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定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电焊工 (新疆地方确定新疆地方确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八条 申请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
2、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考核内容核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实际操作。考核大纲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国务院建设部门规定设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受聘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上岗前安排不安排不少于少于3个月的实习个月的实习操作。第十七
3、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每年不得少于不得少于24小时小时。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期满前3个月内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
4、三)年度安全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2年内违章记录达年内违章记录达3次以上的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六)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祝同志们学习愉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
5、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
6、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及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及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
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8、管理机构专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
9、业应当实行应当实行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项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具备以下主要职责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
10、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
11、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应满足下列要求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50人以下人以下的,应当配备配备1 1名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50200200人人的,应当配备配备2 2名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200人人及以上及以上的,应当配备配备3 3名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千分之五。千分之五。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核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应当审核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员的配备情况。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员履责情况。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