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第五版)》课件 - 副本 (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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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行政法概述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第三节行政行为第四节行政法制监督第三章 行政法总总 则则行政是指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国家行政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活动。它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行政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二,行政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不同,它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一项组织活动,是执行、指挥、组织和监督各种要素的统一体。(一)行政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从形式上看,行政法不同于宪法、刑法、民法,它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它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

2、。行政法的这一特征是由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变性和技术专业性所决定的。第二,从内容上看,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且行政法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没有严格的界限。(二)行政法一、行政与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是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重要渊源。(4)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述几种:(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3)行政法规和规章二、行政法的渊源第一节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在调整行政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一)概念(1)(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3)(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4)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二)特征三、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效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01020304第一节行政法概述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

4、体之一。(一)概念(1)(1)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2)(2)根据国家行政机关职权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3)(3)根据国家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审计机关、咨询机关和辅助机关。(二)种类一、国家行政机关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制度。(2)民族区域制度。(3)行政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和主要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任期制。(三)基本组织制度(1)(1)民主集中制原则。(2)(2)法治原则。(3)(3)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原则。(4)(4)民族平等原

5、则。(5)(5)效益原则。(四)组织活动原则一、国家行政机关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0101(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0202(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公务员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类。(2)国家公务员按照职务的不同,可以分为领导职务类公务员和非领导职级类公务员即管理类公务员。二、国家公务员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0101(三)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0202(四)国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

6、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

7、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国家公务员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0101(五)国家公务员的录用0202(六)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录用是指中央及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的制度。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情形下进行。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考核和奖惩制度来进行的。考核是指国家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其中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8、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二、国家公务员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ABC(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果是不具有法律意义或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则不能认为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行政行为(1)行政

9、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以其管理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事务为标准,可以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以其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以其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以其直接动因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请求的行政行为。(6)行政行为以其内容是制定普遍规范,还是进行行政管理或者裁决争议、解决纠纷为标准,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第三节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二、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行为的概

10、念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相比较,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的主体不同 立法的内容不同 立法的程序不同 立法的形式不同 效力等级不同第三节行政行为(二)行政立法的程序立项。立项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年度计划。起草。在起草过程中,要经历协商、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等环节。审查、通过。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要条件。01020304第三节行政行为ABC(

11、1)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同意(3)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直接影响并具有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对特定的对象单方面作出的,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各种执法措施的总称。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三、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第三节行政行为(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命令和批准许可和免除赋予和剥夺强制和处罚01020304第三节行政行为(1)(1)行政执法程序具有多样性特点。(2)(2)行政执法程序具有统一

12、性和分散性的特点。1.1.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1)(1)告知制度(2)(2)听证制度(3)(3)说明理由制度(4)(4)回避制度(5)(5)职能分离制度(6)(6)情报公开制度(7)(7)时效制度2.2.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第三节行政行为(三)行政执法程序ABC(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司法机关(2)行政司法的对象是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3)行政司法是对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争议按照司法化的程序进行裁决,具有司法性质行政司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定和处理的活动。行政司法具有以下特点:四、行政司法行为(一)行政司法行为的概念第三节行政行为

13、(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4)行政复议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2)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依法有权对具体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二)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14、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

15、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三节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1)(

16、1)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是指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过程。(2)(2)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第三节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程序ABC(1)监督主体的广泛性(2)监督内容的全面性(3)监督结果的严肃性行政法制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和制度。它对于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行政失职,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法制监督具有以下特征: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第四节行政法制监督1.1.报告工作制度2.2.执法检查制度3.3.审查

17、批准制度4.4.备案检查制度5.5.考核奖惩制度(一)层级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主要指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核算的活动,其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二)专门行政监督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第四节行政法制监督三、对行政的外部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进行的全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察监督: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监督司法监督: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法对行政的监督社会监督: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

18、务员实施的监督政党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所实施的监督0102030405第四节行政法制监督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四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第五节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第七节犯罪的主要种类第四章 刑法总总 则则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刑法指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狭义的刑法、专门惩治某种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刑事立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和存在于其他法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狭义的刑法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以统一的法典形式

