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新村街道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根据区财政局的要求以及本街道的实际情况,现对居委会财务收支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 居委会的各项收入(房租费、车棚费、清扫费、老年活动室收入及其他收入)仍由各居委会负责收取,并将收取的各种收入及时上缴到街道财务。二、 居委会不得截留(私设小金库)、挪用、坐支各项收入,违者按财经纪律和行政纪律予以处理。三、 居委会收取的居民清扫费、治安费实行专款专用。四、 居委会设兼职财务报账员一名,负责日常现金管理、收付报销、记载流水账等工作(书记、主任不得担任)。五、 居委会经费报销,原则上每周五下午核销一次,报账员可领取备用金1000元,报销时要按用途分别填写
2、居委会经费一周汇总报销单,原始凭证附于其后,报销单和原始凭证要有居委会主任和经办人签字方可报销。六、 报销的原始发票,要注明抬头、年、月、日、内容,发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不得涂改。七、 居委会经费的使用应贯彻小额、必须、合理的原则,经费使用单张发票超过300元的(不含300元)须由街道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方可报销。八、 居委会经费使用单张发票超过500元(不含500元)须经居委会书记、主任共同会签认可,居委会财务报账员方可到街道报销。九、 各居委会的老年活动室支出,仍旧有社保科负责审核(要求支出平衡,不得赤字)。十、 居委会组织社区人员外出参观游览,须向行政办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单向财务负责人申请外出经费。十一、 车棚工作人员、保洁工作人员补贴由居委会负责造册,报财务审批。十二、 居委会聘用干部的工资性补贴每月15日发放,车棚工作人员、保洁工作人员补贴每月25日发放。十三、 本规定从 年 月 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2 / 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