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四节 董事会、经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上市公司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一)u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u(一)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u(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u(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u(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u(五)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的大规模企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三、股份有限公司
2、的分类(一)依照设立方式分类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依据股票是否上市分类 上市公司 不上市公司(三)依据持股股东的国籍分类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1)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的组织形式。(2)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则规定了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也称为股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有记名、不记名两种。(4)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存在上市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股票可以
3、上市自由交易,该类公司又被称为上市公司。(5)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法律没有分为等额股份的要求;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法律则要求分为等额的股份,以便于转让和“计算权利”(如便于计算表决权、分配权等)。(6)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要求比较灵活,如董事会、监事会是否设立,要根据公司规模来确定;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要求则比较严格,董事会、监事会是必设机构。四、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比较少(除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东人数比较多,对股东只有最低人数的限制,没有最多人数的
4、限制(发起人除外),在学理上被称为多数人公司。(8)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以资本作为对外的信用基础,因而都是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人数众多,不过极不稳定、流动性强,股东的信用与公司的信用没有紧密的联系,公司的资合性质最为典型。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比较少,相互之间关系比较密切,且股东经常亲自参加经营管理,股东的信用直接影响公司的信誉。因此,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合公司,具有人合的因素。(9)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经营状况等不对外公开,因此是封闭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状况等向外公开,是开放型公司。(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5、实行“二元化原则”,即实行“一股一票”和“一人一票”制。在一般情况下,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而股份有限公司均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五、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优势和存在的问题12 1.有利于资本的集中 2.有利于分散风险 3.有利于实现“两权分离”1.公司易于被大股东控制,小股东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2.公司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 3.公司设立程序严格,设立的责任比较重(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和优势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发起人符合要求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
6、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住所135246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发起设立的程序p 发起人发起p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p 发起人认购股份p 发起人认足、缴纳出资p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p 申请设立登记p 核准登记、发照和公告(二)募集设立的程序发起人发起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发起人缴纳出资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申请募股募集认股人按照认股数缴纳股款委托
7、验资机构验资召集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发照、备案和公告二、股份有限公公司的设立程序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包括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有关债权人的责任;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主要原因 公司资本不足 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由于公司在设立中有违法行为,公司的设立没有批准或者没有被核准登记2。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的
8、责任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p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1.1.出资不足的责任p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发起人如为2人以上,自然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过失的发起人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无过失的发起人对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可对有过失的发起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9、。但是我国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很多股份有限公司往往由大股东控制,而大股东的前身,一般就是发起人。这样公司很难对发起人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立法要解决的问题。2.2.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二)公司成立时的责任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96条和第9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公司文件的置备和公开义务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法第98
1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因此,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一、股东大会的地位第三节股东大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可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11、、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三节股东大会(一)年会p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又称股东常会,是依据法律和章程每年定期召开的会议,因此又称为股东年会。股东年会由董事会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集。p 对于股东年会未按时召开的责任,我国公司法未作出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二)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召开股东年会以外,遇到急需议决的问题,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予以研究、解决。依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
12、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第三节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3、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根据公司法102条第4款的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
14、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此举暂时冻结了股东资格的转让,对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以及董事、监事选举的正常进行是很必要的。(三)股票交存第三节股东大会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通知及股票交存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份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出席权(二)表决权 表决权与资本多数权 简单多数与绝对多数 资本多数
15、决与累积投票制五、股东的出席权、表决权第三节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六、委托出席与签名第三节股东大会p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法定、常设、执行机关。p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机关。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没有董事会,公司不得设立。p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从公司成立时起即存在,公司消
16、亡时董事会才消亡。p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一)董事会的地位p 董事会的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自然由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组成。具体由多少成员组成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规模确定。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二)董事会的人数和组成一、董事会的地位和组成第四节董事会、经理 根据
17、公司法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可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除以上10项法定职权外,董事会还享有
1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董事会的职权第四节董事会、经理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1.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2.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权若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董事长有代表权。董事长的代表权与董事长的职权有所不同。代表权是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代表权可以通过公司
19、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进行限制。3.3.董事长的代表权三、董事长及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第四节董事会、经理董事的产生有两种方式:其一,在公司成立时,发起设立的,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募集设立的,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其二,在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董事,属于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1.1.董事的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的任期和监事的任期不同,董事的任期是不得超过3年。而监事的任期是3年,连选可以连任。2.2.董事的任期董事的退任,有以下原因:(1)由于任期届满。(2)由于董事的辞职
