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1 适用范围 本节各条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注意:(1)包括能见度良好与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互见,即适用于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互见。(2)按“互见”定义,互见应以视觉看到为依据。(3)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船舶间由不互见到互见的过程中,一旦互见则“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立即生效。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2 帆船 第十二条第一款: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第十二条第一款: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路:路:()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给他船让
2、路;()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让路;()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该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该给他船让路。给他船让路。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2.1 适用条件 (1)两艘必须同为帆船;(2)致有构成碰撞危险。5.2.2 避让原则 (1)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左让右)。(2)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上让下)。(3)左舷受风的帆船,看到在其上风侧的帆船而不能断定该船是何舷受风时,则应给他船让路。(4)右舷受风
3、的帆船,不论位于其上风侧的帆船是何舷受风,本船始终为直航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2.3 受风舷的判别 第十二条第二款: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第十二条第二款: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于方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对于方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的对面舷侧。(1)白天: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方帆船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2)夜间:根据本船受风情况及他船灯光判断。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2.4 例外情况 (1)捕鱼船使帆捕鱼
4、,应作为捕鱼船论。(2)帆船追越帆船时,应用追越条款。(3)我国就帆船对规则作了保留,因此我国帆船,在我国领海范围内不受规则的约束,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顺风让逆风、左舷让右舷、上风让下风)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2.5 机动船避让帆船的方法(1)帆船顺风行驶时,应从帆船船尾通过;(2)帆船横风行驶时,应从帆船上风侧通过;(3)帆船逆风行驶时,应从帆船船尾通过;(4)帆船准备掉抢时,应从帆船船尾上风侧通过,或减速避让。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3 追越 第十三条第一款: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第十三条第一款: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
5、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5.3.1 适用范围 (1)适用于互见中;(2)适用于任何船舶;(3)适用于一切水域。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3.2 构成追越的条件 第十三条第二款: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第十三条第二款: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中。(1)方位条件:后船
6、位于前船正横后大于22.5的任一方向上。(2)距离条件:后船位于前船尾灯能见距离范围之内(白天按3n mile)。(3)速度条件:后船速度大于前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3.3追越局面的特点 (1)相对速度最小,相持时间长;(2)不论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只要符合追越局面的构成条件,就认为适用追越条款;(3)追越条款的优先度最高,优先适用于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及互见中的行动规则;(4)当一船对本船是否在追越前船持有怀疑时,应假定本船处在追越之中;(第十三条第三款: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5)当后船从前船右舷通过,对是否
7、构成追越持有怀疑时,应假定正在追越前船;而前船有怀疑时应假定为交叉。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怀疑的内容:角度范围:后船能同时看到前船的舷灯和尾灯,或正好处于正横后22.5线上。时而看到舷灯,时而看到尾灯。白天了望,对角度和距离难以断定。如右图所示:图1中:无论A、B两船是构成追越还是交叉相遇局面,B船均属于让路船。因而不容易发生两船行动的不协调。图2中:?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3.4 追越过程中的避让关系 (1)任何船舶在追越船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避让责任)。任何船舶:失控船、操限船、从事捕鱼船、帆船、限于吃水船、拖轮等。(2)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
