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在我们了解了很多证据法上的概念之后,如什么是证据、什么是司法证明,就会必然涉及如何去证明的问题,即司法证明的方法是什么、有哪些方法。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司法证明,可以说是证据法中,特别是司法证明实务操作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决定了一个案件的结果是否确实可信。“证明”这个词汇,是我们现实中经常遇到的。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证明,还是数理化学习中的证明,与我们现在讨论的司法证明,应该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既有共性也必然存在各自的特点。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概括起来有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这三种方法。引言引言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一)神证法(一)神证法 在古代的时候
2、,人们的认识水平比较低,以人力来判断案情的真伪是非常困难的,人们就借助于神的力量来查明和审判案件,这种方法被称为“神证”,包括神誓和神判两种方法。所谓神誓,就是让双方当事人都对神发誓,以证明他说的是真话。神判法又被称为“神明裁判法”,就是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以神的名义所进行的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二)人证法(二)人证法 在以人证为主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时代,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口供,无疑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证据。以人证,包括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等,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相比于神证的方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依然带有野蛮的成分。因为,刑讯逼供被
3、认为是获取口供的最有效手段,人们认为,肉体的痛苦会迫使被告人说出真相。(三)物证(三)物证科学证据科学证据 到了近现代,以“物证”,也可以称为“科学证据”为主的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方法逐渐成为了主流。同时,这也形成了现代的司法证明的方法体系。二、逻辑推理的证明方法(一)什么是逻辑推理(一)什么是逻辑推理 逻辑推理是司法证明中最基本的方法。一般来讲,逻辑推理存在两种推理进程相反的种类,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二)演绎推理(二)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或者特殊的推理方式,即所谓的三段论。(三)归纳推理(三)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式。这是根据一类事物所包含的许多对象的情况,
4、推出关于该类事物的整体性结论的推理。(四)反证与排除(四)反证与排除 上述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都是司法证明中直接证明的方法。与直接证明方法相对的,还有间接证明的方法,包括反证和排除。三、司法认知 所谓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对于有待认定的事实,在审判中不待当事人举证,而直接予以确认,作为判断的依据。司法认知的内容都是一些可靠程度较高或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不需当事人举证而直接由法官予以确认,能够大大提高司法证明的效率。具体的司法认知包括如下这些方面:(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科学定律(三)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四)生效的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五)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六)其他明显的、
5、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四、推定(一)什么是推定(一)什么是推定 推定,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就是根据推断来进行判定的意思。推定是指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作为司法证明中常用的方法,推定有以下特点:1、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明的方法。2、推定既要有前提事实,又要有推定事实。3、推定是允许当事人举证进行反驳和推翻的。4、推定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照经验法则实施。四、推定(二)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二)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 根据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把推定划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立法推定,就是被
6、法律明文确定下来的推定,也可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和法律推定。即法律将一些事实之间的关系,通过条文固定下来,在司法证明时,事实裁判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后,就必须作出与之相联系的推定事实存在的判定。司法推定,就是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依据一定规则进行的推定,又可称为诉讼中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四、推定(三)(三)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 根据推定的效力,或者说根据推定结论是否具有终局的法律性质,可以把推定划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一般来讲,立法推定是不可反驳的推定,而司法推定是可反驳的推定。第八章如何取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010年7月1日施
7、行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的这一规定在我国明确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而要将裁判建立在证据之上,就必须首先获取并保全证据。换言之,获取并保全证据,是证据在诉讼中发挥应有证明作用的前置必要条件。本章探讨了取证的基本概念及取证的意义,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取证规则和取证要求,讲述了目前可行且常用的证据获取方法,并阐述了固定、保管证据的意义及主要手段。引言引言一、何为取证(一)取证的概念(一)取证的概念 “取证”,也称为“收集证据”,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为了支持某一诉讼主张,有权从事证据调查活动或证据收集活动的人员依法寻找、发现、获取并固定、保管证据的专门性活动。关于取证,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1、取
