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件分级1.5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2.1市级组织机构2.2县(市)、区组织机构3预警预防3.1 沿江集中式饮用水源风险源情况3.2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3.3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3.4预警预防措施4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4.2响应措施5应急终止5.1应急终止的条件5.2应急终止的程序5.3后期处理6应急保障6.1资金保障6.2通讯与信息保障6.3技术装备保障6.4人力资源保障7监督管理7.1预案演练7.2教育与培训7.3应急能力评价7.4责任与奖惩8附则8.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
2、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制机制,提高政府防范、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省环保厅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市行政区域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客水
3、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1.4事件分级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级)、重大 (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指因上游受污染客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泄漏等突发事件,导致如皋鹏鹞水厂、狼山水厂、洪港水厂、海门长江水厂等4家水厂中的一家或多家水
4、源水受到污染,水质指标严重超标【有一项以上监测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标准,经水厂应急处理后仍未达到饮用水标准】或存在明显异常气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导致取水或供水中断的污染事件。(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指因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泄漏等突发事件,导致市开发区备用水源、头兴港汇龙镇水源地、如海运河如城水源地、新通扬运河海安水源地等任意一家备用水源地受污染的事件。(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指因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泄漏等突
5、发事件,导致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污染事件。(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指因突发事件造成二级及三级以下河道大面积受污染,可能导致备用水源所在的一级河道受污染的事件。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体系,主动预防、及时控制、全面消除各类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2)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县(市)、
6、区政府(管委会)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第一时间准确研判、及时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第一时间开展监测、辅助决策,第一时间展开调查、追究责任,第一时间导控舆论、维护稳定。(3)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信息通报、资源共享,提高效率、增强合力,形成条块结合、专业处置、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决策能力。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引导鼓励“一专多能”,加强培训
7、演练,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实战能力。加强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物资、技术和设施准备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2组织机构2.1市级组织机构市建立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级)中的市开发区备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开发区备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急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
8、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港口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市水文局等。2.1.1市应急指挥中心工作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1)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建立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科学的处置建议。(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
9、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5)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发布相关预警、应急处置等信息。(6)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7)加强与毗邻市、县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区域协作机制。(8)根据市相关部门推荐,经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意,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2.1.2市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处置工作。市经信委
10、:当出现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企业的限水、停水。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网络煽动等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市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市级经费以及市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市环保局:履行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报告,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做好水源水和备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对水厂停、取水源水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做
11、好信息沟通工作。市城乡建设局: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按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指令制水单位加强原水水质检测频次,搜集水污染相关情况,参与水污染情况研判,指导督促制水单位采取相应应急净水技术措施,根据指令启动应急水源,做好水源调度和水量调配工作,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与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市水利局、水文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潮、水速、水量、水质的监测,开展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跟踪监测,发布水文预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内河水源地水质;当长江干流发生污染事件时,关闭污水团所经的沿江涵闸;当通江河道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时,关闭相应的
12、控制建筑物,尽量减少对长江干流水体的污染,适时调度水资源,置换污染水体。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水厂的出厂水、供水区域内监测站点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备用水厂生产的自来水以及拟启用的备用井水水质等进行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并对水厂提出停供水主导意见和建议;参与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参与对已经受污染人群健康影响调查,开展有针对性的饮水污染宣传教育,对受污染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减少健康损害。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国家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以外的本市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负责本港籍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
13、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市安监局:参与长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危化品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组织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市港口局:负责组织沿江危化品港口、码头等因作业导致饮用水源受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其他类型饮用水源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
14、量、雨期等气象资料。海事局:负责长江段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控,根据险情和事故具体情况及时指导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船舶对水体受污染程度,及时调派清污力量进行现场处置,防止污染扩大,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并协助提供相关方面的情况。市消防支队: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尽量避免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水体和大气。市监察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并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了便于各工
15、作组的日常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同时明确一名联络员。2.1.3市应急指挥中心专家组及其职责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下设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根据需要推荐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3)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演变规律等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处置办法。(4)向市应急指挥
16、中心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5)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2.2县(市)、区组织机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重大(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市开发区备用水源除外);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做好先期处置、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重大(级)事件(市开发区备用水源除外),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较大(级)、一般(级)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17、(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3预警预防3.1沿江集中式饮用水源风险源情况目前,我市沿江风险源主要为沿江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的贮罐区、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船)、受污染内河入江和上游受污染客水。3.2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卫
18、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3)加强部门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3.3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
19、红色(级,特别重大)、橙色(级,重大)、黄色(级,较大)、蓝色(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应及时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发,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涉及市开发区备用水源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级、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
20、管领导批准后发布,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涉及到跨市、县界的还应及时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4预警预防措施收集到有关信息表明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已经发生,或升级的可能性增大,或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进入应急处置联动状态。(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2)发布预警公
