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8-2005)、以及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安全施工。(2)施工用电、消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施工现场必须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
42、,设置安全防护设施。(4)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检测、报废等管理制度,并教育作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选取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单位生产的施工机械。施工机械操作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6)施工物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物料堆放不得超高,码放应固定牢固,防止倒塌、滚动。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5.9.2.11危险化学品通用使用管理:(1)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实行“五双”管理。(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
43、或行业有关法规、标准要求。(3)使用的化学品必须按规定储存,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保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4) 应按相关要求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急救援器材、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完好状态。(5)水质化验室存有、使用危险化学品(毒药品)的,应制定使用保管制度及操作规程。 5.9.3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5.9.3.1 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5.9.3.2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5.9.
44、3.3 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和安全色(GB2893)的规定,对不同介质的管线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5.9.3.4 按工业单位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5.9.3.5 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5.9.3.6 设备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5.9.3.7 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5.9.3.8 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
45、,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5.9.3.9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跨越道路管线应设置限高标志。5.9.3.10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现场以及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标识及警示标志。5.9.3.11 危险化学品库应按危险性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有效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应有应急预案。5.9.4 相关方管理5.9.4.1 单位应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与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专项安全责任书,并将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5.9.4.2 对承包
46、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5.9.4.3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5.9.4.4 单位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5.9.4.5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方,应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方实施,单位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5.9.5 变更5.9.5.1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5.9.5.2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5.9.5.3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10 隐患排查5.10.1 隐患排查5.10.1.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