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航空空难赔偿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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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韩亚客机空难赔偿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周兴文 失事客机从韩国起飞,最终在美国机场发生空难,乘客大多数是中国人。那么究竟遇难和受伤的中国乘客可以向哪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应依据什么法律获得赔偿?赔偿标准和数额应是多少?韩亚空难发生后,国际空难赔偿中在国际私法,国际航空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冲突问题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遇难和受伤的中国乘客可以向哪 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2.依据什么法律获得赔偿?3.赔偿标准和限额应是多少?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是这次韩亚空难赔偿的核心问题因此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对国际空难赔偿问题的具体解决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指导作用。与这次韩亚空难赔偿最密切相关的国际

2、公约是规范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华沙体制和蒙特利尔公约。一、华沙体制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它第一次在国际公约中对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加以规定 在其后的年时间里华沙公约以及对它加以修正而产生的一系列议定书共同构成了华沙体制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成功范例。二、蒙特利尔公约 随着航空技术以及航空事业的飞速发展,华沙体制中

3、的一些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航空运输的需要,因此,年月,国际民航组织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开放供各国签署。蒙特利尔公约并未完全取代华沙体制,而是规定,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制的所有法律;如果两国并非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制相关的法律也仍然有效。一、韩亚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 虽然生命无价,但是法律赔偿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伤者和遇难者负责,并对遇难者家属和受伤旅客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和抚慰,这也是航空法律制度建设中着重考虑的一个方面。韩亚空难是在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后发生的。在1999年5月28日,中韩美三国都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该公约经我国批准后业

4、已生效。在此次韩亚航空公司的航班目的地是美国旧金山,属于国际航空运输,在赔偿的航空法律适用上没有原则性分歧。因此,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确凿无疑。二、韩亚空难诉讼的选择 对于受害的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33条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向韩亚航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或者在其主要和永久居所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旅客有权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在中国、美国和韩国法院起诉。遇难中国学生的诉讼的选择:有无管辖权主要营业地的法院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目的地点的法院的法院主要和永久居所所在国的法院承运人住所地的法院中国美国韩国 三、韩亚空难的赔偿数额 与华沙公

5、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建立了更加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其第21条通过两步递进形式引进了无限制责任(双梯度责任)的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无限制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因此,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双梯度赔偿设计,第一梯度的赔偿是11.31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这个额度相当于约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国际民航组织于2009年对

6、赔偿限额进行了复审,特别提款权提高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17.58万美元。)其赔偿的原则是不管航空公司有无过错,只要该国际航班造成旅客出现人身伤亡,受伤旅客和遇难者家属就可以获得不超过该限额的赔偿。第二梯度的赔偿是上不封顶,赔偿的原则是航空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对伤亡旅客的赔偿额度可以突破第一梯度。这一赔偿的前提是旅客伤亡的实际损失情况要高于第一梯度。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还规定了承运人的先行付款义务,即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因此,韩亚航空有义务在17.58万美元的额度范围内

7、先行赔偿受害人。此外,对遇难的中国公民的人身伤亡起诉,最好选择在美国起诉韩亚航空。尽管蒙特利尔公约确定了双梯度责任,但并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依据国际法和中美韩三国的国内法,在蒙特利尔公约未规定的事项上,应适用法院所在地的国内法。无论是依据运输合同还是依据侵权责任来提起诉讼,中国、美国和韩国都有相关的国内法来调整。然而,众所周知,各国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标准和额度都有很大的不同,美国的赔偿标准明显要高于中国和韩国。在航空事故中,根据现有实践,在承运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旅客伤亡的赔偿额一般都在150万美元以上,甚至高达700万美元以上。因此,旅客应选择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视频文件 生命无价,

8、但必要的经济补偿却是生者迟来的安慰,是其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救济。由于这场空难涉及三个国家,从中国乘客的角度理论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中国律师界的一个主流共识是:到美国起诉。尽管中韩美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但同样的空难乘客在不同国家维权获赔金额却可能相差数十倍。国家中国韩国美国赔偿数额40万元人民币100多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 能否提起精神伤害赔偿?对航空运输中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如果在美国提起诉讼,那么是很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并没有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虽然韩亚空难引起的索赔由联邦

9、法院管辖,但法院会参照之前的判例以及各州的立法。一般而言,如果旅客能证明自己身体受到伤害,那么法院肯定会要求承运人赔偿旅客的精神损害。有时美国法院甚至会采取宽泛的方法,即要求承运人赔偿航空事故发生时在航班上的旅客的精神损害,而不论该旅客身体是否受伤。在我国的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曾经支持过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2001年的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由于美联航的行为给陆红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与精神上的痛苦,陆红请求美联航赔偿精神抚慰金,亦应允许。如果现在处理类似的案件,按照我国法院的推理和逻辑

