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八章反垄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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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课件第八章反垄断法(一)垄断的含义(一)垄断的含义 1.1.结构意义上的垄断结构意义上的垄断 2.2.行为意义上的垄断行为意义上的垄断包括完全垄包括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和寡头垄断两种情况断两种情况经营者通过联合、集经营者通过联合、集中,或者凭借经济优中,或者凭借经济优势以及公共权力,操势以及公共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二)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1.1.经营者垄断行为(私人垄断)经营者垄断行为(私人垄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

2、集中 2.2.行政垄断行为(公权力垄断)行政垄断行为(公权力垄断)1.1.自由竞争形成垄断自由竞争形成垄断 2.2.知识产权垄断知识产权垄断 3.3.国家政策原因形成的的垄断国家政策原因形成的的垄断 4.4.公共权力滥用形成的垄断公共权力滥用形成的垄断市场经济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垄断达国家垄断形成的主要形成的主要原因原因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垄断形成的垄断形成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 垄断行为旨在消除或限制竞争,使市场竞垄断行为旨在消除或限制竞争,使市场竞争不足,不正当竞争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争不足,不正当竞争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用不道德手段进行过火竞争;下,采用不道德手段进行过火竞争;垄

3、断行为的实施主体多是大型企业或企业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多是大型企业或企业联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则不必如此,联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则不必如此,大小经营者均可实施;大小经营者均可实施;垄断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双面性,所以法律垄断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双面性,所以法律并不反对一切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造并不反对一切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造成消极后果,都在法律反对之列。成消极后果,都在法律反对之列。(一)结构主义规制方法(一)结构主义规制方法 1.1.结构主义的理论基础结构主义的理论基础 2020世纪世纪5050年代以梅森、贝恩等为代表的哈佛年代以梅森、贝恩等为代表的哈佛学派成为美国反

4、垄断法的主流经济学基础,该学学派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主流经济学基础,该学派提出了派提出了“市场结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市场绩效”理理论范式,突出了结构对行为和绩效的根本性影响,论范式,突出了结构对行为和绩效的根本性影响,因而被冠以因而被冠以“结构主义学派结构主义学派”。中心观点中心观点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产生市场绩效。市场结构行为产生市场绩效。市场结构在市场运行中起着决定作用。在市场运行中起着决定作用。为了保持市场的有效竞争,获为了保持市场的有效竞争,获得满意的市场绩效,应该通过得满意的市场绩效,应该通过对市场结构的改变来改善市场对市场结构的改变来

5、改善市场行为,以达到间接改善市场绩行为,以达到间接改善市场绩效的目的。效的目的。2.2.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结构主义的规制方法 结构主义规制,要求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结构主义规制,要求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若超出了理想的结构标准,即为竞争的范围内,若超出了理想的结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通常采用分解占垄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通常采用分解占垄断地位的大企业的方式恢复竞争性市场结构,或断地位的大企业的方式恢复竞争性市场结构,或严格控制大企业间的集中防止出现高市场集中度。严格控制大企业间的集中防止出现高市场集中度。(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1.1.行为

6、主义的理论基础行为主义的理论基础 19701970年代后,以施蒂格勒、波斯纳等为代表年代后,以施蒂格勒、波斯纳等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成为反垄断经济学的主流理论。的芝加哥学派成为反垄断经济学的主流理论。芝加哥学派强调对许多现象的效率解释,认芝加哥学派强调对许多现象的效率解释,认为经济效率应当成为反垄断的唯一目标。为经济效率应当成为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基本观点基本观点市场竞争过程就是市场力量自市场竞争过程就是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生存检验生存检验”的过程;市场结的过程;市场结构是市场内部各个力量对比的构是市场内部各个力量对比的反映,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条件反映,在没有

