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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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24“自家的羊损坏了他人的庄稼被扣押请求返还财产”案【法律问题】1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 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有以下特点:(1)物权法是财产法。(2)物权法是强行法,除少数例外之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必须绝对适用。(3)物权法是普通法。它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物权的一般事项,并且是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4)物权法是固有法,是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法律

2、。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功能:(1)是制定物权法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2)作为对物权法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3)执行物权法时具有一般拘束力。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他就是权利人,而形成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的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

3、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显然不对,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的羊的方法。这是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当然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却是不同的

4、。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应当依照物权法规定的规则追究民事责任。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2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价款和房屋但没有 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主张解除合同”案【法律问题】1 物权的法律效力与物权变动形式 2 不动产登记 3 动产交付 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一、物权的法律效力与物权变动形式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排他性效力(2)优先效力(3)追及效力(4)物上请求权 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包括: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更,广义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

5、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上的变更。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丧失。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具有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三、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动产交付着眼于动态的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作为公示方法,公示着物权的运动过程,其结果是转移占有和受让占有,最终的占有作为事实状态表示了交付的结果。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四、对物权变动特殊情况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6、8条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作了特别的规定,即依照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的规定享有物权,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但是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34条至第37条的规定,请求物权保护的,应当予以支持。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五、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李某和易某的交易行为中,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债权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而移转买卖房屋的所有权才是物权行为。原因行为是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因而合同的

7、效力没有问题。但是,李某将房屋和房证都交给易某后,易某却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易某尽管占有了这个房子,也使用了3年,但是他还是没有取得这栋房子的所有权。李某之所以可以基于物权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就是因为法律仍然承认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关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还要看法官如何裁量: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可以让登记的权利人行使所有权,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也可以责令易某进行登记,使易某取得所有权。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交付了房款和交易的标的物,即房屋,并已经

8、居住多年。易某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但实际占有该房产证。而李某的行为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不应予以支持。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25“照相馆丢失珍贵照片造成照片所有人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案【法律问题】1 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2 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3 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以及他物权人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制度。物权的民法保护,以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为标准,可分为两种:(1)物权人的自我保护,即自力救济。(2)通过民事

9、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也称为公力救济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按照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包括确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请求权都是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他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时,也可以适用。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三、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是指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后,具有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侵权请求权。因此,保护物权的债权请求权就是侵权请求权。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造成财产的毁损、

10、灭失,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以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四、对本案的分析 毫无疑问,江某对大地震中保存下来的父母珍贵照片享有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照相馆在占有该照片之后,由于疏忽而造成丢失的结果,侵害了江某的所有权,江某享有依法保护自己的物权的权利。对此,江某可以依照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规定,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本案权利人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就是侵权请求权,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起诉的,行使的并不是物权请求权。从实际情况来说,物权请求权的方法较为简单

11、,因为它是物权本身就有的权利,因此,无须具备特别的构成要件,只要物权受到侵害,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侵权请求权则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才能够行使,以此保护自己的物权。相比较之下,运用前一个保护方法即物权请求权的方法,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较轻,行使起来较为简单,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运用后一个保护方法即侵权请求权的方法,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较重,程序上更为复杂。因此,权利人选择物权请求权的方法保护自己的物权,具有更为便捷和稳妥的特点,但可能保护范围不够宽。例如本案,照相馆丢失照片,受害人若按照物权请求权的方法请求赔偿

12、,只能要求赔偿照片的损失,不能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按照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则可以请求抚慰金赔偿。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27“在原、被告争议土地和山林所有权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参加诉讼被驳回”案【法律问题】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 所有权的权能 3 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所有权除具备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一般、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

13、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内容可以自由伸缩,所有权的权能能够与所有人部分分离,而并不消灭。(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是其消极权能。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三、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物

14、的所有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所有权的权能转让给他人。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者由于权利主体的消灭而形成所有权转移。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丙村拥有东狗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其并不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管领行为而丧失,仍然享有所有权。在甲村和乙村争执这个所有权的时候,丙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因此,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确权,是完全正当的。这就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的体现。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在审理中的错误。这就是,丙村在本案中,对于甲村和乙村争议的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

15、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参加已经发生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院必须准许,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将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权利。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不准许丙村参加诉讼,是一个严重的程序错误,因此,没有能够保护好丙村的所有权。当然,对于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程序法也有纠正的办法,检察院以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有可能影响其实体判决为由提出抗诉,就是一个解决生效判决错误的办法。对此,法院应当在再审中纠正错误。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28“电力公司无偿接收私人设立的高压线路侵害私人所有

16、权”案【法律问题】1 国家所有权及其规则 2 集体所有权及其规则 3 私人所有权及其规则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及其规则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国家直接行使其所有权的方式;(2)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方式;(3)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使用或经营某些国有的财产。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及其规则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时,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

