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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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共十章 八十六条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 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本条例用语的含义: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医疗机

2、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第一章总第一章总 则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

3、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6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4、例7(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9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

5、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0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

6、管理法实施条例11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2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3第十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4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1、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52、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

8、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6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9、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个月内,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7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

10、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8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9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

11、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1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2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

12、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3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4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5第

13、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6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

14、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7第三十二条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在试行期满前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试行期满之日起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转正要求的,转为正式标准;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8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9第三十六条申请进口的

15、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中国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0第三十八条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

16、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1第三十九条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2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

17、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3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4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

18、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5第四十五条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6第四十六条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

19、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7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8第四十九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原则

20、,制定和调整价格;第五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应当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9第五十三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

21、0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1第五十四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22、。第五十五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2第八章药品监督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3第五十九条国

23、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4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

24、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5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6(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

25、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7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

26、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8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9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

27、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0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

28、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1第七十六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2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3(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5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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