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0权利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认证机构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制认证标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对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记录归档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
2、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
3、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
4、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
5、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1权利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
6、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7、),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
8、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2权利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9、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
10、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
11、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
12、3权利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指定的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活动的以及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
13、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14、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
15、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实施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16、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
17、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18、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
19、832)5810777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
20、、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
21、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
22、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810777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子公司
23、或分公司停止认证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
24、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
25、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26、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认证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公布。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
27、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28、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
29、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810777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认证相关信息或材料失实等未遵守认证管理要求的处罚
30、实施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
31、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32、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
33、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2-5810777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69权利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认证机构未遵守认证活动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四)从事认证咨询活
34、动的;(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
35、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
36、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
37、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70权利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管理要求的处罚实施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
38、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
39、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
40、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41、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71权利类型行政处罚权利项目名称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42、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
43、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4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
45、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县质监局责任清单序号357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实施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责任主体标准化计量股责任事
46、项1、 立案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构对依法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本处罚事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上报主管机构审批,主管机构当场或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 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7、(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案审会审理,案审会通过审理,做出拟处理决定。4、 告知责任: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质监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期限手续。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