17、决定。(2)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权利,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撤销权(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权。三、私人所有权及其规则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65条和第42条还对私人所有权作以下特别保护:(1)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2)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3)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四、对本案的分析 民法总则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那就是国家所有权、集体

18、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同的所有权地位平等,依法受到平等保护,不得歧视私人所有权。因此,私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物权法特别明确作出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在本案中,沈某经乡政府、县水利电力管理站同意后,自筹资金购买了设备和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自乡政府至其居住的村二组26公里的高压线路,不仅仅是解决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而且他也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使其

19、成为国家农网的组成部分,但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这是国有企业公然侵害私人所有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违反物权法关于保护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对此,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是完全有道理的。电力公司不满足其请求,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其正当诉求,判决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9“区分所有的商铺业主以不作为方式妨害其他业主行使权利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法律问题】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 2 专有权及其规则 3 共有权及其规则 4 管理权及其规则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

20、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把它叫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业主依其应有部分对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新型所有权。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专有权及其规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为标的物的专有所有权。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三、共有权及其规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其权利人为全体业主。共有权性质是共同共有中的互有,为共同共有的一种特殊形态,

21、是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无分割共有物请求权的共有权。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管理权及其规则 管理权也叫做成员权,是建筑物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管理权有以下内容:(1)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权;(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对本案的分析 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ND公司的行为不当,但是正当行使权利,因此,并不能追究它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他业主的损害,可以按照侵权法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的时候

22、,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上述第一种意见是不对的,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都有道理 第四节 相邻关系 30“邻家越界树根拱裂相邻人的房屋山墙和火炕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案【法律问题】1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实质 2 相邻关系的类型 第四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实质 相邻关系也叫做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3)尊重历史和习惯;(4)赔偿合理损失原则。二、相邻关系的类型(1)相邻用水、排水和流水关系。(2)

23、相邻通行、利用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该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相邻地界关系。(4)建筑物通风、采光关系。(5)相邻环保关系。(6)相邻防险关系。三、对本案的分析 对于本案涉及的相邻关系,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第85条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处理相邻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当地习惯。按照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规则,本案涉及的相邻关系是越界枝丫根系的规则,其内容是,相邻一方在地界一侧栽培竹木时,应与地界线保持适当距离,以预防竹木根枝越界侵入对方土地。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系或者枝丫越界,如果不影响他人的,相邻另一方应当容忍;如果影响他人生活和生产的,他

24、方有权请求竹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刈除越界的根系和枝丫;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拒绝刈除,相邻他方有权刈除越界的根系、枝丫,如果刈除根枝花费过巨,则有权请求赔偿。超越地界在他方土地上种植的竹木,应依法归他方所有,种植人无权取得该竹木的所有权。相邻一方越界的树木枝丫结有果实,该果实归树木所有人所有。越界枝丫结有的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则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但如果邻地是公地的,不适用这一规则。应当注意的是,第一,邻地包括相邻的田园、水路,但不以直接毗邻为必要;第二,自落,是指果实因风吹或者成熟而自然坠落,但邻地权利人自己或者指使他人摇动果树而致果实坠落者,不得认为是自落。本案并不疑难,只要按照这个规则处理即可。

25、第五节 按份共有 31“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按份共有的房屋”案【法律问题】1 按份共有及其产生的事实 2 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 3 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按份共有与外部的关系 第五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及其产生的事实 按份共有也叫做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第五节 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 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于“分量”上的应享部分,实际上也就是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即份额。确

26、定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最主要的是按照共有人的约定确定。第五节 按份共有 三、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按份共有与外部的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五、对本案的分析 对于如何处理本案,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对新修小楼房按份共有的事实清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按份共有的房屋出卖给他人,是无权处分,按照善意取得制度规则,第三人取得该房产权,为善意无过失,故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擅自处分人除将房款给付一半归赵某所有外,对其造成的损失应予赔

27、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按份共有人只有权处分自己所享有的产权份额,不能处分超越自己份额的共有物所有权。第一种意见之所以不当,就是善意取得的规定只适用于共同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场合,对按份共有则不适用。因而,庞某的处分行为无效,属于赵某自己份额的一层三间房仍由其所有。对于楼上三间房,赵某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赵某坚持购买,则全部房屋买卖关系均为无效。处理本案应当采纳第二种意见。首先,按份共有人处分按份共有财产时,只能处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份额,不能处分其他共有人享有所有权的共有份额。这正是按份共有“份额”的特征所决定的。庞某处分赵某的份额,显然是无权处分,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预期后果。这也是按份共