8、为交叉相遇,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驶过让清为止。整个过程中,避让关系始终不变。(第(第十三条第四款: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十三条第四款: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止。)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随后:指追越局面构成后至驶过让清为止。驶过让请:通常指一船或两船在采取避让行动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当恢复原航向、原航速后,两船仍能保持在安全距离上驶过,且不存在任何的碰撞危险的这一时刻。或者说:
9、让路船能无阻碍的在安全距离上驶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即使被让路船采取任何突然行动均不会再次形成紧迫局面。驶过让清应理解为“驶过”与“让清”两个阶段,即先驶过后让清。就追越过程中的驶过让清而言: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a.驶过当追越船尾超过被追越船首时,即可认为驶过。b.让清很难用一个数值作为衡量的标准。一般认为,当追越船超过被追越船一定距离后,即使追越船突然停住不动,被追越船仍然来得及采取转向或变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的发生。则这一距离即可视为让清距离。可用被追越船的停车冲程或安全尾随距离来作参考。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3.5 追越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1)平行追越:追越中发现航向交叉
10、时,要调整航向注意平行追越。(2)防止船吸和岸推现象的发生。(3)追越他船后不应立即横越他船船头。(4)保持正规了望,密切注视他船的动态,尽量用VHF联系。(5)检查号灯工作情况。注意使用声响信号,时刻牢记追越船的责任,注意做到驶过让清。(6)狭水道、航道中追越,追越船应从前船的左舷追越。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7)狭水道、航道的弯曲航段应尽量避免追越。(8)狭水道或航道的进、出口处、通航密度大的水域、习惯转向点或港章规定禁止追越区不应追越。(9)前船不同意时不能强行追越;前船没有做任何回答时,应视为前船不同意追越。(10)防止与第三者造成另一紧迫局面。(11)前船要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配合
11、行动。如:适当减速、让出一定航道等。(12)注意VTS的指示。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4 对遇局面 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4.1 对遇局面的构成条件(1)两艘必须同为机动船(除失控船、操限船、从事捕鱼船)。(2)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指真航向或船首向)。(3)致有构成碰撞危险(通常D=6n mile、DCPA0.5n mile、各自位于他船6或半个罗经点
12、的舷角范围内)。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4.2对遇局面的判断方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一船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即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正前方:即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日间,看到他船的接近一直线,和(或)两盏舷灯;在日间,看到他船的上述相应形态时,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上述相应形态时,则应认为存在这样的局面。(1)他船必须位于本船的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以相反或接近相反的航向逼近,即他船位于本船左舷或右舷各6或半个罗经点的位置。(2)在前方或接近正前方发现他船下列情况:前、后
13、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和/或同时看到他船的红、绿舷灯;看到他船驾驶台正面对或接近正面本船;白天看见他船两根大桅成成一直线或接近一直线。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3)当对是否构成对遇局面有任何怀疑时应当假定存在对遇局面(第十四条第三款:当一船对(第十四条第三款: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确实存在这种局面,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1)对他船是否位于本船的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有怀疑时;2)对两船是否为航向相反或者接近相反有怀疑时;3)对两船是否构成碰撞危险难以断定时;4)对构成对遇态势的船舶
14、是否属于机动船难以断定时。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4.3 避让责任与行动规则(1)对遇局面的特点相对速度最大;不区分让路船与直航船,两船负有同等避让责任;明确规定行动方式及方向(即右转向,互从左舷通过);碰撞事故概率较小,碰撞事故多发生在右对右(危险对遇)的对驶情况,原因是避让行动不协调。(2)避让责任:负有同等的避让责任和义务。(3)行动规则:各自向右转向,互从左舷通过。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4)采取行动应注意:行动时,应鸣放相应的声号()夜间可以显示一短闪。行动应是及早的、大幅度的,并能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驶过。各自的行动必须达到单方面采取让路行动就可在安全距离上驶过。限于吃水船与
15、普通机动船对遇时,应特别谨慎驾驶;普通机动船应充分注意限于吃水船的特殊性,及早采取大幅度的避碰行动。当两艘捕鱼船、或两艘操限船、或两艘失控船、或一艘操限船与一艘失控船,处于对遇格局之中,不适用“对遇局面”条款,但各自向右转向的原则仍可适用于这些特殊情况,并应运用良好船艺。5.4.4 危险对遇 当两艘机动船各自位于他船右舷小角度时,且横距较小的局面。(1)原因:在该局面下容易导致两船行动不协调。如:a.一船认为是对遇,向右转向;另一船为了避免大幅度右转,向左转向以拉大横距。b.一船保向保速,另一船近距离突然右转向。c.未保持正规了望发现来船太迟,以至于惊惶失措,采取了不协调的行动;5 船舶在互见