19、颁布的,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概念广义狭义一、刑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一节刑法概述二、刑法的任务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国防、行政秩序,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01020304第一节刑法概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三、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概述(

20、1)(1)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2)(2)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3)(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1.1.对地域的效力(1)(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2)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2.2.对人的效力四、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节刑法概述(1)从刑法颁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外国过去刑事法规的一般做法。(2)在刑法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如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公布,1

2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1.刑法的生效时间(1)(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一般在颁布的新法中明确规定。(2)(2)自然失效。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生效则旧法自然失效。如修订的刑法于19971997年3 3月1414日通过,自19971997年1010月1 1日起生效,原刑法于同日自然失效。2.2.刑法的失效时间(1)从旧原则,即按旧法处理,新法无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按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新法轻时,依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旧法轻时,依新法处理。3.3.

22、刑法的溯及力(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刑法概述ABC(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要件一、宪法渊源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单位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3.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23、力的人(一)犯罪主体1.1.故意犯罪2.2.过失犯罪3.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三)犯罪客体1.犯罪行为2.犯罪结果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犯罪客观方面第二节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述几个条件:(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第

24、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1)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4)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应具备下列条件:(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3)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避险措施二、紧急避险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一、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二、犯

25、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三、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四、犯罪中止第四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1)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活动。(2)(2)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形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作如下划分:(1)(1)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2)(2)一般共同犯罪和特别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形

26、式第五节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述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0101(一)主犯02020303(三)胁从犯0404(二)从犯(四)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可分为两种:一是首犯,二是主要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辅助犯,二是次要实行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与从犯相比,胁从犯在主观上表现为:他并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他之所以参加了犯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胁迫。教唆犯是指用授意、劝说和利诱等方法,唆使他人犯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在客观上必须具有教

27、唆行为(2)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的故意第五节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述ABC(1)单位犯罪只能由有资格代表单位的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2)单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范围(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具体确定单位犯罪是由单位为主体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四、单位犯罪第五节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述ABC(1)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如果未构成犯罪则不受刑罚制裁(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机关

28、、团体和个人均无权适用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的刑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制裁方法。同其他制裁方法相比较,刑罚有如下几个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一)主刑的种类1.1.罚金2.2.剥夺政治权利3.3.没收财产(二)附加刑的种类非刑罚处置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职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犯罪分子,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

29、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三)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二、刑罚的种类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人。(一)累犯的概念(1)(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2)前罪和后罪都应当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3)后罪的发生,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4)(4)后罪发生的时间,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 5年以内。(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凡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0、(三)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三、累犯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自首和立功(一)自首的概念我国刑法设置的自首制度及其所确立的对自首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对分化瓦解犯罪势力、迅速侦破刑事案件、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积极的作用。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

31、括:(1)(1)自动投案(2)(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1.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2.2.特别自首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二)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ABC(1)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2)立功发生的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以后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3)立功的内容具有法定性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32、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属立功。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三)立功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ABC(1)一般方法(2)“先并后减”法(3)“先减后并”法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三种方法:五、数罪并罚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在考验期限内,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

33、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一)缓刑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将原判决的刑罚予以减轻的一种制度。(二)减刑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三)假释六、缓刑、减刑、假释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时效又称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一)时效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赦免是

34、宪法规定的,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发布命令来执行。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两种,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二)赦免第六节刑罚及其适用七、时效与赦免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最危险的犯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也是刑事犯罪中危害很大的犯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类犯罪对社会主义市

35、场经济制度和秩序的破坏极大。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犯罪的主要种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公民管理国家、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使用非法手段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故意加以毁坏的行为。五、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犯罪的主要种类0101七、危害国防利益罪02020303九、渎职罪0404八、贪污贿赂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妨害国防设施建设、军队建设,破坏军事活动的秩序和军队声誉的行为。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这类犯罪对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威信有着极大的危害。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七节犯罪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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