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如何审查评断证据审查评断证据是收集和提交证据的延续,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它包括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两个方面,后者更为重要。从内容上看,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可分为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与证据证明价值的评断两个方面;从步骤来看,证明力的审查评断要先从单一证据入手,而后考察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我国对全案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存在两种模式。引言引言一、审查评断证据的内容审查评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特殊活动。在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活动中,审查评断证据的规则并不完全一致,但审
2、查评断证据的内容则基本统一。当今各国普遍采用证据裁判主义,司法人员等对证据的审查评断也往往集中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什么材料应该被准许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后者指的是所采纳的那些材料能否定案的问题。具体到我国,学理的通说认为,审查评断证据能力需要适用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项标准,审查评断证明力则适用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两项标准。二、审查评断证据证明力的标准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肯定性判决的条件之一是“证据确实、充分”。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力标准为确实性标准与充分性标准。这两项证明力的标准为我国学术界所公认。证据确实性,实际上
3、是指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证据充分性,是指有关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三、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一)物证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一)物证证明力的审查评断物证与其他法定证据相比,在证明力上所体现的客观性比较强,属于一种“哑巴证据”。1、审查物证的可靠性审查物证的可靠性审查评断物证是否真实可靠,主要是判断该物证是否具有客观性。2、评断物证的证明价值评断物证的证明价值评断物证的证明价值如何,主要是认定物证本身及其与其他证据构成的组合,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即认定某一物证的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能否足以影响到特定的案件事实所呈现的实际状态。三、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二)书证证明力的审查评
4、断(二)书证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书证的证明力主要涉及该书证是否属实,以及其中所载明和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何种程度的关联。1、审查书证的可靠性 2、评断书证的证明价值(三)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三)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审查评断视听资料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借助音色、音调、音质以及动态连接性的图像等直观逼真地再现案件事实的原貌。1、审查视听资料的可靠性 2、评断视听资料的证明价值三、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四)电子数据的审查评断(四)电子数据的审查评断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它具有存储形式特殊、传输速度快捷与解读机制间接等特点。1、审查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2、评断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五)证人证言证明
5、力的审查评断(五)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评断1、审查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2、评断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三、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六)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六)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的审查评断1、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证明力的审查评断2、刑事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审查评断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三、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七)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七)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司法人员等常常需要求助于各行各业的专家,用多种技术手段进行科学鉴定,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依据。(八)笔录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八
6、)笔录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以及现场笔录虽然有着不同的内涵,但有一些共性,即均属于司法人员等所制作的具有保全其他证据性质的材料。四、全案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我国实践中对全案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也就流行以下两种比较固定的模式。(一)以直接证据为主的审查评断模式(一)以直接证据为主的审查评断模式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它具有直接性和单独性两大特点。所谓直接性,就是根据主观的知觉、感觉等直感作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有人称之为以知觉求真实,或以感觉求真实,即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推理判断的中间论证环节;所谓单独性,就是只凭一个证据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
7、法,不需要有其他证据的配合就具有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四、全案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二)以间接证据为主的审查评断模式(二)以间接证据为主的审查评断模式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间接证据在数量上通常大大超过直接证据。相比直接证据而言,间接证据在实际办案中所起的作用有时不但毫不逊色,甚至更为重要。这就需要以间接证据为主,审查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是颇为复杂的。任何单一的间接证据都无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只有若干间接证据相互组合,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联结的证据体系,进行紧凑高效的多次推理,方能起到实际的证明作用。第十六章如何确定司法证明的标准研究司法证明的标准,应当首先
8、明确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有所区别。在案件事实的性质上,存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四对基本范畴。而证明标准的性质是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目的是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为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提供了制度性基础。英美法系,刑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别,而且呈多元化;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在“内心确信”的表述之下,因证明对象不同而有差异。我国法定的证明标准存在一元化的缺陷,应当以法律真实为基础,走向多元化。引言引言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一)(一)证明标准证明标准“证明标准”这一术语是舶来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
9、中一般以“standard of proof”“the degrees of proof”等词汇表述,指的是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案件事实得到证明时对证据的质和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简言之,证明标准就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二)(二)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证明要求在我国,就证明标准存在过一些与之相类似的说法,如证明任务、证明要求。有些学者认为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证明要求的含义相同。在人们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经赋予了证明要求、证明任务与证明标准相同的含义,没有必要硬性区分。在通说已经基本摒弃证明任务、证明要求等术语的
10、今天,接受并使用证明标准的术语是合适的。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三)(三)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在证据法中,证明目的是与证明标准相近,而又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证明目的,是指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就行为过程而言的,体现了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向,是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标;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就行为结果而言的,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理念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认可的具有现实性品格的衡量准则。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证明的目的不是必须实现的,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必须满足的。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四)(四)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关系密切
11、,是法定证明责任的解除标准。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证明标准就能够判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能否解除。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就司法证明活动而言,是指确实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或认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二、证明标准的性质 (二)(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所谓客观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
12、准的真实。二、证明标准的性质(三)(三)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所谓绝对真实,就是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是100%的真实。所谓相对真实,是指司法证明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观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不是100%的真实,可能只是90%、80%或51%的真实。二、证明标准的性质(四)(四)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所谓实质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结果在实质上符合客观真实,是实质内容的真实。所谓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见的真实。(五)(五)证明标准的性质证明标准的性质司法证明的结果应当是法律真实,法律
13、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必须达到的真实;而客观真实则是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司法证明活动要追求的真实。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一)不同种类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一)不同种类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不同种类的诉讼活动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二)不同种类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二)不同种类案件证明标准的差异案件的种类不同,适用的证明标准可以不同。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三)诉讼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差异(三)诉讼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差异在我国,一个公诉案件有罪判决的作出,大抵要依次经过立案侦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判决等几个处理阶段。无论从程序的角度,还
14、是从实体的角度来看,当刑事诉讼活动随着诉讼阶段不断推进时,后一阶段对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应当高于前一阶段对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三、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四)不同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差异(四)不同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差异在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不同,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五)不同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五)不同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证明的对象不同,证明标准也可以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一)(一)排除合理
15、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时适用的法定证明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公诉方必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罪行。(二)优势证据(二)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所谓“优势证据”就是指,诉讼一方的证据证明某事实主张为真的可能性大于其为假的可能性。(三)明晰可信(三)明晰可信“明晰可信”标准适用于特殊的民事诉讼,如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五、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关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我国学者通常概括为“内心确信”。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虽然可以概括为“内心确信”,但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往往
16、也是多元的。这种多元化通常并不是按诉讼性质区分的,而是因证明对象的不同而有区别。六、我国的证明标准(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2)刑事和解的证明标准 (3)证据合法性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2、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3、结论的唯一性六、我国的证明标准(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较大可能性 3、高度可能性 4、排除合理怀疑六、我国的证明标准(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充分”。(四)我国法定证明标准的缺陷及改革方向(四)我国法定证明标准的缺陷及改革方向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既反映了我国证明标准制度的鲜明特点,也折射出其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