16、中的行动规则(2)解决办法:a.在对遇局面未形成之前,或对遇条款未生效之前,可采取大幅度左转行动,以增大右对右驶过的横距。b.“危险对遇”形成后应:用VHF联系,以协调双方的行动。密切注视对方动态。如有怀疑,必须按规则要求及早的、大幅度的采取避让行动。且行动要果断,切勿犹豫观望。按规定鸣放声号。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5 交叉相遇局面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5 船舶
17、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5.1交叉相遇局面的构成条件(1)两艘同为机动船。包括限于吃水船。不包括操限船、失控船、从事捕鱼船。(2)航向交叉(crossing)。指真航向或船首向,而不是航迹向。指稳定的船首向。(3)致有构成碰撞危险。开始适用时,两船间的距离应以机动船的桅灯最小能见距离为依据,即D6n mile。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5.2 交叉局面的分类 (1)交叉范围:除对遇局面和追越局面以外的情况,即:6 他船舷角 112.5 (左舷和右舷)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2)分类:小角度交叉:当一船位于另一船的小舷角方向上时,易与对遇局面相混淆;大角度交叉:当一船位于另一船的大舷角方向
18、上时,易与追越局面相混淆;垂直交叉:也叫正交叉,两船航向夹角为90左右时。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5.3各种类型交叉态势的适用情况(1)不能适用的情况:两交叉相遇的机动船,若有一船或两船是操限船、失控船、从事捕鱼船,则本条款不适用;不适用于3艘或3艘以上的机动船交叉相遇局面(特殊情况);两船顺着航道或狭水道的弯曲地带循岸线行驶,航向交叉,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一机动船正倒车向后运动,以致于另一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一艘由锚地驶出欲进入航道的机动船与沿着航道航行的机动船构成交叉时;交叉相遇的两船中,只要有一船尚未稳定航向时。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2)能适用的情况:一艘在航
19、不对水移动的机动船,在非失控状态下与其它在航机动船交叉相遇;一艘从事拖带作业的机动船,只要不属于“操限船”,当与其它在航机动船交叉相遇时;顺狭水道、航道或通航分道航行的机动船,与穿越船交叉相遇时;两艘机动船在岬角、灯船、习惯转向点或航道、运河端部附近的开阔水域交叉相遇时;两机动船在港口处或江河交叉处,交叉相遇时;限于吃水船或执行引航任务的船与其它在航机动船交叉相遇;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5.4 两船的责任 (1)有他船位于本船右舷的船舶为让路船(他船为红灯船)(2)有他船位于本船左舷的船舶为直航船(他船为绿灯船)5.5.5 让路船的行动原则 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1)
20、小角度交叉:让路船采取向右转向避让是最好的办法;若当时环境情况不允许让路船大幅度向右转向(有障碍物或他船时),可采用减速、停车等措施;尽量避免使用向左转向,以免横越他船的前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2)正横前约60来船:采用向右转向,从他船尾通过,也可向左转向后等待他船通过。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3)正横附近或正横后来船:通常大幅度向左转向,或减速、停车避让效果较好;当水域足够时,也可以向右转向。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5.6 交叉局面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 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交叉局面碰撞事故约占所有碰撞事故的65.8%,是对遇局面的8倍左右,其主要原
21、因有:(1)未保持正规了望,尤其是让路船。(2)让路船没有按规则要求在避让时做到早、大、宽、清地避让直航船。(3)对于小角度交叉与对遇局面,存在判断差异。(4)对于大角度交叉与追越局面,存在判断差异。(5)直航船没有按规则要求,必要时终止保向保速。(6)双方都没有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6 让路船的行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辐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及早采取大辐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5.6.1适用范围 互见中的让路船。5.6.2 让路船的含义 (1)让路船:按规则规定必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2)“不
22、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对遇局面的两船、能见度不良时不在互见时的两船,都不存在让路船与直航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6.3让路船是指下列条款中的船舶 (1)Rule12:“帆船”条款中规定的三种让路船。不同舷受风时的左舷受风船;同舷受风时的上风船;左舷受风船,不能断定上风船的受风船情况时;(2)Rule13:“追越局面”中的追越船。(3)Rule15:“交叉局面”中的居左的船。(4)Rule18:“船舶间的责任”条款中规定的让路船。5.6.4 让路船的行动原则 (1)早、大、宽、清;(2)确保在安全距离上驶过。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7 直航船的行动 5.7.1 适用范围 互见中的任
23、何被让路船。5.7.2 直航船的含义 规则规定:“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则另一船就是直航船。”直航船又叫权利船,让路船又叫义务船。(1)Rule12:“帆船”条款中规定的三种让路船。(2)Rule13:“追越局面”中的被追越船。(3)Rule15:“交叉局面”中的居右的船。(4)Rule18:“船舶间的责任”条款中规定的操纵避让能力较差的船舶。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7.3 直航船的行动原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1)保向保速阶段:适用时机:两船致有构成碰撞