28、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同之处。其次,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其他财产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要购买的,具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不购买的,才得由他人购买。庞某即使是处分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的份额,在未征得共有人赵某是否购买的意见之前,即将其出售,显然也违背了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内部关系,侵害了赵某的先买权,因而庞某对自己份额的处分也是无效的。据此,可以认为庞某对整个房屋的转让行为均为无效,庞某应将房款退回买房人,一层三间归赵某所有,如果赵某主张买第二层三间房,可以将购房款交给庞某,则按份共有转化为个人所有。第六节 共同共有 32“共同共有人擅自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

29、侵害共有权”案【法律问题】1 共同共有及发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 2 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 第六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及发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 共同共有也称为公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1)夫妻关系的缔结且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2)家庭关系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3)合伙经营的收益;(4)共同继承遗产;(5)其他发生共同共有的事实;(6)推定的共同共有。第六节 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共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内容是:(1

30、)权利义务由法律或者约定确定。(2)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全部财产不分份额,一体享有。(3)行使权利应当协商一致。(4)有义务保持共有财产状况,不得分割共有财产。(5)费用平均分担。(6)发生的债务由共有人连带负担。第六节 共同共有 三、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 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共同共有关系依据下述事实而终止:(1)婚姻关系消灭;(2)家庭关系解体;(3)合伙散伙;(4)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5)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

31、(6)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例如离婚,使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关系即婚姻关系消灭,因此,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消灭。第六节 共同共有 四、对本案的分析 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全部5间房均为共同共有财产,宋某某作为李某某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份额,5间房应当先分出一半归宋某某所有;其余一半为李某某的遗产,由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李某某未经主要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将全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自己个人所有,侵害了继母的共有权,应当撤销这一登记,按上述析产方法重新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父亲死亡后,所遗5间房屋经李某某与宋某某共同使用达20年以上,宋某某始终没有主张自己的份额,因

32、而已成为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李某某将房屋产权擅自变更登记为其个人所有不当,但应考虑原、被告原来实际使用的面积,进行析产分割。第六节 共同共有 分析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第一,在本案中,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争执的5间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这一部分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李某某不是这一财产的权利主体。在李某某死后,没有进行析产,由宋某某和李某某共同使用,应当视为共同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其中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后一个共同共有关系中,宋某某和李某某为共同共有人。第二,李某某在宋某某出国期间,将全部共有财产变更登记,据为己有,违反了共同共有财产处

33、分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决定的原则,构成了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节 共同共有第三,在李某某侵占全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宋某某提出析产的请求,要求终止共同共有关系,分割共同财产,是应当支持的。第四,在确定分割这一家庭共有财产时,首先应当弄清这一共同共有财产形成的状况,确定分割财产的基础。该5间房屋为宋某某和李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为双方共同共有。在李某某死亡时,该5间房应先分割25间归宋某某所有,另外25间房由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双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相同,因而每人可分得125间房。按照这样的共同财产形成的基础,实际上宋某某可分得375间房,李

34、某某只可分得125间房。在这样的基础上,宋某某主张自己分得3间房、李某某分得2间房,是合情合理的,且照顾了李某某的利益,因此,可以依法准许。对于李某某侵占全部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可予以民事制裁。第七节 取得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及善意取得 3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方善意无过失构成善意取得”案【法律问题】1 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则 2 原始取得及其规则 3 继受取得及其规则 4 善意取得及其规则 一、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则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72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

35、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取得人不能得到财产的所有权。二、原始取得及其规则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三、继受取得及其规则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与原始取得不同,它是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在市场上买菜,菜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手中,是继受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买卖;(2)互易;(3)赠与;(4)继承与遗赠。四、善意取

36、得及其规则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五、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善意取得案件。尽管王某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之一,但由于该轿车是李某和王某的共有财产,在对其处分的时候,应当由共有人共同决定,不得一个人擅自处理。没有经过李某的同意而处分,当然是无权处分。根据上述善意取得的要件分析:第一,受让人刘某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王

37、某无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是善意的,具备了处分财产的出让人无处分权,且受让人出于善意的要求。第二,王某和刘某在转让轿车的时候,是以合理价格转让,其财产转移占有确实是通过买卖合同而实现的。第三,转让的轿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他们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第四,转移占有的轿车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并非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物。因此,刘某受让该轿车,构成善意取得。至于王某对李某怎样承担责任,则应当根据共同共有的规则处理。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按照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共同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善意取得也属于原始取得。理由是,构成善意取得的出卖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之人,既然他是一个无权处分的人,那么他对这个物就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从善意买受人的角度看,他购买的物是从无所有权到产生所有权,当然是最初取得。尽管王某并非对轿车完全没有所有权,而是享有共有权,但由于共同共有权人无权擅自处分共有物,所以,王某的处分也属于无权处分。既然如此,刘某对该轿车取得所有权,就是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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