7、国家干预的条件下,市场上最后生存下来的企下,市场上最后生存下来的企业就是最好的企业,最有效率业就是最好的企业,最有效率的企业。所以,反垄断法不应的企业。所以,反垄断法不应干预市场结构,其任务在于维干预市场结构,其任务在于维护市场上的竞争行为。护市场上的竞争行为。2.2.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 行为主义规制方法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行为主义规制方法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额为规制标准,而重在规制经营者的垄断行为,额为规制标准,而重在规制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具体方法有责令停止垄断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具体方法有责令停止垄断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款。(一)本身违法规则(一)本身违法规则

8、 本身违法是指,只要出现垄断行为,不管事本身违法是指,只要出现垄断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就视为违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就视为违法,应加以限制或禁止。法,应加以限制或禁止。本身违法规则适用于许多对竞争有非常明确本身违法规则适用于许多对竞争有非常明确损害的行为,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损害的行为,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在等。在2020世纪早期,也包括拥有大量市场份额的世纪早期,也包括拥有大量市场份额的企业结构。在我国,还应该包括行政垄断行为。企业结构。在我国,还应该包括行政垄断行为。(二)合理规则(二)合理规则 合理规则是指,经营者的某种垄断状

9、态或合理规则是指,经营者的某种垄断状态或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不一定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不一定构成违法,还要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构成违法,还要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应该说,除适用本身违法规则的垄断行为之应该说,除适用本身违法规则的垄断行为之外,其他行为都要进行合理分析。外,其他行为都要进行合理分析。合理规则考虑的因素包括企合理规则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规模、市场集中程度、行业规模、市场集中程度、行为对效率的影响、对消费者为对效率的影响、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其他经营者的影的影响、对其他经营者的影响、行为者的主观状态、目响、行为者的主观状态、目前国家对该产业的

10、政策等。前国家对该产业的政策等。一、界定相关市场一、界定相关市场 (一)什么是相关市场(一)什么是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主要关商品或者服务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主要包括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能够与某种产品发生是指能够与某种产品发生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所构成的市场。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一种产品与相同产品或是指一种产品与相同产品或其他替代产品进行相互竞争的区域场所。其他替代产品进行相互竞争的区域场所。(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11、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哪些产品在同一市场上相互进行竞争。最主要的哪些产品在同一市场上相互进行竞争。最主要的是确定可替代产品。是确定可替代产品。对替代产品的认定主要是从需求层面进行的,对替代产品的认定主要是从需求层面进行的,也就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产品具有也就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产品具有替代性。具体而言,认定产品是否有替代性,主替代性。具体而言,认定产品是否有替代性,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要考虑以下因素:1.1.产品的外形、性能、质量是否相似,用途产品的外形、性能、质量是否相似,用途(功能)是否相似等(

12、功能)是否相似等 2.2.产品价格产品价格 (1 1)产品价格差异)产品价格差异 (2 2)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 3.3.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较小。4.4.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等。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等。(三)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三)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相关地域市场是

13、指所涉企业进行商品或服务相关地域市场是指所涉企业进行商品或服务供求活动的地区,该地区的竞争条件是充分同质供求活动的地区,该地区的竞争条件是充分同质的,并与相邻地区的竞争条件明显不同,因而能的,并与相邻地区的竞争条件明显不同,因而能将其与相邻地区区分开来。将其与相邻地区区分开来。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应考虑的因素: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应考虑的因素:1.1.运输成本运输成本 2.2.产品性质产品性质 3.3.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

14、一个区域性市场。比较高时,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4.4.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地域消费者的喜好。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地域消费者的喜好。(一)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一)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我国反垄断法第1717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它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量或者其它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

15、定定 综合因素认定法综合因素认定法。第。第1818条:条:“认定经营者具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16、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直接推定法直接推定法。第。第1919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1/2的;两个经营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2/3的;三个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3/4的。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者市场份额不足1/101/10的,

17、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地位的经营者不合理地利用该支配地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应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18、。应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征(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征 (1 1)滥用行为与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具有密)滥用行为与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切联系 (2 2)行为的本质是不合理地利用了市场支)行为的本质是不合理地利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配地位 (3 3)行为的后果是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行为的后果是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消费者的利益或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平竞争权、消费者的利益或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争秩序。(一)垄断价格(一)垄断价格 垄断价格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垄断价格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者以不