10、,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时也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美国起诉的利与弊:利:1.赔偿数额可能最高。2.责任主体有可能继续扩大。随着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对航空事故调查深入,卷进去的责任方可能不仅仅是韩亚航空,还可能包括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零件制造商、旧金山国际机场、参与救援的消防局等等。3.在美国诉讼,起诉时可以请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出示、提供证据,“像这样的空难,不可能要求家属来举证飞机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此外,有律师指出,美国有一项在世界法律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制度,即惩罚性赔偿,该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也非常有利。美国法院对于那些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生产、销售的公司会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种损害赔

11、偿数额会比实际损害多得多。弊:1.韩亚航空亦会提出各种抗辩,要求将案件移送中国或韩国。在管辖权问题上,韩亚航空会以美国法院不存在、管辖权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美国法院的管辖依据是非常广泛的,各州基本都制定了内容大同小异的长臂管辖法规(Long-ArmStatutes),授权法院对在本州没有住所的外国(州)被告行使长臂管辖权,即只要认为被告与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并且行使管辖权并不违反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就可以受理相关的案件。2.在美国法院起诉可能还面临路途遥远、不懂英语、不懂美国法律和司法体系等问题。因空难引起的索赔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不要说一般普通人,就是并不专门处理涉外航空

12、运输案件的律师,也不了解其中的细节。航空事故既已发生,在悲伤之余,旅客及其家属还是应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韩亚空难赔偿对我国航空立法的启示:(一)国内空难赔偿标准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中国应适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尤其应与公约接轨。并提出中国未来空难索赔的三种方案:实现公约有条件的限额赔偿;与欧美国家一样无限额赔偿,按“余生收入法”计算;第三,将目前40万元限额提高到60万元到80万元。(二)提高保险意识 “一般来说,航空事故的赔偿包括两部分,一是承运人的赔偿,另外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航空意外伤害险赔偿。如果乘客没有投保,则主要是承运人的赔偿。”如果遇难者没有任何保险那么只能得到航空公司的赔付。我国乘客

13、对保险的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乘机时购买航意险的人并不多,购买商业意外险的就更少了。应提高我国乘客的保险意识,尤其是,随着外国保险公司陆续进入中国,中国乘客可以在购买保险时有更丰富的选择,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三)完善我国空难家属援助制度 我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对我国的家属援助制度做了初步规定。根据国内外空难应急与援助经验,我国应完善航空安全危机的紧急处理,加强内部组织建设和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以确保在航空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对事故进行确认和负责,同时,积极为家属提供物质赔偿,做好安抚工作,给予人道关怀,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总结:国际空难一旦发

14、生,将会面临复杂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问题。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则,才能在发生事故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只有尽快完善我国空难赔偿方面的立法,提高赔偿标准,才能更充分地保障我国公民在遭遇国际空难后得到公平的赔偿。针对此次韩亚空难,中国、韩国、美国均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作为一起国际空难事故,此次空难赔偿在承运人责任方面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而且对于中国乘客而言,中国、韩国、美国都可能具有管辖权,受害者可以权衡三个国家的赔偿标准和案例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在美国诉讼,那么罹难者将会获得百万美元以上的巨额赔偿,同时也存在诉讼成本高等诸多弊端。反之,如果

15、在韩国、中国法院诉讼,由于法律适用不同及缺乏空难赔偿经验,理赔阶段会很艰难,并且赔偿数额会减少很多。对此,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权衡利弊,综合分析后再做选择。参考文献:1.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韩德培主编,肖永平副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唐明毅、陈宇著:国际航空私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4.金秋:国际空难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权冲突问题探析,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5.董杜骄:韩亚航班失事背后的赔偿问题,载光明日报2013年7月19日第007版。6.李庆明:韩亚空难赔偿官司怎么打,载经济参考报2013年7月30

16、日第008版。7.石述思:旧金山空难乘客为何更愿在美国索赔?,载工人日报2013年7月21日第002版。8.朱子勤:国际空难赔偿管辖权问题研究,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03期。9.李珍珍:比较法视阈下的中国空难赔偿法律制度缺陷研究,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10.董玉鹏著: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11.王瀚著: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12.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4 参考文献来源数据库:1.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镜像)2.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远程)3.北大法宝数据库 4.万方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 谢谢观赏!选择选择=结果结果汇报结束汇报结束 谢谢观看谢谢观看!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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