20、。董事就像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样可以随时辞任。(3)由于解任。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解除董事的职务,行使任意解除权(无因解除)的,应给予合理补偿。(4)董事丧失行为能力,如董事因精神疾患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5)由于公司终止。公司终止,董事职务自然不能存在。3.3.董事的退任(二)董事长的产生、任期和退任第四节董事会、经理u(常会又称定期会议,是定期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1、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1.常会和临时会议的召开第四节董事会、经理四、董事会会议(一)会议的召开、举行和决议的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这与股东大会不同,股东大会不要求股东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适用资本多数决,而董事会并不适用资本多数决,在董事会上,每一个董事有一份表决权。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董事可以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从这一点来看,董事处于独立于股东的地位,但董事的产生,往往取决于控股股东的意志,董事为保全地位,需要考虑控股股东的信任,因此董事
22、会的决议,往往体现控股股东的意志。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公司法规定的受托人只能是其他董事,而不能是董事以外的人。该规定考虑到董事以外的人不了解公司情况,且容易泄露公司秘密。该规定是否合理,还须进一步探讨。2.董事会的举行和决议的通过第四节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是为了追求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以及董事表明对会议记录负责的态度。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23、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上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此种情况之下,会议记录具有证明作用。由于对董事会的决议,董事要承担责任,因此董事应表明赞同和反对的意思,不允许无记名投票。(二)议事规则第四节董事会、经理u一般的观点认为,19世纪的公司法是股东会中心主义,20世纪以后的公司法逐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到董事会中心主义。我国公司法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在近现代公司法形成的19世纪,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董事会只不过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者。这种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关系的描述,就是所谓的“股东会中心主义”。20世纪以来
24、,在市场经济的催化下,公司的规模日益扩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愈发专门化和专业化,所有权与经营权日趋分离,董事会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这种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关系的描述,就是所谓的“董事会中心主义”。u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采取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限不是来自股东会的授予,而是来自法律规定。股东会可以选举董事会成员,但不能随便罢免。董事会的权限更为核心。”上述观点,是学理上的观点。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和从实践中“一股独大”“一股独霸”操纵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公司尚不是真正的“董事会中心主义”。五、关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第四节董事会、经理(一)经理的含义p 经理是公司执行业务的人
25、员。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是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交易中,除非将经理规定为法定代表人,否则经理是以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的。(二)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
26、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六、公司经理第四节董事会、经理u 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在下述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u(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u(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七、提供借款的禁止及披露义务第四节董事会、经理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常设机构。监事会的设立,是为了达到公司内部自治监督的目的。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二者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但职能有所不同:董事会行使
27、执行公司业务的职权,监事会则行使监督权。二者是一种制衡的关系。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监督方面,独立董事处于董事会内部,属于内部监督;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的机构,相对于董事会,是外部监督。二者的职能各有侧重,独立董事的存在,不能否定监事会的作用。当前的任务是加强监事会的职能,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一、监事会的地位第五节监事会 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
28、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由股东大会依照选举程序产生。而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则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监事,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但职工代表担任监事,要全面履行监事的职责,而不仅仅是维护职工的利益。财务负责
29、人不得兼任监事,但一般财务工作人员可以兼任监事。监事可以专任,也可以兼任。监事会召集人在实践中被称为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推举或者选举,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除召集会议外,监事会主席的权力与其他监事的权力相同。一、监事会的组成、监事的任期和退任(一)监事会的组成第五节监事会p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有所不同。监事的任期是每届3年,而董事的任期是每届不得超过3年。监事的任期等于或者长于董事的任期,便于监事对董事的业务活动进行连续的监督。(二)监事会的任期p 监事的退任,可以因为任期届满,也可以是因为监事的辞任。监事任期期间,董事会无权解除其职务
30、。当监事是由公司职工担任时,董事会不得将其解雇,因为解雇职工的同时,也就解除了其监事职务。当监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时,董事会并无解除其监事职务的权力。监事的解聘,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解除当事人的监事职务后,公司才能将其解雇。(三)监事会的退任第五节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
31、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一)监事会的职权第五节监事会三、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二)监事会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p 公司法第119条规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主席可以视行使职权的需要随时召集监
32、事会会议。(三)监事个人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作为独立的机构而行使权利,其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基于监事会的决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规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外,还应允许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责。当然,监事会的监督权与监事的监督权应当有所区别。第五节监事会一、上市公司的概念12 我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并不要求必须取得上市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33、以上通过。第六节上市公司二、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重大特殊事项的决策权(特别决议权)p 独立董事又称为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p 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司内部监控失灵的产物。一言以蔽之,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实质上主要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监控无效、管理不科学的问题。因此,独立董事的存在价值,在于实现董事会的内部监督。但是独立董事不能取代监事的地位。监事会仍有存在的价值,主要还是应当依靠监事会来发挥监督作用。p 从目前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来看,大体上有三类人员:(1)行业技术专家;(2)经济学家;(3)
34、财会专家。独立董事必须有权、有闲(目前的独立董事一般都有繁重的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p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独立董事的含义第六节上市公司三、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二)独立董事的义务第六节上市公司u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35、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践中,在执行董事会事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u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有:u(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u(2)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相关文件及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事宜;u(3)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u(4)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第六节上市公司四、董事会秘书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是指该企业被该董事直接控制或者间接控制,或者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此情况下,要求该董事回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董事的回避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该项决议不得行使表决权;二是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代理人是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的,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允许代理,就给回避制度留下了漏洞。五、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时的回避制度第六节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