24、危险时,当让路船给直航船采取让路行动时。即有关条款开始生效时。终止时间:a.让路船驶过让清直航船之后;b.直航船发觉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规则各条要求采取适当行动时;c.直航船发觉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时。其中:b是自愿的,非强制的。C是强制终止,否则将违反规则的要求。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2)保向保速的含义: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尽可能保持在原来的罗经航向及主机转速上。并非一定要保持完全不变的航向和航速。也可以适当地改变航向与航速,只要是当时航海操作所必须的、正确的、合理的、能被他船所理解的,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如:直航船为了接送引航员所采取的变向及变速行动。
25、通常使引航船处于下风。直航船为了进入锚地抛锚所采取的减速行动。被追越船采取让出航道、降低航速以便追越船通过的行动。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被追越船采取让出航道、降低航速以便追越船通过的行动。帆船、失控船、操限船以及从事捕鱼的船无法保持原航向和原航速时。在水道或航道的弯曲段直航船进行的自然转向。由于前方有碍航物而进行的转向。直航船进入受限制的浅水区、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所采取的减速行动。直航船到达预定转向点时,因航行的需要,改变航向进入新航向时。被规则要求继续负有不应妨碍责任及义务的直航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3)保向保速的意义:使让路船判明局势,能果断的行动。可防止行动的不协调。5
26、.7.4 直航船独自采取操纵行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然而,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觉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1)行动时机:发觉让路船显然未遵守规则采取相应行动时;a.让路船违背规则的行动;b.一连串小变动。让路行动幅度不够大,无法在安全距离上驶过。c.拒不让路的行动或根本没有行动。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应注意的问题:a.过早的终止保向保速是违反规则的;b.行动前直航船应鸣放至少五短声
27、的警告信号,同时用VHF呼叫;c.在交叉相遇局面下,直航船不应对位于其左舷的船舶采取向左改向;第十七条第三款在交叉相遇局面下,第十七条第三款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机动船按照本条款()项采取行动以避免与另一艘机动船按照本条款()项采取行动以避免与另一艘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船采取向左转向。d.必要时请船长上驾驶室,改操手操舵,命令主机备车,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e.防止采取与让路船可能采取的行动相抵触的行动,且不致与另一船形成紧迫局面或航行上的任何危险。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7.5 直航船采取最有助于避碰
28、的行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款 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觉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发觉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行动。(1)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时机:当直航船发现不论如何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通常理解为紧迫局面已形成,紧迫危险即将形成。若规则规定采取最有助于避碰行动时,没有终止保向保速,则将是一种违规行为。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2)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只要当时环境许可,应遵守规则采取相应行动。即应尽可能按规则
29、有关条款的规定行动。如当时环境不许可,遵守规则反而会导致碰撞不可避免时,则运用良好船艺,可背离规则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碰撞已不可避免时,应采取行动将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例如:调整首向,减小碰撞角度,防止或避免垂直碰撞,尽量造成平行擦碰。若垂直碰撞,则应用慢车顶住,不可盲目用倒车拔出船头。宁可小船碰大船,不可大船碰小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7.6 让路船的义务 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四款 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务。整个避让过程中,即便直航船采取避让行动,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5.7.7 碰撞事故的形成 (1)碰撞事故的形成过程:远距离无碰撞危险
30、致有构成碰撞危险存在碰撞危险紧迫局面紧迫危险碰撞 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2)采取避碰行动的四个阶段:让路船的行动(除追越船之外)自由行动阶段 及早行动阶段 应采取行动阶段 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阶段 适用距离 6(或58)之前 63 32 2以下 行动要求 运用良好船艺 积极地、及早地采取行动,并应运用良好船艺;交叉局面中的让路船应避免横越他船前方。应立即采取避让行动,交叉局面中的让路船应避免横越他船前方。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必要时也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行动目的 消除碰撞危险 避免紧迫局面 避免紧迫局面 避免紧迫危险或避免碰撞 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自由行动阶段保向保速阶段