21、告。(责任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3)组织对饮用水源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责任单位:环保、建设、卫生、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责任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责任单位:公安、经信、海事、交通、环保、安监、水利等部门)(6)采用截流、调水引流、设置围堰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质。(责任单位:水利、水文部门)(7)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
22、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从严从快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经信、环保部门)(8)根据事件情况强化自来水的深度处理,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责任单位:建设部门)(9)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商务部门)(10)做好灭火过程中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消防部门和事故单位)4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全市各级各类监测机构要及时搜集、研判和上报可能引发饮用水源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级)的信息,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
23、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研判启动地方相应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并报送事件全面汇总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属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2小时内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向省政府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
24、会)及时形成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信息和事件全面汇总材料(内容同上),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按程序报省。4.2响应措施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4.2.1 先期处置。获取信息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建设部门组织各水厂开展应急处置及进、出水监测工作;环保部门开展对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门对水厂出水开展监测、防疫工作;水利、水文部门开展水文资料收集和引水、调水准备工作;海事部门依法对涉事船舶进行有效管控;气象部门收集气象
25、资料。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要及时上报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4.2.2 分级响应措施4.2.2.1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主要采取如下应急措施:(1)综合处置。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查明污染源头,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趋势,消除污染影响。(责任单位:安监、环保、交通、港口、海事、消防等部门)(2)应急监测。积极开展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水体、自来水厂进出水、备用水源及气象的应急监测工作,做到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迅速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每小时一次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事件产生原因、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
26、:环保、建设、水利、水文、卫生、气象等部门)(3)改善水质。根据污染状况,及时采取调水引流、设置围堰等措施,改善受污水域的水质。(责任单位:水利部门)(4)饮水保障。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切换水源、自来水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停止取水措施,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启用战略备用水源,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组织提供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他可饮用水。(责任单位:建设、商务部门)(5)降低污染物排放。用水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经信部门)(6)疾病防控。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
27、情进行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卫生部门)(7)专家会商。应急处置专家组全程指导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8)宣传报道。根据现场处置进展情况,经市或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联系相关媒体单位实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并进行舆情导控。(责任单位:宣传部门)4.2.2.2发生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主要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综合处置。迅速查明污染源头,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趋势,消除污染影响。【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
28、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局、海事局、市消防支队】(2)应急监测。组织开展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水体、自来水厂进出水、备用水源及气象的应急监测工作,做到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迅速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每小时一次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事件产生原因、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3)改善水质。根据水源污染状况,及时采取调水引流、设置围堰等措施,改善受污水域的水质。【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9、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局】(4)宣传报道。根据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实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4.2.2.3 发生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总协调,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相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5应急终止5.1应急终止的条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由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结果以及专家组意见作出报告,经应
30、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5.2应急终止的程序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根据终止应急程序条件,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应急指挥机构批准。(2)现场处置各单位接到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3)必要时,由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机构
31、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5.3后期处理5.3.1善后处置(1)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市开发区备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并抄送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重大以下(市开发区备用水源除外)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2)应急过程评价。由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3)根据实践检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
32、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5.3.2保险理赔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进行理赔。6应急保障6.1资金保障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6.2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
33、指挥机构与各成员单位及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6.3技术装备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6.4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健全应急处置网络,并着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7监督管理7.1预案演练全市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2教育与培训通
34、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7.3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7.4责任与奖惩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
35、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信息报告文本;2应急处置程序图;3成员单位通讯录; 4应急处置专家表; 5市饮用水源地分布图;
36、 6市沿江沿海港口危化品企业简况; 7市高危化工企业名单; 8沿江风险源情况; 9公告标准文本; 10应急物资储备表。附件1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报告表报送单位: 报告单位: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 发: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信息来源 事件性质事故简况 备注报告单位: 报告人: 电话: 手机: 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程序图经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级预警组织专家、成员单位研判确定预警级别信息源指挥中心办公室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卫生局配合下达应急处置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确认应急处置方案专家组经批准同意终止应急处
37、置达到预警条件上游地区通报群众反映部门报告网络、媒体披露上级政府、部门通报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附件2提出处置建议市政府办(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港口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南通海事局市消防支队相关地方政府启动、级预警预警确认达到应急终止条件附件3:略附件4:略34附件5市长江饮用水源地分布图附件6市沿江沿海港口危化品企业简况企业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码头数码头等级储罐总数储罐总容量(万立方米)所在港区主要货种备注13万吨级汽油、柴油、煤油、苯类、混合芳烃、甲基叔丁基醚等18万吨级汽油
38、、柴油、混合芳烃、基础油等15万吨级燃料油、柴油、正构烷烃、烷基苯18万吨级棕榈油、燃料油 、柴油15万吨级轻油(汽、煤、柴油)、润滑油、冰醋酸25千吨级4万吨级华盛码头:丙烯、氯乙烯、甲醇、汽油、柴油;华洋码头:DMF、丙酸、二氯甲烷、甲基异丁基酮15千吨级丁二烯、苯乙烯、重油12.5万吨级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六类、第八类汽油、柴油、烧碱22.5万吨级甲苯、二甲苯、柴油、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烃、纯苯15万吨级燃料油、汽油、柴油等11万吨级液碱110万吨级液化天然气合 计14附件7高危化工企业情况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包括:生产、使用、储存)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有氯化、硝化、加
39、氢则注明)是否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否涉及重大危险源所属县市区(并注明是否在化工园区内)园区外地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氯化、硝化、加氢是是如皋港化工园区26德益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是是是如皋港化工园区27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生产是是是如皋港化工园区28新邦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是是是如皋港化工园区29如皋众昌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是是是如皋港化工园区30隆昌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硝化是是如皋港化工园区31市福鹤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否是否园区外如皋32市高阳漂白粉有限公司生产氯化是是园区外如皋33恒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氢是否园区外如皋34鸿志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加氢是是园区外如皋35南天化肥有限公司生产是是是园区外如皋36上海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生产加氢是否园区外如皋37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加氢是否园区外如皋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