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有限责任公司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p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晚于股份有限公司,首创于1892年的德国。(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 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公司设立程序和公司机关的
2、简易化 公司募集资本受限制 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受限制 公司具有封闭性 公司主要是中小规模企业的组织形式0102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u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态。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性质,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其最基本的特征是股东只有1人。(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有限责任公司u 非涉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不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都具有中国国籍。涉外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股东或者部分(含1人)股东是非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二)
3、非涉外有限责任公司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发起人发起缴纳出资设立登记草拟、签署公司章程申请设立登记颁发出资证明书135246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东出资,是股东以货币、实物等财产向公司转移财产权的行为。出资是永久性行为,股东出资以后,产权归公司,在公司终止之前,不能收回出资。股东的出资,是公司最原始的财产。股东的出资
4、,是公司财产的基础,而公司财产则是公司对其债权人的一般担保。在股东出资的基础上,公司的财产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股东出资,使公司有了物质基础,有了营运资金,有了交易的本钱,有了信用。一、股东出资的意义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出资分为认缴登记制和实缴登记制。上述第1款规定的是认缴登记制,且未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认缴登记制,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只登记股东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并不登
5、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对认缴的注册基本,实际缴纳的时间由章程作出规定。实缴登记制,是指股东应当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登记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实收资本。认缴或实缴是公司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义务。不过,实务上,有的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是由其他发起人代为履行的。由其他发起人代为履行,也可认定为完成了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二、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ABCu以货币出资u以实物作价出资u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出资的构成是指股东出资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
6、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82条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三、股东出资的构成u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u以对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u以其他财产作价出资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民法典第311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
7、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和不动产对公司出资,公司都可以善意取得。四、公司对出资财产的善意取得及相关问题(一)公司对出资财产的善意取得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
8、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因货币具有“占有与所有同一”的特性,故对货币的取得一般不作善意取得对待。例如,张某用贪污的100万元对公司出资,公司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张某也取得了股份,但对张某取得股份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依法处置,剥夺其股权,使其丧失违法利益。(二)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问题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设立时的股
9、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就补充评估,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五、非货币出资的填补责任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u(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u(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u(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u(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u(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一)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
10、出资的表现六、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及责任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二)请求主体及责任主体1.请求股东承担抽逃责任的主体p 公司成立后有权请求股东承担抽逃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三类。p 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财产本息。2.承担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1)承担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首先是抽逃资金的股东;其次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的人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协助者对该补充赔偿责任也应
11、当承担连带责任。(3)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了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协助抽逃者就免除了连带责任。0102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是公司和股东这两类主体。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七、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12、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称为“股东除名”。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八、股东出资与相关权利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
13、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不可以是自然人。股东既可以是中国投资者,也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股东既是人格、财产独立于公司的主体,又是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的成员。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和股东享有权利的证据。股东名册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制作、置备,记载股东自身情况、出资情况等法定事项的文件。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置备的文件,股东名册需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一、股东的含义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股东资格的取得1.原始取得p 原始取得是指股东资格于公司成
14、立时或增资时,通过出资、认购而取得。也就是说,原始取得可以分为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原始取得者,即原始股东,是该股份的第一个拥有者。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从他人之手取得,即股东资格基于继承、赠与、遗赠、公司合并或出资的受让取得。继受取得者,即继受股东,是从他人手中获得股份的人。0102二、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股东资格的丧失1.绝对丧失p 绝对丧失,是指公司不存在(公司因解散、破产、被吊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股东资格不可能存续。没有公司,也就没有股东。2.相对丧失 相对丧失,是指公司存在,原股东的资格让位于新股东,原股东的资格丧失。01
15、02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p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务中,对股东资格会发生争议,如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发生股东资格争议,股权转让时会发生股权争议。当某甲认为自己是股东而某乙不是股东起诉到法院时,应以公司为被告,以某乙为第三人起诉。1.1.诉讼主体p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p(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p(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2.举证责任(三)股东资格的确认
16、及相关责任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p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定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应支持。实际出资人又称为隐名股东,名义
17、股东又称为显名股东。p(1)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约定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有效的。实际股东有权主张股东权益。p(2)实际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名实相符”,即可以恢复股东的“名份”。3.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p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4.名义股东对出资义务的责任p 冒名股东是冒用他人名字或名称的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