31、可独自采取行动阶段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阶段适用距离6(或588)之前633322或22左右211或11左右行动要求运用良好船艺保向保速保向保速,发现让路船显然未遵守规则采取行动应鸣放“五短声”。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交叉局面中的直航船不应对左舷来船向左转向。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行动目的消除碰撞危险配合让路船行动,为让路船提供避让的依据避免紧迫局面;若让路船同时也采取行动,则有可能避免紧迫局面的形成。避免紧迫危险或避免碰撞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自由行动阶段及早行动阶段应采取行动阶段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阶段适用距离6(或58)之前63322以下行动要求运用良好船
32、艺积极地、及早地采取行动,并应运用良好船艺;对遇局面中应右转,以“左对左”形势驶过。应立即采取避让行动。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必要时也可背离规则采取行动。行动目的消除碰撞危险避免紧迫局面避免紧迫局面避免紧迫危险或避免碰撞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3)发生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没有保持正规了望。让路船没有按照“早、大、宽、清”的原则避让直航 船。直航船没有保向保速而提前行动,造成双方不协调。直航船没有采取最有助于碰撞的行动。双方都没有采取最有助于碰撞行动。最后阶段双方不协调或操作有误。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8 船舶之间的责任5.8.1 第十八条的适用范围(1)船舶之间的责任(resp
33、onsibilities between vessels):指相遇两船间的避让关系,以互见为前提条件,不以两船构成碰撞危险为前提条件;(2)还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符合第三条“定义”的规定;(2)号灯和(或)号型符合规则的规定。上述两点缺一不可,如不同时满足则第十八条将不适用。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8.2 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Rule13(最优先)Rule92,3,4 Rule109,10 Rule184,5 Rule181,2,3 Rule12,14,155.8.3 船舶之间避让责任的种类 一船不应妨碍另一船的通行或安全通行。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只适用于互见
34、中。两船负有相同的避让责任。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8.4 划分船舶之间责任的原则 (1)几何制原则:根据两船在水面上所形成的几何格局或两船相互位置,引用海员通常做法与传统习惯来确定两船间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Rule12、13、14、15、19。(2)等级制原则:根据不同种类船舶的避让操纵能力的优劣来确定两船间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Rule18。即根据船舶能够采取有效避让行动能力的大小来划分他们的责任,要求避让能力好的船让避让能力差的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8.4 各类船舶之间的避让原则 除第九、十、十三条另有规定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第第1-3款:款:(1)机动
35、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控船 操限船 从事捕鱼船 帆船 (2)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失控船 操限船 从事捕鱼船 (3)从事捕鱼船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失控船 操限船 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不同种类的船舶之间优先等级:失控船、操限船 从事捕鱼船 帆船 机动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5)限于吃水船:除失控船、操限船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限于吃水船的安全通行。(第十八条第(第十八条第4款)款)限于吃水船应充分注意本船的特殊条件,避让中只能车让,不能或较难用舵让,因此航行时应备车、备锚,并应特别谨慎地驾驶。限于吃水船当与机动船或其他船舶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36、时,则限于吃水船即为一般机动船,因此,限于吃水船有可能被第二章有关条款指定为让路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6)水上飞机:(第十八条第(第十八条第5款)款)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当水上飞机与他船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则水上飞机是一艘机动船,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宽裕的让清”并非指水上飞机是让路船,仅仅是特别强调不应妨碍的程度。因此可能是直航船,也可能是让路船。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7)地效船:(第十八条第(第十八条第6款)款)地效船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它船舶并避免妨碍它们的航行;在水面上操作的地效船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各条。地效船可能是直航船,也可能是让路船。地效船与水上飞机,哪个应做到不应妨碍?(规则没有规定)5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8)特殊情况:两艘捕鱼船相遇、两艘失控船或两艘操限船相遇,或一艘失控船与一艘操限船相遇。三艘或三艘以上的机动船相遇。以上所述均属特殊特殊情况,相遇船舶彼此间负有同等的避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