8、证主体:、取证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中的取证主体,是案件的监察官、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代理人。2、取证中的保全证据、取证中的保全证据一、何为取证(二)取证的意义(二)取证的意义 诉讼证明由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环节有机组成。从程序上看,取证无疑是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而从实质内容来说,虽完成了取证,但如若取证活动存在问题,如寻找、发现证据的手段不合法,所用的方法不科学,或者未能及时、得当地固定相关证据,或者保管证据时未能针对证据的个体特点采用相应的保管措施,致使证据烙上了不合法的“印痕”,致使证据遭到破坏进而证明力下降或丧失证明力,那么随后的举证、
9、质证、认证活动也不可能达到应有的目的。因此,取证是证据有效发挥证明作用的最为基础而又必不可少的环节,对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一)取证应遵循的规则(一)取证应遵循的规则 在我国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各种司法解释、部门规定等中,含有规范取证主体的取证活动、起着规则之作用的规定。概括地说,这些规则包括以下几点:1、非监察官、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不得运用具有强制性的取证手段。2、在监察调查及公诉案件中,监察官、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要同时寻找、发现并占有、固定、保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证据。3、刑事案件
10、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其有权利自行或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寻找、发现并获得、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4、在公诉案件中,监察官、侦查人员等依职权取证的主体,动用某些取证手段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一)取证应遵循的规则(一)取证应遵循的规则 5、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取证,必须依法进行。6、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取证人员的取证活动,也应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7、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均不得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等。8、取证人员应优先获取原生证据,并适当保全这些原生证据。9、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中的取证人员,获取的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证据应
11、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二)取证应满足的要求(二)取证应满足的要求 取证时,除了应遵循前述种种证据规则以外,还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1、应在第一时间取证。2、应根据证据的存在、表现形式以及具体特点等,选择科学合理而又可行的取证方法;必要时,可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获取并保全相应的证据。3、应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全面、客观地获取各种证据。4、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深入、细致地获取各种证据。5、应保守相应秘密。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按照现行我国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2、、部门规定等的规定,可用于寻找、发现、获取证据的主要方法如下:(一)询问(一)询问 询问是一种最为基本且最为常用的发现、获取证据的方法。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甚至当事人均可以使用之。按照不同的标准,询问可分为正式询问与非正式询问,走访询问与传唤询问,公开询问与秘密询问。(二)讯问(二)讯问 相对于询问而言,讯问有着明显的强制性,是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就刑事案件的事实,盘诘、查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言词性调查活动。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三)辨认(三)辨认 此处的辨认是指:诉讼中,由取证人员安排、组织熟悉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客体进行分辨、
13、识别和再认,以获得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的活动。(四)搜查(四)搜查 搜查,指为了获取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照法律的授权而对特定人身、物体或处所进行搜索、检查的活动。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五)勘验、检查(五)勘验、检查 为了发现、获得证据,了解相关情况,监察官、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实地查验、勘测、检验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的活动,称为勘验。而为了查明案情,确定人的体态特征、生理状态、损伤情况,监察官、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实际查看、检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活动,称为检查。(六)实验(六)实验 为了证明某一理论、假设的正确性,或者为了认识某一客体在特殊条件下的
14、本质及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操作或活动即是实验。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七)鉴定(七)鉴定 鉴定,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其职权,或接受聘请、委托,为解决案件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而对相关材料进行分析、检验、鉴别,进而给出结论的一种活动。(八)查封、扣押冻结(八)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是针对涉案的财物、文件等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取证措施。其中,查封是针对不便移动、难以移动的“不动产”或“空间”“场所”而言的,指就地封存相关标的,如查封房屋。扣押主要是针对可随案移送的“动产”而言的,也可针对邮件、电报等,即扣留并保管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标的物。冻结主要针对金融等机构储存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汇款、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目的是限制其流动以便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四、如何固定、保管证据 固定、保管证据,是证据保全的通俗化表达,其目的是防止发现、获取的证据自然泯灭、被人为破坏或因时过境迁无法再取得。(一)固定证据的手段或措施(一)固定证据的手段或措施 实务中,常用的固定证据的方法或手段有以下几种:笔录;录音、录像;拍照;复制;扣押、封存;公正。(二)证据的保管以及保管制度的建设(二)证据的保管以及保管制度的建设 法律并没有就证据的保管予以明确的要求或规范,但有必要对证据的保管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建立相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