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2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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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77“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产后将财产丢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法律问题】1 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 2 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构成 一、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 本案例涉及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是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构成 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具备这四个要件者,构成监护人责任。三、对本案的分析 章某和涂某都是未成年人,盗窃赵某财产,尽管他们将赃物隐藏后被人盗走,但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责任。首先,他们是未成年人,他们实施

2、盗窃行为,盗窃赵某的财产,其行为与赵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次,确定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按照要求,本案的原告无须举证证明监护人的过错,即可从二被告窃取金饰品的事实中,推定其监护人未尽监督之责,为有过失。对此,监护人无法证明自己已尽监督义务而无过错,故过错推定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尽管二未成年人盗窃的财产已经被他人窃走,但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也不影响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该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二未成年人自己没有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78“于某醉酒驾车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法律问题】1 暂时丧失

3、心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2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承担 一、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本案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是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了这种特殊侵权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过错引起暂时心智丧失,或者因醉酒或者滥用麻醉、精神药品暂时丧失心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二、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承担 实践中,因为行为人暂时丧失心智的原因不同,所以损害责任的承担也有所区别。三、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于某因醉酒驾车造成他人损害,是因醉酒而使自己的身体暂时失去控制,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每年

4、因酒后驾车引起多起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所以必须严格要求,以维护公共安全。醉酒能够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行为失去控制,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极有可能造成对他人伤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于某对于自己的身体失去控制具有过错,应当对唐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节 用人单位责任 79“铁路饭店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1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3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 一、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5、,为其工作人员致害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二、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用人单位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用人单位责任的违法行为要件,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须有执行职务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第二,用人单位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包括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第三,用人单位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第四,用人单位责任的过错要件。三、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 用人者责任是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工作人员的用人

6、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责任的特点是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不是向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请求赔偿,而是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用人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饭店的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慎造成住店客人的人身损害,显然具有过失。对此,饭店作为该职工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为的延伸。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具有过失,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请求追偿。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80“人肉搜索构成

7、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法律问题】1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 2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人故意或者过失借助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侵权行为。作为网络侵权责任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二、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种网络侵权责任:一是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在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二是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

8、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民间所说的网络“人肉搜索”第一案,影响相当大。这个案件尽管是在侵权责任法公布实施前发生并且审结的案件,但其法律适用的基本精神,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应当承认,本案原告王某婚后出轨,对其妻姜某造成严重伤害,与姜某自杀后果有关系,应当受到谴责。但是,网民在网站上实施网络暴力,特别是对王某进行人肉搜索,使王某的隐私暴露于公众面前,使其受到人身攻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违反法律的。面对网站上的公然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作为涉案网站的开办者张某,除了自己发布侵权信息外,明知其网站上的其他网络用户实施的行

9、为为侵权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准许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平台上进行“人肉搜索”,符合已知规则的要求,构成侵权责任,不仅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应当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81“饭店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沈某坠楼死亡”案【法律问题】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公共场所管理人等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类型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

10、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特征是:第一,行为人是对受保护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受保护人是进入到行为人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领域之中的人。第二,行为人对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第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公共场所管理人等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合同约定的主义务。三是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

11、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类型 1 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 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 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4 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类型,是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沈某作为消费者进入被告的餐厅就餐,被告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沈某的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其中就包括设施、设备的安全无危险。但是被告对本应预见对消费者人身构成危害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12、致使沈某坠落死亡,其存在过错,构成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对沈某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2“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他人”案【法律问题】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规则 2非法转让报废车、拼装车的绝对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规则第一,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优先,不足部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归责原则: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二是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一是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也

13、有过失的,应当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二是机动车之间造成损害,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第四,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完全过失造成损害,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第五,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侵权责任。二、非法转让报废车、拼装车的绝对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的是非法转让机动车损害责任。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报废车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案中马某和王某都属于报废车的转让人,李某属于受让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应该由转让人马某、王某和受让人李某连带承担对钱某的赔偿。在机动车管理中,严禁拼装机动车,也不

