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的责任与监管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监管与责任一、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与设立条件一、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与设立条件(一)设立程序(一)设立程序 证券公司的设立是行政许可事项。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证券公司的设立是行政许可事项。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在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证券公司的设立大致需要进行三个程序。证券公司的设立大致需要进
2、行三个程序。一、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与设立条件一、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与设立条件(二)设立条件(二)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第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第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第二,主要股东符合资格。第二,主要股东符合资格。第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第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第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第
3、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第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证券公司的业务与业务规则二、证券公司的业务与业务规则 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的证券业务,包括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的证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券业务。
4、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证券业务。所有的证券业所有的证券业务都是行政许可业务。务都是行政许可业务。二、证券公司的业务与业务规则二、证券公司的业务与业务规则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充当一种中介性质,根据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投资者的名义来完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充当一种中介性质,根据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投资者的名义来完成证券交易活动。成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活动提供一定的信息,从而获得服务费用的一种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活动提供一定的信息,从而获得服务费用的一种业务。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收购兼
5、并等活动中提供咨询的一种财务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活动中提供咨询的一种服务。服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分为承销业务和保荐业务。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承销商,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分为承销业务和保荐业务。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承销商,为发行人的股票或债券销售提供服务。保荐业务则是指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为符合一定条件为发行人的股票或债券销售提供服务。保荐业务则是指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服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所从事的证券交易业务。证券自
6、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所从事的证券交易业务。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可以依照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证券法和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二、证券公司的业务与业务规则二、证券公司的业务与业务规则 除了上述六大证券业务,除了上述六大证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也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证也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或其他经营机构才可以经营。券公司或其他经营机构才可以经营。“其他证
7、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的兜底条款之目的是的兜底条款之目的是为以后的金融创新活动留足够的空间,同时也可合法管控证券公司的业务范为以后的金融创新活动留足够的空间,同时也可合法管控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从来避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围,从来避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三、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三、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一)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一)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1.证券公司的资本监管证券公司的资本监管 在对证券公司的资本监管方面,在对证券公司的资本监管方面,证券法证券法授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授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8、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作出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对年修订)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三、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三、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一)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9、一)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 2.证券公司的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的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的风险隔离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证券公司的风险隔离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三、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三、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二)证券公司的监管措
10、施(二)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所谓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是指当证券公司发生违法违规情形所谓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是指当证券公司发生违法违规情形时,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证券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时,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证券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三、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三、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措施(二)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二)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一是停业整顿。一是停业整顿。二是托管与接管。二是托管与接管。三是行政重组。三是行政重组。四是撤销。四是撤销。四、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四、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证券法第十一章规定了一系列证券公司在违背证券第十一章规定了一系列证券公司在违背证券法律规范
11、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法律规范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证券承销业务、保荐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承销业务、保荐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自营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经纪业务等方面,证券法对证经纪业务等方面,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兴业证券未勤勉尽责案【典型案例2】中德证券未勤勉尽责案第二节 证券审计机构一、证券审计的概念及意义一、证券审计的概念及意义(一)证券审计的概念审计,是审计人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经
12、济活动的会计资料,以确认有关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狭义证券审计是指依法取得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活动。广义证券审计还包括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活动。(二)证券审计的意义证券审计对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第一,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公司信息;第二,维护证券市场经济秩序,防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等经营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证券审计法治发展
13、概况二、证券审计法治发展概况(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二)欧美国家证券审计制度发展 英国证券审计概况 美国证券审计概况三、证券业务资格管理三、证券业务资格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应当取得证券资格。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1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四)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六)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八)不存在下
15、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四、证券审计机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四、证券审计机构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要求:第一,勤勉尽责;案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案 第二,禁止内幕交易;第三,禁止传播虚假消息;第四,遵守交易期限制的规定。第三节 资产评估机构一一、资产评估
16、机构的概况、资产评估机构的概况概念:概念:狭义的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资产评估机构,即主要从事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以及对其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特点:特点: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机构服务的有偿化、机构资质的法定化活动原则:活动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监督和检查二二、证券资产评估服务资格的取得证券资产评估服务资格的取得1、申请人:业已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合法运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并符合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规定。2、从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
