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设立的规范性2、公司的营利性3、公司的法人性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的分类二、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方法比较多,依照不同的标准,公司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类型不同,可将公司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公司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可将公司划分为封闭性公司与开放性公司。4、根据公司
2、间因持股所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可将公司划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5、根据公司内部组织与管理关系,可将公司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6、根据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三、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三、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四、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四、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法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管理而制定的调整各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具有以下几个
3、方面的特征:1、公司法具有较强的国际趋同性2、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3、公司法规范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四、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四、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在设立时及在设立后所发生的财产关系2、公司在设立、组织及其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3、公司外部的财产关系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五、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与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内容五、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与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内容(一)我国公司法的发展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公司法的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公司法发展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五、我国公司法的发展与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内容五、我
4、国公司法的发展与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内容(二)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内容1、确认了我国公司的法定种类2、规定了两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3、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4、规定了公司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5、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及转让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指自发起人相互协商拟创办公司之日起,直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止的全部活动过程。公司设立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二、公司设立的方式二、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
5、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招募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三、公司设立的条
6、件三、公司设立的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四、公司设立的效力及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四、公司设立的效力及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一)公司设立的效力(二)发起人(三)发起人的设立责任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一、股东一、股东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并依法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股东享有一定的
7、权利,同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1、股东的权利2、股东的义务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二、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二、股东会与股东大会(一)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二)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三、董事会三、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性质和设立(二)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四、经理四、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五、监事会五、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性质和设立监
8、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但国有独资公 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七、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七、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第五节。第三节 公司股东与公司组织机构八、股东诉讼八、股东诉讼
9、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一般可以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一)股东直接诉讼(二)股东代表诉讼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一、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的具体表现形式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由股东认缴的,由章程载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发行资本是指股份公司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并期望股东认缴股金的资本总额。实收资本,又称实缴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的现款和其他非货币性资本总额。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一、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制度(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综观资本制度,主要有三种,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
10、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全部认足并予以实缴、实收的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资本总额虽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全部认足或募足,未予认购的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为章程明确规定,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必一次性募足,其余股份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这种发行股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并且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的资本制度。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一、公司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制度(三)公司资本三原则为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11、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了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二、股份二、股份(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以股票为表现形式,按相等金额划分,体现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股份具有以下特征:1、股份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具有等额性和不可分性。3、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4、股份是以股票的方式表现的,具有证券性和可转让性。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二、股份二、股份(二)股份的种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二、股
12、份二、股份(三)股份发行1、股份发行的概念和种类股份发行是指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为筹集资本或为增加资本,通过法定方式出售或分配公司股份的行为。由于股份必须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股份的发行即指股票的发行。股份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两种。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二、股份二、股份(三)股份发行2、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发行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公平,是指所有投资者的地位一律平等,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所谓公正,是指发行工作要公平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四节 公司资本与股份二、股份二、股份(三)股份发行3、股票发行价格和股份发行
13、程序按照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关于股份发行的程序,公司法第四章和第五章都有规定。第五节 股权(份)的转让与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限制(一)股权转让的规则与限制1、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2、外部转让,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五节 股权(份)的转让与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限制(二)优先购买权问题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
14、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五节 股权(份)的转让与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限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与限制(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公司意志的形成是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来作出的。多数决原则体现了风险与影响力成比例,但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存在较大的弊端,如果不对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易产生“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对此,公司法在强调公司应该按照多数决原则来决定公司发
15、展方向的同时,也强调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就是其中之一。第五节 股权(份)的转让与限制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与限制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与限制(一)股份转让的规则(二)对特定持股人股份转让的限制1、对发起人的限制2、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3、股份收购与质押的限制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的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旧会计制度称为利润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上市公司在每一会
16、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还应当制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二、公积金制度二、公积金制度(一)公积金的概念和种类1、资本公积金2、盈余公积金(二)公积金的提取(三)公积金的使用1、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三、股利分配三、股利分配股利分配是指公司把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剩余税后利润,依法律规定分配给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17、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以及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二、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三、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此可见,我国认定公司国籍的标准是遵循“准据法设立地法”相结合的原则。外国公司可以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
18、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二)设立的程序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第九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公司违反一、公司违反 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公司违反关于依法登记和开业的法律责任(二)公司违反关于财务、会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公司违反关于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的规定的法律责任二、发起人、股东违反二、发起人、股东违反 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三、清算组违反三、清算组违反 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四、有关国家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四、有关国家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 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