14、准转让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让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观上,都具有故意违法的意图。采取这种非法方式转让拼装的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无论是造成他人损害还是造成自己的损害,对于损害的发生,就将双方在非法转让中的故意,视为对损害发生的放任,因此,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就具有共同的间接故意,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本条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原理,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七节 医疗损害责任 83“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推定为

15、医疗技术过错”案【法律问题】1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 2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一,废止医疗事故责任、医疗过错责任等称谓,统一称之为医疗损害责任。第二,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第五,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受害患者承担,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6、。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六,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在赔偿标准上的差别,全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第七,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应当依照国家立法机关的有关规定,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受害患者如果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以下三种法定的情形,则即可推定医疗过失:第一,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第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第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的。三、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

17、中,医疗机构在原告起诉后曾经主张鉴定,法院也决定要鉴定,但都因病历经过篡改且其他资料不真实,因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予鉴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资料,应当推定其有医疗过失,法院依照该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技术过失,是完全正确的,该判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节 环境污染责任 84“药品制剂厂泄漏氯气污染造成居民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案【法律问题】1 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 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生活、生态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

18、污染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二、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被侵权人通常难以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其损害得到及时救济,法官在原告完成因果关系初步证明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因果关系推定。三、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污染企业的操作工人由于疏忽,忘记关闭氯气开关,致使氯气泄漏,造成了对外界的污染,造成部分居民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有环境污染行为,有损害的客观事实,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十分清楚,因此,构成环境污染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

19、节 高度危险责任 85“货车装载黑火药发生爆炸致人损害”案【法律问题】1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责任构成 2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责任构成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危险活动和危险物在占有、使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高度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占有人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违反对他人权利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受害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客观后果。第三,高度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有:一是民用

20、核设施发生核损害责任,二是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三是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四是高空、高压、地下施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对于这些不同的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侵权责任法在第70条至第73条规定了各自的责任承担规则。三、对本案的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剧毒物质作业占有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引起损害的,则不承担侵权责

21、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剧毒物质作业占有人的责任。在本案中,经营者运输高度危险物,发生爆炸,造成多人人身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依照本条规定,已经构成高度危险责任,对受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86“两牛相遇后牴斗致第三人何某人身损害”案【法律问题】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类型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征是:1 致害的动物是饲养

22、动物 2 责任形态为对物的替代责任 3 一般条款下的特殊规定的立法体例 4 归责原则二元化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类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二被告饲养的公牛由于性情凶猛,相遇后发生牴斗,造成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征,但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四种特殊责任类型中的一种,因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第十一节 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87“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法律问题】1 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2 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一、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

23、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第二,民事责任的财产性是决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础。第三,保护公共安全,也是确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本立场。二、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有四个规则。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有关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当时,这个案件被判决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专家一致认为,对于这种情形不应当由全体有可能

24、加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不能承担连带责任,那样这种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最终统一的意见就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讨论本案,有助于进一步准确理解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替代责任 88“村委会收发员未将大学录取通知书交付考生造成休学一年索赔”案【法律问题】1 替代责任及其构成 2 替代责任赔偿关系当事人和赔偿形式 3 替代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替代责任及其构成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形态。侵权行为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如下三点:(1)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

25、害物相分离。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致害物相分离的情形,是产生赔偿责任转由责任人替代承担的客观基础。(2)责任人为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二、替代责任赔偿关系当事人和赔偿形式 为他人行为负责的特殊侵权责任,是最典型的替代责任。在这种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赔偿义务主体体现了替代责任的特点,只能是替代责任人,而不能是致害行为人。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三、替代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替代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举证证明的范围并非整个案件的事实,而只是因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

26、定原则而免除原告举证责任的那一部分事实。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由邮局、村委会和方某共同赔偿章某的损失,体现了替代责任的规则。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 89“合伙经营发令纸引起爆炸伤害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案【法律问题】1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种类 2 共同加害人 3 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一、共同侵权行为及其种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五种类型。二、共同加害人 共同加害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数个行为人。三、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依