19、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此获取超额利润。其中,索取垄断购买商品,以此获取超额利润。其中,索取垄断高价为主要表现形式。高价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垄断高价的认定中,关键是要确定在正常在垄断高价的认定中,关键是要确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水平。常采用以下方法:成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水平。常采用以下方法:成本加合理利润;空间比较方法,将一个拥有市本加合理利润;空间比较方法,将一个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其他竞争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其他竞争性地域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比较性地域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比较 。(二)掠夺性定价(二)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是

20、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掠夺性定价,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进而排挤正当理由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进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2)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3 3)客观)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4 4)对相关市场)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竞争造成损害 。(三)强制交易(三)强制交易 强制交易,或称限定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强制交易,或称限定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21、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交易,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四)歧视待遇(四)歧视待遇 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占市场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对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对待,致使有些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待,致使有些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价格歧视是最主

22、要的歧视待遇行为。价格歧视是最主要的歧视待遇行为。(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五)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指具有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某种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对方购买从性质或者从交易习惯上与合产品时强迫对方购买从性质或者从交易习惯上与合同标的无关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同标的无关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条件。“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限制销售地区、销,如限制销售地区、销售对象,限制受让方改进或发展受让的技术,或者售对象,限制

23、受让方改进或发展受让的技术,或者要求回授等。要求回授等。(六)拒绝交易(六)拒绝交易 典型的拒绝交易行为就是拒绝供货,即占典型的拒绝交易行为就是拒绝供货,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某个客户供应其所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某个客户供应其所需要的商品。需要的商品。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垄断协议,也称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垄断协议,也称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联合行为、不正当交易限制、限制性贸易行为等,合行为、不正当交易限制、限制性贸易行为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实施的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者协同

24、行为实施的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特征:特征:第一,垄断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体第一,垄断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体共同实施的行为。共同实施的行为。第二,垄断协议达成后,各主体之间的独立法第二,垄断协议达成后,各主体之间的独立法律地位不会发生变化律地位不会发生变化 。第三,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是经营者之间的协第三,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是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议、决议或协同行为协同行为。第四,垄断协议是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第四,垄断协议是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行为。的行为。(一)横向垄断协议概述(一)横向垄断协议概述 横向垄断协议,或称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横向垄断协议,或称横向限

25、制竞争行为,人们通常也称为人们通常也称为“卡特尔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经营层次的同业经营者以协议、决议上处于同一经营层次的同业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或协同行为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二)几种主要的横向垄断协议(二)几种主要的横向垄断协议 1.1.固定或者变动价格固定或者变动价格 固定或变动价格卡特尔,是指处于同行业固定或变动价格卡特尔,是指处于同行业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同行为,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2.2.限制生产

26、或销售数量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 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卡特尔,是指竞争者之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卡特尔,是指竞争者之间进行的通过联合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来控制产间进行的通过联合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来控制产品供应量的行为。品供应量的行为。3.3.分割市场分割市场 包括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常见包括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常见的是分割销售市场行为。表现为:的是分割销售市场行为。表现为:划分地域市场划分地域市场 划分客户市场划分客户市场 划分产品市场划分产品市场 4.4.联合抵制交易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又称为集体拒绝交易,是联合抵制交易,又称为集体拒绝交易,是指多个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

27、竞争对手、指多个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5.5.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通常称为不竞争条款,是指在知识产权许通常称为不竞争条款,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限制被许可人在市场上与许可人就相互可协议中限制被许可人在市场上与许可人就相互竞争的产品在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进竞争的产品在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进行竞争。行竞争。6.6.串通招投标串通招投标 串通招投标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投标人之串通招投标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投标人之间串通,相互约定投标报价或轮流中标等内容,间

