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遗产的处理遗产的处理v 1 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v 2 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v 3 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v 4 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v 5 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遗产的性质v 1.1 一、遗产的性质v 1.2 二、遗产的确定v 1.3 三、遗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第一节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遗产的性质与确定与确定v 一、遗产的性质一、遗产的性质v(一)遗产的性质的不同学说v 1.无主财产说v 2.财产法人说v 3.继承人共有说第一节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遗产的性质与确定与确定v(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v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采继承人共有说。但对共有的性质,则有按
2、份共有说和共同共有说的争议v 二、遗产的确定二、遗产的确定v(一)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v(二)遗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v(三)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v 三、遗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三、遗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v(一)继承人为一人v(二)继承人为多人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v 2.1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v 2.2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v 2.3 三、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v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v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v 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作出了规定:v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v 2.没
3、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管理人v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v 4.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v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v 二、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v(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v(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v(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v(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v(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v(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v 三、三、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v 遗
4、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v 1.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遗产价值减少的;v 2.未尽到通知义务,致使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受到损害的;第二节第二节 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v 3.未按照遗产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v 4.在遗产不能满足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未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造成债权人损失的;v 5.对于尚未到期债权或者有争议债权,在债权到期前或者争议解决前先行清偿其他债权,造成上述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v 6.在遗产不足的情况下,在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中间未按规定顺序分配遗产,造成部分权利人受有损害的;v 7.在清偿遗产债务时,没
5、有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适当遗产,致使这类继承人生活发生困难的;v 8.在遗产分割时未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v 3.1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特点v 3.2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v 3.3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v 3.4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v 3.5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v 3.6 六、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v 3.7 七、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的清偿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v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特点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特点v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
6、要的债务。v 主要包括: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原因欠下的债务;因其他原因欠下的债务等。v 遗产债务具有以下特点:v 1.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v 2.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v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v(一)限定继承原则v(二)保留必要份额原则v(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v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v 在遗产管理人编制遗产清单期间,应当禁止继承人清偿债务。v 四、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四、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v 遗
7、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可以是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也可以是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v 五、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五、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v(一)所欠职工工资、生活费v(二)所欠税款v(三)有物上担保的物权v(四)普通债权v(五)未知的普通债权v 六、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六、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v(一)继承人为多人时共同继承人对外责任的立法例v 分割责任主义v 连带责任主义v 折中主义v(二)我国的连带责任主义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v 七、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的清偿七、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的清偿v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
8、债务,应按以下规则清偿:v 1.附条件的遗产债务可以向提存机关提存v 2.附期限的遗产债务可以在扣除从清偿债务到清偿期届至这一段的利息后,提前进行清偿v 3.当事人对于附条件与附期限的遗产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v 4.1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v 4.2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v 4.3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v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一、遗产分割的原则v(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v(二)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v(三)不得损害遗产效用原则v(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原则v(五)故意隐匿、侵吞、争夺遗产者酌减原
9、则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v 二、遗产分割的方式二、遗产分割的方式v 1.实物分割v 2.变价分割v 3.作价分割v 4.转为按份共有v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三、遗产分割的效力v(一)遗产分割效力的发生时间v 两种立法例:v 1.溯及主义或宣告主义v 2.不溯及主义或移转主义第四节第四节 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v(二)继承人相互之间的担保责任v 1.瑕疵担保责任v(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v(2)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v 2.债务人资力担保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v 5.1 一、无人承受遗产的概念和范围v 5.2 二、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归属第五节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
10、的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v 一、无人承受的遗产的概念和范围v 无人承受的遗产又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人依法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存在于以下情形中:v 1.死者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也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v 2.继承人都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也放弃或者丧失受遗赠权v 3.被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且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第五节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v 4.被继承人虽用遗嘱处分了遗产,但遗嘱无效且又无法定继承人的v 5.被继承人用遗嘱取消了一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又未指定受遗赠人,或虽指定受遗赠人,但受遗赠人放弃或丧失了受遗赠权,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第五节第五节 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的处理v 二、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二、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v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v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v 取得无人承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v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