27、照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有4条。四、对本案的分析 根据以上共同侵权行为的原理,确认周某某、陈某某的行为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根据的。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90“四儿童在楼顶向楼下抛掷砖头致伤他人最终死亡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案【法律问题】1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和共同危险行为人 2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和共同危险行为人 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是:(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2)行为具有危险性;(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共同危险行为的

28、行为主体,是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数个行为人。二、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1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共同过错 2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形式更为紧密 3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须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4名被告扔砖头致赵某某死亡的行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分别侵权行为 91“购买的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均有缺陷造成用户死亡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案【法律问题】1 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 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 3 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一、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 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 分别侵权行为也叫做无共同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是指数个行

29、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2 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3)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各自原因(4)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且该结果可以分割 3.分别侵权行为的类型 二、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 1 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人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2 按份

30、责任 三、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1 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每一个行为都足以引起损害结果,因行为叠加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2 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中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不锈钢淋浴器的产品缺陷,二是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产品缺陷。这两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原告之妻的死亡后果,但两名被告之间并没有过错联系。因此,两个生产厂商的行为构成分别侵权行为。四、对本案的分析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31、11条和第12条的分工,分别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即第1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其后果是承担按份责任;(2)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即第1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其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两个被告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损害,每一个行为的原因力基本上是50%,即两个行为相加,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属于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而不是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其承担的责任形态应当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无理由。法院应当根据两名被告之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力的程度,确定各个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每个被告仅仅对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不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

32、任。第五节 竞合侵权行为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92“过量喷洒警示说明不充分的喷雾杀虫剂 造成人身损害索赔”案【法律问题】1 竞合侵权行为 2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3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和实行 一、竞合侵权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

33、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形态之一,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的数人;(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承担的侵权责任;(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对同一损害事实承担的侵权责任相互重合;(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需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和实行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则是:1 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 2 不同责任救济损害具有同一的目的

34、3 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 4 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最终责任人 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杀虫气雾剂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杀虫剂存在危险性有认识,并对其产品也作了适当的警示和说明。但是,被告对产品的说明仅仅是对产品的使用剂量作了一般性的说明,作了易燃品的警示,其他均未作说明或者警示。产品的使用者面对这样的说明,会认为按照说明的剂量上使用是最为经济的,超过说明的使用剂量就会造成浪费。这样的说明,没有明示致害的危险,也没有明示防止危险发生的必要办法。对本产品为易燃品的警示,也仅仅是一般警示,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说明,尤其是没有说明易爆的危险。这说明,生产者对该产品的说明和警示不

35、是没有做,但没有达到充分的标准。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第六节 侵权责任形态中的补充责任 93“广告气球飘落伤害他人,错判学校对受害学生承担连带责任”案【法律问题】1 适用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 2 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3 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一、适用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侵权补充责任形态 适用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具有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的同样特点,这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当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这个法律所特殊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时,该行为就产生了两个以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

36、针对负有不同法律义务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的就是补充责任。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因此,补充责任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补充责任也是一种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相比较,补充责任的唯一法律特征,就是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行使过程中,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因而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再行使其余的请求权,以保障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完满实现。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也有很多相

37、似之处。一是行为人均为多数;二是每一个行为人都对整体责任负责,均负全部赔偿的责任;三是因一个行为人的给付而使全部责任归于消灭。区别在于:(1)产生的原因不同。(2)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3)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三、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是:1 在侵权补充责任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3 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的赔偿责任之后,产生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请求承担其赔偿责任。四、对本案的分析 法院认定,方某等虽在学校受伤,因双休日无须到校,桃林镇学区联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保护义务,但是,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明知氢气球易燃易爆,在众多学生围观、争抢氢气球的情况下,不予及时制止,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家润多超市和学校按照7 3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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