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 论法学和法理学有几个基本的入门问题,如什么是法学、法理学,学习法学、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学习法学、法理学的基本方法是什么等。通过对绪论部分的学习,可以初步了解法学 和法理学的基本特点、历史发展及学习方法,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区别;也应认识到,深化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学和法理学研究,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南,又要拓宽视野,批判性地吸纳当代西方法学、法理学的新 成果,自觉掌握并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及法律发展的丰富实践,回应中国发展的重大议题。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法学的特点及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
2、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律现实是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实施、法律监督,以及在法律上有意义的各类社会行为、基于法律形成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秩序等法律现象。法学专门研究各类法律现象,是为了认识这些法律现象的本质,认识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性。第一节 法学的特点及体系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是具有鲜明政治性的一种社会科学。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鲜明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阶层以及不同社会集团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它们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
3、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讲,法学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和实际应用的职能。第一节 法学的特点及体系三、法学体系三、法学体系法学是一个由各不相同,又都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庞大知识体系。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可以再分为若干分支。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部门法学4、外国部门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的边缘学科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发展进程(一)西方法学的发展进程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不同的 法学派别,出现了专门的职业法
4、律家阶层。在中世纪的西欧,在思想领域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17世纪至19世纪中期,在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工业革命等时代大背景下,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奠定了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根基。19世纪后期以来,为适应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的需要,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流派。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二)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二)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学派,其中主要有法 家、儒家等。到汉代,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5、的思想后,法学便成为儒家经学的“奴婢”。在鸦片战争以后的晚清时期,在西方列强入侵、西学东渐的背景下,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 思想、法学范畴及法律制度等逐步引入中国并产生重要影响,清末修律就体现了西方法学的影响。到民国时代,法学领域奉行由西方引入的近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想、法制样式,但同时保留着不少封建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点与剥削阶级法学相比较,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其特色主要有如下几点:1、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2、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3、阶级性与科学性的辩证统一4、重大理论观点上的鲜明特色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三、中国特
6、色社会主义法学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前沿,不断探索时代发展提出的新课题,回应人类社会面临的新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法、法制、法治等的原理和论述,是学习法理学应着重掌握的内容。这些原理和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新成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的理论基础。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学科地位及研究意义一、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一、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在我国,法理学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
7、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法律现象,是集合了各种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等的“总体之法”。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学科地位及研究意义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阐述某一种法律、某几种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个别方面或个别问题,而是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其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8、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学科地位及研究意义三、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三、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法学本质上是一门关于如何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确认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学问,是一门认识矛盾、正确处理矛盾以调整利益关系的“治国的学问”。在现代社会,要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达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效规范并运用国家权力,实现民主治理,必须理解法律现象,认识法律调整的规律性,认识法治国家建设的
9、一般规律,这就必须学习法学,包括学习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法理学。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一、哲学方法二、一般的科学方法三、具体的科学方法四、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上编法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概念和本质是法学研究的基础与核心问题,它关系到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的大局和方向。本章说明在法学术语中“法”所指的对象的外部特征,研究法的内容,揭示法的阶级、社会的本质,阐明法的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关系,说明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以及围绕法的本质的主要争论。本章重点在于导引读者全面、正确地领会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 科学原理,阐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
10、是必要的),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科学定义,为深入研究法学基本原理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法的词源和外部特征一、法学中一、法学中“法法”的词源含义的词源含义(一)“法”在词源上的多重意涵(二)关于“法”“法律”词义的说明第一节 法的词源和外部特征二、法的外部特征二、法的外部特征广义上的法有一系列特征,这里我们至少可以举出以下几点作为其最基本的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的体系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3、法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体系第二节 法的本质一、法的内容与形式一、法的内容与形式内容和形式是哲学的一对范畴,
11、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内容是形式的内容,形式是内容的形式,二者又可相互转化:在一种关系中为内容的,在另一种关系中又可为形式。法的形式和内容也是如此。第二节 法的本质二、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创立二、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创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是其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散见于许多著作,如 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论住宅问题、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马克思主义注重从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生活条件,从社会各个阶级对于塑造法的内容及其发展面貌的实际影响和作用的角度来揭示法的本质。第二节 法的本
12、质三、法的社会三、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层次阶级本质的层次(一)法的第一层级本质: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二)法的第二层级本质:法是由一定价值观所确认的行为自由与纪律(三)法的第三层级本质:法最终取决于以经济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第三节 法的定义一、理解法的概念和定义应当把握的诸方面一、理解法的概念和定义应当把握的诸方面(一)法中的“规范”(二)法中的“理”(三)法中的“力”(四)法中的“经济关系”(五)法作为上述诸因素的有机综合第三节 法的定义二、围绕法的定义的主要争论二、围绕法的定义的主要争论围绕法的定义也存在严重分歧,进行着有时是相当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法的定义是否应包括对法的本质认识2、法的定义应如何揭示法的基础3、法是社会关系还是社会规范4、法的定义是否需要包括主观权利第三节 法的定义三、本书关于法的定义的表述三、本书关于法的定义的表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法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确认、保护和发展现有社会关系、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