28、串通,相互约定投标报价或轮流中标等内容,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二是招标人与少数投标人串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二是招标人与少数投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一)纵向垄断协议的概念(一)纵向垄断协议的概念 纵向垄断协议,或称垂直限制竞争协议,是纵向垄断协议,或称垂直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经营者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经营者之间实施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间实施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根据纵向限制行为是否涉及价格因素,可将根据纵向限制行为是否涉及价格因素,可将其区分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其区分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议

29、。(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主要就是维持转售价格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主要就是维持转售价格行为。所谓为。所谓维持转售价格维持转售价格,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供,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要求购买方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水平转售其应商要求购买方必须按照一定的价格水平转售其产品的行为。如有违反约定,则对交易相对人给产品的行为。如有违反约定,则对交易相对人给予违约金处罚、断绝供应、取消折扣、现金提货予违约金处罚、断绝供应、取消折扣、现金提货等制裁。等制裁。(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制造商或供应商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制造商或供应商对

30、购买方的限制不涉及价格成分,如只限制销售对购买方的限制不涉及价格成分,如只限制销售区域、销售对象等。区域、销售对象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虽然对竞争秩序有一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虽然对竞争秩序有一定影响,但也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甚至在一定影响,但也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甚至在一些方面还是促进竞争的。因此,对此类限制行为,些方面还是促进竞争的。因此,对此类限制行为,都采用合理原则予以具体分析,而且各国法律基都采用合理原则予以具体分析,而且各国法律基本上采取了本上采取了“原则上合法,但不得对竞争构成重原则上合法,但不得对竞争构成重大限制大限制”的态度。的态度。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类型及其对竞争的一、

3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类型及其对竞争的影响影响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结合或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结合或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资产、订立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资产、订立合同以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合同以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性或控制性影响的事实。(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020条,经营者集中是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

32、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三)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三)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1.1.正面影响正面影响 2.2.负面影响负面影响 (一)承担事先申报义务的要件(即经营者集中(一)承担事先申报义务的要件(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的申报标准)根据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报:(1

33、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100亿元人民币,并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 4亿元;(亿元;(2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20亿元人民币,并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且其中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 4亿元。亿元。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以上申报标准,但按照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以上申报

34、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集中具有或可能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主管部门应该进行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主管部门应该进行调查。调查。(二)申报时机和申报义务人(二)申报时机和申报义务人 欧盟规定,应在达成合并协议、发出公开市欧盟规定,应在达成合并协议、发出公开市场收购要约后的一周内申报。美国一般要求在合场收购要约后的一周内申报。美国一般要求在合并协议达成后并协议达成后1 1个月(现金收购为个月(现金收购为1515天)内申报。天)内申报。申报义务主体一般是取得企业,即谁取得控申报义务主体一般是取得企业,即谁取得控制权谁负责申报,但在新

35、设合并的情况下,参与制权谁负责申报,但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都有义务申报。合并的各方企业都有义务申报。(三)申报内容(三)申报内容 我国规定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我国规定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反垄断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报告;反垄断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两阶段审查(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两阶段审查 一般分为第一阶段的初步审查和第二阶段的一般分为第一阶段的初步审查和第二阶段

36、的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在初步审查阶段,执法机构要判断集中是否在初步审查阶段,执法机构要判断集中是否属于事先申报的适用范围,是否会是明显实质性属于事先申报的适用范围,是否会是明显实质性限制竞争。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限制竞争。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执法机构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集中可以实施。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集中可以实施。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定之日起90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的决定,

3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限,但不得超过6060日。日。执法机构逾期未做出决定,经营者可以实施执法机构逾期未做出决定,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集中。(一)美国的(一)美国的“实质减少竞争实质减少竞争”标准标准分析思路分析思路:1.1.考察市场集中度考察市场集中度 在界定市场的基础上,应分析集中是否显在界定市场的基础上,应分析集中是否显著增加市场集中度并导致集中化的市场出现。美著增加市场集中度并导致集中化的市场出现。美国对市场集中度的分析则主要采用赫尔芬达尔指国对市场集中度的分析则主要采用赫尔芬

