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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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12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目 录01“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 1.“三同时”思想的萌芽阶段1954年,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煤炭部38号令第三条提出建设项目验收要求。1958年3月19日,原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较大的防尘技术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设计并经过有关单位审核鉴定后再施工安装。“第八条规定:“企业中的防尘设备安装后,应经过验收测定,-。”“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2.劳动卫生部门参与验收阶段19

2、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国经周字100号)提出:“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有矽尘作业的企业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防尘的要求进行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应该严格审查这些企业的设计,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不准施工;施工中没有安装好防尘设备的不准移交;竣工移交时,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参加验收,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3.劳动卫生等部门参与审查设计与验收阶段1973年10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73计劳字47

3、7号)中提出来的,该通知在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中提出了“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时,企业和设计、施工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要包括有防尘防毒措施项目,不得予以削减。各级建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和验收工程时,要有环境保护、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参加,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改进,在未改进前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 4.首次明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197867号),该文件强调:“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

4、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负责解决。谁不执行,要追究谁的责任。劳动、卫生、环保部门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5.首次将“三同时”制度列入法规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第一次把“三同时”制度写入国家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条例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规定“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

5、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条例“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6.“三同时”制度成为法律条款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0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6、“三同时”1.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安全评价及审查备案都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高危行业)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7、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系统生命周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具体工程设计建造试生产正常运转改建扩建退役记录销毁拆除新项目现有设备设备关闭拆除记录保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与安全评价的关系同时设计施工保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的依据“三同时”的验证安全预评价设计安全专篇安全设施施工安全设施的正常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审查最终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评价机构(降低风

8、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一章 总 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

9、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

10、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

11、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

12、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13、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TextTextTextTex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

14、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安全设施三

15、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审查12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安全设施设计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三)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调试和检验检测生产准备和试车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内部审查试生产方案审查备案试生产期限12345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234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6、竣工验收申请审查核查0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1.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四款规定:“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17、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规 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1.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

18、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总则)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19、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体责任义务)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先进性和经费投入义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评价、设计、验收以及评审义务)除国家保密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

20、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公告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内容:如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预评

21、价内容合规性、完整性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类比数据来源规范性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

22、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分类规范评审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

23、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评价报告修改与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

24、的;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禁止行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变更重评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设计依据;建设项

25、目概况及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设计内容合规性、完整性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

26、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分类规范评审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设计修改与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

27、设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禁止行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

28、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变更重新设计与评审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控评和验收阶段)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控评和验收阶段)(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十一

30、)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到位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控评和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验收方案报告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31、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控评和验收阶段)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分类评审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控评和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2、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整改与报告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控评和验收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一)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二)评价报告未

33、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三)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的;(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五)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六)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禁止行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3.“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一、准备阶段(一)制定方案与报告验收方案制定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3.“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一、准备阶段(二)邀请评审

34、(验收)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专家;熟悉职业卫生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验收人员注意事项: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组织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如评价设计单位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3.“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一、准备阶段(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35、时”3.“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二、评审(验收)阶段(一)评审(验收)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验收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汇报评价报告或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根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3.“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三、总结阶段 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

36、论进行确认。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防护设施整改,复核和签字。建设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一)(二)(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3.“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四、信息公示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建设项目职业

37、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必须分别满足现有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设计的法规、标准要求,可分上下册,验收与评审可一并进行;只有两法合一,才能真正实现融合。0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1.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38、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四款规定:“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规 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1.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三)建设项目的

39、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40、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总则)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体责任义务)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先进性和经费投入义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评价、设

41、计、验收以及评审义务)除国家保密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公告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内容:如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

42、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预评价内容合规性、完整性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类比数据来

43、源规范性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

44、意见。(分类规范评审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评价报告修改与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

45、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禁止行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阶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变更重评义务)建设

46、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设计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对预评价报告中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的说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设计内容合规性、完整性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

47、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分类规范评审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48、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设计修改与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禁止行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49、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变更重新设计与评审义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控评和验收阶段)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0、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六)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控评和验收阶段)(七)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八)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九)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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