17、取得资产评估的从业资格。三三、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1 1、监管主体:、监管主体:财政部和证监会2 2、监管内容:、监管内容:(1)财政部负责统一部署,检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履职情况,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财政部的工作。(2)省级财政部对本行政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3、调查处理:、调查处理: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可以向办理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办理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
18、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四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1)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过错推定责任。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对评估专业人员违法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根据资产评估法第50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2、行政责任
19、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违法买卖股票的责任,证券法第201条。(2)未尽勤勉职责的责任,证券法第223条。(3)未经登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责任,资产评估法第46条。(4)不正当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责任,资产评估法第47条第1款。(5)不依法备案或设立不合法的责任,资产评估法第47条第2款。(6)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任,资产评估法第48条。(7)违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变更手续的责任,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63条。(8)多次行政违法的责任,资产评估法第49条。第四章 证券评级机构一、证券评级业务和证券评级机构的概念一、证券评级业务和证券评级机构的概念 根据证券
20、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3)上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一般意义上的证券评级机构,是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作出的,从投资者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或者投资收益率等角度上的评估,进而为投资者一侧提供参考性建议的机构。根据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它一般为独立的、非官方的机构。因此,证券评级机
21、构既有别于行政机关等享有公权力的管理机关,同时也区别于有资格发行债券或者股票等的金融性公司,因此可以看作是独立于政府管理者,金融产品发行者以及投资者之外的一个独立性的角色。根据我国的现行实践,证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评级业务的机构,一般为独立的、非官方的机构。二、对证券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二、对证券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
22、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三、证券评级业务规则三、证券评级业务规则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成立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形成初评报告,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证券评级机
23、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四、对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四、对证券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不得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评级机构的实
24、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证券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条件的,应当立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五、证券评级
25、内部合规程序五、证券评级内部合规程序 除了上述的外部监督和业务规则之外,证券评级机构的内部也存在着一系列的运营规则与管理程序,也就这是我们通称的“内部合规程序”。证券评级机构的评级效果的可信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部运营程序的有效性,而这一有效性的确保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等提供有力的支撑。六、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六、证券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虽然证券评级机构所提供的信息更多的是停留在参考性与建议性的角度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也即证券评级机构对申请者拟发售债券或者股票等产品的评定既负有道义上的义务,在某些特定场合下也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第五节 证券律师引言 早在199
26、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就明确要求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某项业务必须由律师参与。从此,证券法律业务作为一项律师新业务、证券律师作为证券市场一个新角色,诞生并逐渐成长起来。一、我国证券律师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我国证券律师的历史发展过程 1993年:建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审批制度 2002年: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审批制度二、证券法律业务概述二、证券法律业务概述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27、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证券法律业务范围三、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3)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4)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5)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6)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
28、终止;(8)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9)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三、证券法律业务范围三、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书面意见。三、证券法律业务范围三、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2016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也要求特定情况下提交两类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三、证券法律业务范围三、证券法
29、律业务范围 避免利益冲突: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四、证券法律业务规则四、证券法律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义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四、证券法律业务规则四、证券法律业务规则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
30、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问题思考:什么是特别注意义务?什么是一般注意义务?二者如何区分?四、证券法律业务规则四、证券法律业务规则 律师的查验方式 具体的查验规则五、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底稿五、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底稿 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
31、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所有结论性意见,都应当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并应当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五、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底稿五、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底稿 律师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
32、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包括的内容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六、监督
33、管理与法律责任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第六节 投资顾问机构与智能投顾一、一、投资顾问机构的概念投资顾问机构的概念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一、一、投资顾问机构的概念投资顾问机构的概念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调整的投资顾问行为:有偿性的,包括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34、,如佣金、服务费等 针对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 顾问意见是辅助性的二、二、投资顾问的法律关系投资顾问的法律关系(一)投资顾问与客户之间是信义关系 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披露义务二、二、投资顾问的法律关系投资顾问的法律关系(二)投资顾问对客户负担信义义务的原因 客户基于信任投资顾问专业能力形成对其依赖 平衡专业人员和客户之间的专业差距 合同不完全性下的事后规制手段三、三、投资顾问的其他主要合规要求投资顾问的其他主要合规要求投资咨询机构必须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对专业人员胜任性的要求四、四、智能投顾的概念智能投顾的概念(一)各国定义美国:利用创新技术通过在线的算法系统向客户提供
35、资产管理意见的注册的投资顾问。澳大利亚:利用算法和技术代替自然人投资顾问来提供自动化的金融产品咨询意见。中国:一种网络虚拟人工智能产品,它基于投资者自身的理财需求、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运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通过算法搭建数据模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和网络平台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四、四、智能投顾的概念智能投顾的概念(二)基本特征 智能投顾是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从这点上讲投资顾问服务需要遵循的合规要求,对于智能投顾也适用。智能投顾代替了传统的人工投资顾问,利用了算法和互联网技术,来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这使得原本建立在自然人行为基础上的规制体系面临挑战。五、五、智能投顾的特征和法律
36、关系智能投顾的特征和法律关系 智能投顾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 咨询行为被算法开发机构前置化地预设到算法程序中,程序替代自然人接触投资者并完成咨询行为,这是智能投资顾问关系与传统投资顾问关系的典型区别。新问题:如何将以自然人为规制对象的法律体系在智能投资顾问语境中进行重构?如何规制顾问和投资服务被前置化地预设到算法程序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六六、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明确被认定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义务的规定,包括不得误导、欺诈投资
37、者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同样适用于出售和提供荐股软件的机构。六六、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对于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应用智能投顾开展资管业务。六六、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有义务“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并且“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有义务采取人工干预,消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