38、达尔指数(数(HHIHHI)来计算。)来计算。2.2.根据市场集中度及有关事实,分析集中是根据市场集中度及有关事实,分析集中是否会引起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否会引起潜在的反竞争效果 。3.3.评估新的市场进入是否能及时、可能、充评估新的市场进入是否能及时、可能、充分抵消集中的反竞争效果,以削弱集中后企业的分抵消集中的反竞争效果,以削弱集中后企业的市场势力。市场势力。4.4.分析集中是否产生当事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分析集中是否产生当事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效率。径实现的效率。5.5.评估在没有集中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会评估在没有集中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会破产而退出市场。破产而退出市场。(二)我国的(二)

39、我国的“限制竞争限制竞争”标准标准 第第2828条: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第第2727条规定了审查时应考虑的因素:参与条规定了审查时应考虑的因素:参与集中的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集中度、集集中的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其他因素。

40、的影响、其他因素。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垄断,又称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垄断,又称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主要具有以下特征:行政垄断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其一,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二,行政垄断是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其二,行政垄断是通过

41、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其三,行政垄断对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造成了其三,行政垄断对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损害。1.1.损害了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损害了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2.2.阻碍了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经济体系的形阻碍了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成和完善 (一)行政强制交易(一)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强制交易,或称行政限定交易,是指行行政强制交易,或称行政限定交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者个人经

42、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商品。(二)地区封锁(二)地区封锁 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本地区利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地区之间正常了本地区利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地区之间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的市场竞争的行为。地区封锁的具体表现形形色色,反垄断法规地区封锁的具体表现形形色色,反垄断法规定如下:定如下:(1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

43、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地市场。(3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

44、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三)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投标(三)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投标 具体表现为,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具体表现为,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 一般是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一般是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机构。

45、(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经济性垄断行为。从事经济性垄断行为。(一)国外有关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一)国外有关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 1.1.东欧、俄罗斯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东欧、俄罗斯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 2.2.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二)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二)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 1.1.现行规定现行规定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第5151条: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46、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斥、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权力,实施排斥、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向上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2.2.不足之处不足之处 首先首先,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没有直接处理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没有直接处理权权.其次,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其次,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一、反垄断公共执法一、反垄断公共执法 (一)一些主要

47、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垄断执法(一)一些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概述机构概述 1.1.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会 2.2.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 3.3.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4.4.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 (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 政策协调机构:政策协调机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第9 9条规定条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竞争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竞争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工作。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根据第根据第

48、1010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具体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三)反垄断执法程序(三)反垄断执法程序 (1 1)立案)立案 (2 2)调查)调查 (3 3)经营者承诺(和解)。被调查的经营经营者承诺(和解)。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执法机构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者承诺在执法机构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消除该行为后果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4 4)作出处

49、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一)私人反垄断诉讼概况(一)私人反垄断诉讼概况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违法垄断行为影响的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到违法垄断行为影响的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目前已有讼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目前已有3030多个国家多个国家建立了私人执行制度。建立了私人执行制度。美国被公认为是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典范,美国被公认为是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典范,19851985年以后,诉讼数量保持在每年年以后,诉讼数量保持在每年600600至至10001000件之件之间。间。1996199620002000年间,数量年均为年间,数

50、量年均为670670多件,同时多件,同时期,司法部提起的诉讼仅期,司法部提起的诉讼仅2525件左右。私人执行和件左右。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的比例在公共执行的比例在10:110:1左右。左右。(二)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模式(二)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模式 1.1.直接执行模式直接执行模式 美国等国家的私人执行完全独立于反垄断主管机关,美国等国家的私人执行完全独立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当事人在发动执行程序前不需要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同意,当事人在发动执行程序前不需要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同意,也不需要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决定作为私人反也不需要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决定作为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前置程序,即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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