18、:“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5.冒名股东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自益权是基于股权的,股权是股东实现资产受益和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法律基础。股东的自益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为自己的经济利益享有的权利。自益权可以分解为以下几项权利:收益权 优先权 出资转让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益权u共益权是基于出资,为公司自身的共同利益而行使
19、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项权利:u(1)表决权。u(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u(3)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u(4)知情权。u(5)提案权和建议权。u(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共益权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种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也是对公司债权人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即当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时,可以要求抽回、抽逃资金的股东在抽回、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抽回、抽逃资金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对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标的
20、物的作价与实际不符的,股东负有出资填补责任。(二)股东的义务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除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股东会是必设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按照法律规定,设1名至2名监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如办公室、销售部、财务部、质管部、生产部、人力资源部等)和分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概述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也就是权力机构。股东会依
21、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股东会(一)股东会及其职权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42
2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被称为“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简称为“资本多数决”。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权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决议内容表决权比例公司法规定1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有权表决并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第16条2(1)修改公司章程。(2)增
23、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三分之二以上第43条3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但决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不解散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第180条和第181条备注(1)本表所列事项,应在股东会会议上表决,但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对决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2)过半数,不包括本数;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3)本表表决权比例为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24、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25、的除外。(三)股东会会议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股东会闭会期间的经营决策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和股东人数的多少,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董事会(一)董事会的地位、组成及董事的任期1.董事会的地位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p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
26、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p 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其中包括: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至2人。董事是否限于自然人,各国的做法不一。从我国公司法的精神来看,董事应当由自然人担任,法人不能担任董事。公司法第146条关于董事资格的规定,是对自然人担任董事资格的规定。从这条规定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是由自然人担任的。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人也可以成为
27、董事”。2.2.董事会的组成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这样,就不会产生董事职务的空白。3.董事会的任期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u无因解除,也称为任意解除,即解除人不需要提出理由,也无须对理由举证。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民法典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
28、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因职工董事不由股东决议任免,故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4.董事职务的无因接触与离职补偿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
29、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二)董事会的职权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不同于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股东
30、会会议的决议一般以资本的多少为标准(资本多数决原则)。董事会的决议以董事的人数为标准表决(人头主义,即一人一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原则上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通过由公司法直接作出规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记录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会议记录是公司及股东追究董事责任的一项书证。(三)董事会会议第五节有限责
31、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经理部门是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机构,是业务辅助执行机关。经理是自然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除非将经理规定为法定代表人,否则在对外的业务活动中,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四、经理(一)经历部门和经理的地位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32、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经理的职权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五、监事会1.监事会的地位p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的机构,它既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也对董事、经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公司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主席。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1名至2名监事。2.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由股
33、东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设监事会的,不强制要求职工代表担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否则,监督者就会同时成为被监督者。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0102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监事会的地位、组成和任期u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u(1)检查公司财务;u(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4、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u(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u(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u(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u(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u(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监事会(监事)的职权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35、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三)监事的质询、建议和调查权监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与董事会会议一样,实行的是“人头票”。(四)监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必需的费用包括调查费用、文件的准备费用等。(五)费用的承担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u(1)董事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监事
36、从事监督工作。u(2)董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具体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每届任期是3年,由公司法直接作出规定。u(3)董事的“出处”没有特别要求;而监事则要求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要由公司职工进行民主选举。u(4)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监事因承担监督职责,不能兼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u(5)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在会议上有表决权;而监事没有表决权。u(1)董事和监事都是由自然人担任。u(2)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会负责(对于这一点,公司法对董事会作出了规定,对监事会没有明确规定)。u(3)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均可以连选连
37、任。1.监事与董事的相同点(六)监事与董事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监事与董事的区别一、股权转让概述(一)股权转让的含义和分类p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股份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对于让与人来说,股权转让是其退出公司或者减少股权的法律途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称为出资转让。p 股权转让,根据受让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外部转让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者要求的程序不同。p 股权转让,根据是否依股东的意愿,可以分为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自愿转让,是依股东的意志而转让。强制转让,是指股权作为财产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转让。(
38、二)股权转让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自愿转让或者强制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正常的这项修改,只不过是记载股权变化的情况,因此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0102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股份)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合同无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是诺成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又称为转让股东,目标公司不得作为转让人。受让人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三)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的节点由双方当事人
39、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时转移、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转移,在变更登记后转移等。股权转让合同是诺成合同,没有约定股权转移时间节点的,在合同生效时转移。(四)股权转移的时间节点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外部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比如,股东甲向非股东乙转让股权,双方约定了转让价款,甲让乙准备资金,乙借了款准备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但由于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甲、乙的合同未能履行,则乙借款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甲承担。(五)外部转让,其他股东的同意权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保护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主张优
40、先购买权的股东为两个以上,则由受让的股东协商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1.其他股东权益的保护转让股东(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其利益有两个层面的保护,一是有同意权,二是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除了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外,还要向其他股东表明“同等条件”。3.同等条件的判断在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二、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一)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u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受期间的限制。公司法解释(四)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
41、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u(1)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间的计算,从收到转让股东的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的“通知”,应为载明对外转让条件的通知,否则其他股东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u(2)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需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转让股东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但是,至少要给其他股东30日的时间,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
42、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股东撤销自己对外转让的决定(自己仍保留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存在的前提就丧失了。另有规定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另有规定,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另有约定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一个都不能少”。主张优先购买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通常区分为两个行为,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表示优先购买或主张优先购买权之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
43、,可以“反悔”,即可以决定不转让股权,维持现状。(三)股东撤销对外转让的决定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
44、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除斥期间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四)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因继承发生的股权变动,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p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并无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因继承关系的股权变动,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p 股权是财产权,可以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公司法的规
45、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p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的形成权。在某股东被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一形成权仍然存在。为了保护这一形成权,公司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通知义务,通知的对象有两个,一个是公司,另一个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执行阶段的优先购买权,受20日除斥期间的限制,即自法院的通知送达之日起满20日,优先购买权消灭。(七)强制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三、对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一)名义股东
46、转让股份时的善意取得p 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是真正享有股权的股东,受托代持的人是名义股东(显名股东)。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相对人可以善意取得股权、质权或其他权利。(二)股权再次处分时的善意取得 股权转移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次处分,相对人可以善意取得股权、质权或者其他权利。0102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四、股权的特殊转让股权收购p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
47、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连续5年盈利,而且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财产,但不分配给股东,对不分配利润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全部股权(此种情况下,不存在收购部分股权的问题)。因公司连续5年盈利,因此收购的价格要高于出资额。p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的决议,或者作出分立的决议,或者作出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上述三种情况出现任一情况,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全部股份,自己退出公司。p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
48、出现时,公司应当解散,但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在下去,对此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全部股份,自己退出公司。1.股权收购的法定条件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应当先与公司协商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有两个时间,一个是60日,另一个是90日,都是从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60日之内不能达成收购协议,须在60日之后30日内起诉,否则就丧失了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实体权利。2.股东请求收购的诉权第六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9、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除了包含自益权的内容以外,还包括共益权的内容,股权的行使,对公司的利益关系很大。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也有人合的因素,需要彼此存在信任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排除自然人股东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权。没有股东资格继承权的人,有权要求获得股份的其他股东支付相应的对价。因为,在股东资格继承权被排除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份是由其他股东(全体或者部分)购买的。被排除股东继承资格的继承人,仍有继承权,其继承的财产是股权的转化财产(货币)。(二)股东资格的继承第六节有限责任公
50、司的股权转让(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实际上也只有一个股东,这个股东在登记上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和一般的法人。(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